2025年12月18日 星期四

建議三巡視駐地預防危害《巡邏勤務》

  來源:保全業法 4條、第4-1

駐衛保全標準作業規範

簡介

駐衛保全人員依《保全業法》規定,負責駐衛場所之安全防護,執行預防危害發生之相關工作。

關於辦公處所、營業處所、廠場、倉庫、演藝場所、競賽場所、住居處所、展示及閱覽場所、停車場等防盜、防火、防災之安全防護。

 駐衛保全執行業務時,發現強盜、竊盜、火災或其他與治安有關之事故,應立即通報當地警察機關處理。


目的


駐衛保全人員採日夜二十四小時輪班工作,保全公司通常以一班三輪制,全年無休執行輪班工作。

駐衛保全標準作業規定由業主指定,執行工作聽從業主指揮,實施作業遇事通報業主決策後再執行。


日間工作以定點工作為主要目標,會因工作需求而安排安全防護巡視工地。夜間工作因業主營運安排夜間工作員工減少需要安全防護工作,由駐衛保全人員巡邏巡視場所外圍及重要設施設備巡查檢視,並記錄存查。


日間工作

以人員車輛出入為主要目標,在安全防護職責實施為目的,詳述人員出入管理標準以員工為主,及來賓訪客以業主要求檢查、核對、通知業主、放行等標準作業流程實施。

在車輛出入管理上下班期間員工出入,於上班中車輛出入以送貨、載運貨物、洽公等,以識別證方式驗證和出入憑證兩證為依據,憑證出入大門。

因各駐點業主業務需求不同,依業主核定憑證為主,作業流程依不同性質不同作業規則定之。


保全人員執行職務應對多重多樣,依據《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平等工作法》及《刑民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職業安全衛生法》《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處罰條例》工作。

保全業屬民營企業員工身分為勞工不具法定身分沒有公權力,在執行職務行為期間依據法律準則要求實施,駐衛保全為限制性質場所限制範圍內工作,越逾場所外算是離開工作場域擅離職守行為,在此過程發生的事情屬個人行為;越逾法律規定為違法行為。


夜間

上半夜員工出入算頻繁,午夜左右人們基本在休息,安排夜間巡邏巡視場所維護安全防護責任,一般是晚間22:00點~06:00為止。工作目的在於查漏補缺,如 圍牆圍檐正常/破損否、設備/設施運作正常/停止否、業主堆放物品安全/危險否、巡視路線或道路週邊有遺落物、影響人員出入有危險做好預防措施、維護工作環境、竊盜及治安事件報警處理。


工作危害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8條規定,作業中如騎車、開車遵守交通規則,大門出入作業處於安全位置執行遠離危險,巡邏期間行經巡邏路徑,禁止進入業主工作區,以及業主各辦公室、倉庫、設備區域等等,不要置身於危險中。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例》上下班遇自摔及車禍報警處理,勿肇事逃逸。


「設施規則」第 324-3 條第 2 項規定,事業單位勞工人數達 100 人以上,雇主應為「預防勞工執行職務時因他人行為遭受不法侵害」訂定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計畫,並依計畫執行;若未達 100 人的,得以執行紀錄或文件替代計畫,以確保工作場所安全。


以下內容參考來源


火災防護措施

一、 火災預防(預防勝於治療

用電安全:不超載用電,電線不綑綁,定期檢查,避免在床上吸菸。 

用火安全:瓦斯爐具使用後立即關閉,爐灶煙囪常檢查。 

設備設置:安裝住宅用火災警報器、滅火器,並保持逃生通道暢通。 

防火措施:建築物避免使用易燃材料,公共場所留意逃生路線與出口。 

訓練演練:定期舉辦自衛消防訓練,熟悉滅火、通報、避難技巧。 

二、 火災發生時的應變(冷靜應對

保持冷靜:立即撥打119報案,告知正確地址、樓層及有無受困人員。 

初期滅火:若火勢小,用滅火器(乾粉、二氧化碳)對準火源底部噴射。 若油類起火,用鍋蓋或濕布覆蓋。 

判斷逃生:若火勢擴大或濃煙密佈,立即停止滅火,準備逃生。 

三、 火場避難與逃生(保命關鍵

「隨手關門」:逃離時關門可阻隔火勢與濃煙,為他人爭取時間。 

低姿勢逃生:沿牆壁採蹲低、爬行姿勢,用濕毛巾掩住口鼻。 

絕對不搭電梯:電梯停電會受困。 

尋找安全空間:若無法逃出,退回有陽台或對外窗的房間,緊閉門窗,用濕布塞門縫,等待救援。 

切勿戀財:不要回頭拿財物,生命最重要。 

預設集合點:逃出後至戶外約定地點集合。 

四、 火災後處理 

清潔與除臭:用濕布或吸塵器清除燻黑物,使用除臭劑或空氣淨化器改善空氣品質。 

檢查與評估:檢查消防設備,檢討缺失,並與保險公司聯繫。 


颱風防護措施


颱風來臨前

資訊掌握:收聽電視、廣播,或撥打166/167氣象錄音電話,了解最新颱風路徑與動態。

居家整備:

檢查門窗是否牢固,關好非必要門窗,必要時加釘木板。

移走陽台、頂樓的盆栽、雜物,避免被風吹落傷人。

檢查排水溝暢通,避免積水。

檢查家電,準備行動電源、手電筒、電池、乾電池式收音機。

迷思提醒:玻璃窗貼膠帶無法有效防風,甚至可能造成反效果,應確保門窗結構堅固。

避難準備:

準備緊急避難包:飲用水、乾糧、個人藥品、急救用品、手電筒、電池等。

若住處在低窪或易淹水區,考慮提早撤離或儲備物資。

活動取消:停止登山、露營、海邊觀潮等活動,已在外者儘早回家。

車輛停放:車輛應停放在高處,避開路樹、橋樑、地窪處。 


颱風來襲時

留在室內:非必要不出門,聽從指揮疏散。

注意安全:

用手電筒照明,避免使用蠟燭,並遠離易燃物。

不要觸碰掉落的電線,應通知台電。

勿進入淹水地下室,防觸電或溺水。

不靠近海邊、河川。

駕駛注意:減速慢行,遇強風若無法駕駛,應找安全處暫避。

緊急求助:撥打119110112 


颱風過後

安全第一:先確認環境安全再行動。

檢查建物:檢視房屋、招牌、陽台等有無損壞,必要時聯繫專業人員修繕。

小心復原:清理路樹、清除積水時,注意感電、墜落、滑倒等風險,穿戴安全裝備。 



偷盜防護


預防被竊六大原則

「竊盜」是國內現今發生頻率最高的犯罪。竊盜帶給被害人財物的損失外,最令一般人感到心寒的是隱私權被侵犯與不安全感。其預防竊賊侵入行竊的六大原則:

強化門、窗的安全措施;

務必養成隨手關門窗的習慣;

審慎檢查門、窗;

妥善標記貴重物品或表列其特徵;

隨時讓車、住家保持有人或警戒狀態;

謹慎鎖鑰安全。

居家防竊諮詢短片

強盜搶奪案件預防措施

財不露白:錢財之暴露,常是引起歹徒覬覦而搶劫之原因,儘量避免穿戴貴重珠寶,提領鉅額現金要有同行。

貴重財物之標記:對於貴重財物加以標記,或者是拍照留存,在被害後的贓物指認有其功用,並且有嚇阻犯罪的效果。

住宅安全防護:住宅裝置鐵窗、雙道鐵門、大門窺視孔、電視對講機、保全系統等設備,或組成守望相助組織,均是有效住宅防搶的措施。

營業場所安全防護:錄影設備、貴重商品廚櫃之安全強化、警民報案連線系統、保全系統及保險箱等,皆為有效的防搶硬體設備。

要有被害意識之警覺:隨時提高警覺性,是防範被搶劫之最重要法門。例如到金融機構提款、單身行走在偏僻巷道,碰到車禍意外、在地下停車場、藉機接近搭訕等,都是身處危險時空、情境,應提高警覺性迅速離開。

防制詐騙案件發生

現今發生的詐騙案件,不外是民眾對法律程序的不了解,及少部份民眾相信凡事有後門的心態,及貪小便宜的心理等,讓歹徒有機可乘的詐騙民眾所得,其中分析一類型供民眾參考:

歹徒多半利用民眾對公務機關的信賴,先以電話或偽造之文書,刺探民眾的認同感後,進一步騙取民眾之個資或存款,若民眾尚無警覺被騙時,再進一步騙光民眾所有積蓄。

因此特別提醒民眾,如接到以檢察官等政府官員名義,要求民眾提領存款交付或匯出者,千萬不要相信,因為政府機關不會派員收取或代管民眾存款。

預防少年犯罪

青少年時期正值易叛逆及需同儕認同的時候,父母親若能做到以下四項,應可大大改善親子關係,少年也能平安渡過叛逆期。

平日與孩子建立親密關係:多花時間在孩子溝通上面,增加與孩子間的互相認識,讓他知道不論他有任何困難,你永遠都會在一旁等他提出問題、給他支持和鼓勵。

協助他找回自信:多鼓勵他參與正面的健康活動,和他一起尋找他的潛力,並積極參與他有興趣的事物,在他做得不錯的事務上為他加油,提供他會做得更好的信心,協助他找回成就感和自信。

注意孩子的需要:如被注意、被接納、被關愛、被尊重、獨立自主等基本需求,如果這些基本需求在家中都可以獲得滿足,也許他就不會過份依賴由同儕團體間所獲得的滿足。

訂立家庭規範:要與孩子溝通訂立一個父母與孩子都能接受的家庭規範,除了要求孩子遵守規範外,自己也要時遵守。


門禁管理要件

台灣臨檢規定主要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與大法官釋字第535號解釋,重點是警察必須有「相當理由」(例如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並表明身分(出示證件、告知事由),在公共場所或路段進行,且行動需符合比例原則,不能任意盤查或強制帶離。 若民眾認為不合理,可當場聲明異議並要求記錄,可拒絕不符法律要件的盤查,也可後續提起訴願或國家賠償。  


警察臨檢的合法要件 

地點:公共場所、路段、管制站或合法進入的場所。 

事由:有相當理由足認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 

程序:

表明身分:出示證件、告知事由。 

告知理由:說明臨檢事由(如:查證身分、有犯罪嫌疑等)。 

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例如不能僅因拒開後車廂就強行破門。 

警察可採取的行動(查證身分) 

攔停人、車、船。 

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等基本資料。 

要求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檢查身體及所攜帶物(若有攜帶危險物品的明顯事實)。 

帶往勤務處所(最長3小時,需報告並通知親友)。 

民眾如何應對違法臨檢 

提出異議:向警察表示不服,並要求製作《民眾異議紀錄表》。 

拒絕不法要求:若警察無理由或程序不符,可拒絕配合(如拒絕進入私密空間)。 

保留證據:錄音、錄影。 

事後救濟:可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 

注意事項 

違法臨檢可能觸犯刑法強制罪(第304條)等,警察會受罰。 

臨檢不等於搜索,無搜索票或同意,警察不能強行搜索私人物品。 

《警察職權行使法》相關規定與程序,可至內政部警政署或各警察機關網站下載作業程序參考。


防盜預防措施


建築物防盜涵蓋物理屏障(如堅固門窗、隱形鐵窗、圍牆加高)與電子科技(如防盜警報器、動態感應器、監控系統),結合良好習慣(關緊門窗、清除記號)與智慧化設施,多層次防護能有效阻止非法入侵,保障財產與人身安全。 

一、 

門窗加固裝設防撬、防破壞的門鎖,選擇強化玻璃的防盜氣密窗,或隱形鐵窗(不鏽鋼索)取代傳統鐵窗。

圍牆與外部清理防火巷,移除可攀爬物;圍牆可加裝刺網、有刺植物或警示設備。

冷氣孔防護檢查並加固老舊鬆動的冷氣孔,防止成為入侵點。

防盜門選擇選擇符合安全等級(如乙、丙、丁級)的防盜門,級別越高越安全。 

二、 

:

感應器磁力感應器(門窗開關)、動作感應器(紅外線/微波)、玻璃破碎感應器、煙霧/瓦斯感應器。

警報與通報感應器觸發後,警報器鳴響並聯絡警衛室、緊急服務或住戶手機。

整合門禁、監控攝影機、電子圍籬,透過智慧化技術管理與警報。

(Immobilizer): 內建於車輛,需正確鑰匙才能啟動,防止被竊開走。 

三、 

門戶管理睡前或出門緊閉門窗,陌生訪客先確認身份。

製造在家假象長期外出時,請鄰居收信、開燈。

清除記號隨時擦掉門牌或信箱上的可疑符號 (○, X)

財物管理貴重物品應鎖進保險箱。

更換鎖頭搬入新家應更換所有鎖具。 

四、 

將上述物理、電子與習慣相結合,如在防盜窗設計中考慮快速拆卸功能(消防需求),並配合智能系統,形成多重防護網。 

透過這些方法,能建立堅固的建築物防盜體系,有效預防竊案發生。


接待技巧

建議二:《工作規範和預防工作危害》以條列式說明,大家比較清晰理解


一、事件經過說明


1141215日上午,公司車輛到場,同行人員包含二位駐衛處督導及一位工安人員。到場後,督導詢問本人為何拒絕簽署《工作危害告知暨工安宣導紀錄表》,並要求說明該表內容何處有誤。


本人當場回應,因公司未事先通知即臨時到場要求說明,時間倉促,無法即時逐條完整說明文件中所有不當或錯誤之處,僅能先就其中明顯不符駐衛保全工作範圍之內容提出具體說明。



二、本人提出之具體異議內容


本人指出,《工作危害告知暨工安宣導紀錄表》中列有下列內容:

1. 第五項:「廠區外巡邏,因環境不熟悉,造成傷害。」

2. 第六項:「廠區外巡邏,遭野狗咬傷。」


上述二項內容,已明顯逾越駐衛保全人員依法及依契約所能執行之工作範圍。



三、駐衛保全工作範圍之說明


依駐衛保全實務及契約原則,駐衛保全人員之工作範圍,係以業主所有權狀或合法管理範圍之標線內區域為準,僅限於該範圍內執行安全防護、巡視及相關預防危害之工作。


所謂「廠區外巡邏」,已不屬於駐衛保全人員依法、依約應執行之勤務內容,亦非本人原告诉諾之工作範圍。



四、責任歸屬與法律風險說明


若在未經下列條件成立前,要求保全人員執行廠區外巡邏,其性質即屬:

擅離原定工作範圍

非契約約定之工作內容

應屬個人行為所致之風險


相關條件包括但不限於:

1. 公司與業主間有明確書面約定,將廠區外巡邏納入保全服務範圍;

2. 明確約定若於廠區外執勤發生事故,其法律責任及職災責任由公司與業主依法承擔;

3. 經保全人員充分告知並取得其明確同意。


在未符合上述條件前,即將「廠區外巡邏」相關危害列入《危害告知暨工安宣導紀錄表》,形同將非工作範圍之風險轉嫁由保全人員自行承擔,本人無法接受,亦無法依法簽署。



五、本人立場說明


基於上述理由,僅上述第五、六項內容,即已構成逾越駐衛保全人員工作範圍及責任界線之情形,故本人拒絕簽署該份《工作危害告知暨工安宣導紀錄表》。


本人並非拒絕工安宣導,而是要求工安文件內容應符合實際工作範圍、契約內容及法律責任歸屬,避免日後產生不必要之爭議或風險。

建議一:《工作規範和預防工作危害》此封信是本人寄給我所在公司長官建議內容,在此分享給大家⋯

郭先生 您好

     目前駐衛保全人員於各駐點實際執行勤務時,普遍存在工作依據不完整、規範零散之情形。多數已公告之駐衛保全相關資料,係以片段方式彙整公佈,缺乏系統性與完整性,致使現場人員難以依循一致、明確且合法之標準作業流程執行工作。


在此情況下,各駐點往往無法提出完整之法規依據與作業規範作為勤務執行準則,駐衛保全人員多半只能憑個人經驗、理解或前輩口傳方式進行工作。此種狀況不僅增加勤務風險,也使部分同仁在不自知的情形下,可能已於灰色地帶甚至違法邊緣執行勤務,對其人身安全、法律責任及工作權益造成潛在危害。


駐衛保全人員本質上為受僱勞工,依法應受《保全業法》《職業安全衛生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刑民法》及職業相關勞動法令保障。然而,若缺乏清楚、完整且依法訂定之標準作業程序,將使基層人員承擔不成比例之風險與責任,亦不利於業主與保全公司之管理與風險控管。


基於上述現況,本人提出相關建議內容,係以完善制度、回歸法制、保障駐衛保全基層員工工作權益為出發點,期能協助建立具體可行、合法合規之作業規範,使駐衛保全人員得以在明確依據下安心執勤,同時降低勞資爭議及法律風險。


郭先生貴部長期深耕專業領域,對相關法規與實務運作具備豐富經驗,期盼能共同重視並正視駐衛保全基層人員之實際工作處境,透過制度化與標準化之方式,逐步改善現行不足,建立更健全、安全且符合法令之駐衛保全工作環境。


工作危害告知


保全員巡邏工作


工作意外處理與防止意外



第一章 法規依據與基本原則


一、法規依據


本規定依下列法規訂定,作為保全員巡邏作業及工作安全之依據:

1. 《保全業法》第 4 條、第 4-1 條

2.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18 條第 2 項

3. 《刑法》第 185-4 條

4. 《民法》

第 184 條(一般侵權行為)

第 192 條(侵害生命權之損害賠償)

第 193 條(侵害身體或健康之損害賠償)

第 195 條(侵害名譽、自由、隱私等之精神慰撫金)

5. 《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 62 條第 1 項

6. 其他相關交通安全及職業安全衛生法令



二、基本原則

1. 保全員為受僱勞工,非執法人員,不得逾越法定職責或冒然介入高風險行為。

2. 巡邏及勤務執行以人員安全優先於工作完成為最高原則。

3. 發生危險或事故時,保全員得依法立即停止作業並退避至安全地點。

4. 保全員之角色僅限於通報、警示與協助,事故之處理與裁決,應由業主、保全公司或警察及主管機關依法辦理。



第二章 巡邏工作可能發生之意外類型


一、人身傷害類

1. 巡邏時自摔、滑倒、跌倒造成受傷。

2. 執行人、車、物品查驗(攔查)時,遭車輛碰撞或刮傷。

3. 遭蛇、蜂、蚊蟲、野狗等動物咬傷。

4. 長時間日曬導致熱痙攣、熱衰竭、中暑、暈倒或工作疲乏。

5. 與他人發生爭執、推擠、毆打等職場不法侵害事件。



二、交通與機械危害類

1. 被行駛中車輛撞擊(含前方或後方來車)。

2. 遭大型車輛裝載之超長、超寬或突出物品撞擊、刮傷。

3. 重型車輛裝載物品(鋼品、副產品、器材)掉落,造成擊中或壓傷。

4. 巡邏或上下班通勤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含自摔事故)。



第三章 巡邏工作意外處理規定


一、立即應變原則

1. 發生任何可能危及人身安全之狀況時,應立即停止作業並退避至安全場所。

2. 在不危及自身及他人安全之前提下,進行基本自我保護及現場警示。

3. 應於第一時間通報下列人員或單位:

哨所或值班同仁

業主或客戶單位

輪值督導或直屬主管



二、事故通報與報警規定

1. 巡邏中發現強盜、竊盜、火災或其他治安事故,應立即通報警方處理。

2. 發生交通事故(包含未涉及他人之自摔事故):

應立即報警處理,避免構成未依規定處置或逃逸行為。

應留存警方事故三聯單,以利後續職災、保險及法律程序。

3. 發生人員受傷事故時,應優先送醫並同步通報主管。



三、法律責任注意事項

1. 保全員不得擅自離開事故現場,以避免衍生刑事或行政責任。

2. 即使屬非本人過失之交通事故,仍應依法報警處理,以保障自身權益。

3. 保全員無權對他人進行拘束、搜身、強制攔查或追逐行為。



第四章 巡邏工作防止意外規定


一、裝備與站位安全

1. 執勤及巡邏時,應依駐點規定配戴或攜帶下列裝備:

哨子

反光背心

識別證或其他規定裝備

私人手機

手電筒

無線電

警棍(如依法配發)

電擊棒(如依法配發)

2. 查驗人員、車輛或證件時,應站立於安全站位,避免正面或車行方向。

3. 車輛攔查時應:

輔以清楚明確之手勢

預留足夠減速及停車距離

不得奔跑追車或突然攔車

4. 未經允許,不得進入業主工作區域,以防止機密外洩或涉及員工隱私疑慮。

5. 不得探聽業主或員工之姓名、職稱、職掌、作息或個人興趣等隱私事項。

6. 保全員應依既定巡邏路線執行勤務,發現異常時以個人安全為優先,再依規定通報業主或報警處理。

7. 對來賓與訪客之應對,不得涉及業主公司營運內容或員工隱私。



二、行為與態度規範

1. 與人應對時應保持適當距離(原則二步距離),語氣和緩、理性,不得挑釁。

2. 遇車速過快、車窗過黑或拒不配合者,應立即退避並通報處理。

3. 發生臨時狀況時,可使用哨子警示,並請求哨內同仁或業主協助。



三、交通與通勤安全

1. 上、下班通勤應確實遵守道路交通規則。

2. 發生交通事故時,應於第一時間通報主管並報警處理。

3. 不得因趕赴勤務或上下班而違規行駛或冒險穿越車道。



四、健康與熱危害防範

1. 執勤期間應定時補充水分,避免長時間曝曬。

2. 出現頭暈、噁心、心悸、四肢無力等不適症狀時,應立即停止勤務並通報。

3. 有高血壓、高血糖、高血脂或其他心血管疾病者,應依醫囑服藥並主動告知主管。



五、教育訓練與宣導

1. 每月至少一次完成交通安全及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教育訓練。

2. 落實性別工作平等及性騷擾防治相關規定。

3. 加強下列法律與觀念教育:

正當防衛

緊急避難

性騷擾防治

不當言詞與語氣

侵占及其他相關法律責任


第五章 工作紀錄填寫與保存


一、工作紀錄之目的

1. 工作紀錄為保全員執行巡邏及勤務之正式書面證明,作為:

勤務事實佐證

工作危害告知與風險管理紀錄

職業災害、交通事故或糾紛之舉證資料

勞資爭議、保險理賠及司法調查之重要依據

2. 工作紀錄應本於誠實、即時、完整原則填寫,不得虛偽記載或事後補造。



二、應填寫之工作紀錄項目


保全員執行巡邏勤務時,應依規定填寫或回報下列紀錄:

1. 巡邏紀錄

巡邏時間、路線、地點

巡視狀況與是否異常

發現事項及初步處置情形

2. 異常與事件紀錄

人員衝突、爭執、職場不法侵害

設備異常、環境危害、交通風險

可疑人、車、物之發現與通報情形

3. 事故與意外紀錄

人身受傷、滑倒、跌倒、熱危害

交通事故(含自摔)

動物咬傷或其他突發事故

4. 通報紀錄

通報時間、對象(哨所、主管、業主、警方)

通報內容與回應指示



三、填寫原則與注意事項

1. 工作紀錄應於事件發生後或勤務結束前即時填寫。

2. 填寫內容應:

客觀、具體、避免主觀推測

以事實為主,不得加入個人情緒或臆測責任歸屬

3. 不得隱匿、刪改、塗改或指使他人不實填寫。

4. 如涉及個人隱私或業主機密,應依公司規定標註或限制閱覽。



四、工作紀錄保存與管理

1. 工作紀錄之保存方式包括:

書面簿冊

電子系統(如巡邏系統、回報系統)

2. 工作紀錄應由保全公司或業主依規定妥善保存,不得任意銷毀。

3. 保存年限建議如下(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

一般巡邏及勤務紀錄:至少 三年

事故、傷害、職災或爭議案件紀錄:至少 五年

4. 涉及調查、訴訟或保險案件者,應保存至案件結束後一定期間。



五、法律責任與權益保障

1. 工作紀錄為保全員依法執勤之重要佐證,亦為保障自身權益之關鍵資料。

2. 因未填寫、遺漏或不實填寫工作紀錄,致影響事故處理或權益者,應依公司規定處理。

3. 保全員因依法填寫真實紀錄而受不當指責或壓力時,得向主管或公司反映,受公司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