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18日 星期四

建議一:《工作規範和預防工作危害》此封信是本人寄給我所在公司長官建議內容,在此分享給大家⋯

郭先生 您好

     目前駐衛保全人員於各駐點實際執行勤務時,普遍存在工作依據不完整、規範零散之情形。多數已公告之駐衛保全相關資料,係以片段方式彙整公佈,缺乏系統性與完整性,致使現場人員難以依循一致、明確且合法之標準作業流程執行工作。


在此情況下,各駐點往往無法提出完整之法規依據與作業規範作為勤務執行準則,駐衛保全人員多半只能憑個人經驗、理解或前輩口傳方式進行工作。此種狀況不僅增加勤務風險,也使部分同仁在不自知的情形下,可能已於灰色地帶甚至違法邊緣執行勤務,對其人身安全、法律責任及工作權益造成潛在危害。


駐衛保全人員本質上為受僱勞工,依法應受《保全業法》《職業安全衛生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刑民法》及職業相關勞動法令保障。然而,若缺乏清楚、完整且依法訂定之標準作業程序,將使基層人員承擔不成比例之風險與責任,亦不利於業主與保全公司之管理與風險控管。


基於上述現況,本人提出相關建議內容,係以完善制度、回歸法制、保障駐衛保全基層員工工作權益為出發點,期能協助建立具體可行、合法合規之作業規範,使駐衛保全人員得以在明確依據下安心執勤,同時降低勞資爭議及法律風險。


郭先生貴部長期深耕專業領域,對相關法規與實務運作具備豐富經驗,期盼能共同重視並正視駐衛保全基層人員之實際工作處境,透過制度化與標準化之方式,逐步改善現行不足,建立更健全、安全且符合法令之駐衛保全工作環境。


工作危害告知


保全員巡邏工作


工作意外處理與防止意外



第一章 法規依據與基本原則


一、法規依據


本規定依下列法規訂定,作為保全員巡邏作業及工作安全之依據:

1. 《保全業法》第 4 條、第 4-1 條

2.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18 條第 2 項

3. 《刑法》第 185-4 條

4. 《民法》

第 184 條(一般侵權行為)

第 192 條(侵害生命權之損害賠償)

第 193 條(侵害身體或健康之損害賠償)

第 195 條(侵害名譽、自由、隱私等之精神慰撫金)

5. 《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 62 條第 1 項

6. 其他相關交通安全及職業安全衛生法令



二、基本原則

1. 保全員為受僱勞工,非執法人員,不得逾越法定職責或冒然介入高風險行為。

2. 巡邏及勤務執行以人員安全優先於工作完成為最高原則。

3. 發生危險或事故時,保全員得依法立即停止作業並退避至安全地點。

4. 保全員之角色僅限於通報、警示與協助,事故之處理與裁決,應由業主、保全公司或警察及主管機關依法辦理。



第二章 巡邏工作可能發生之意外類型


一、人身傷害類

1. 巡邏時自摔、滑倒、跌倒造成受傷。

2. 執行人、車、物品查驗(攔查)時,遭車輛碰撞或刮傷。

3. 遭蛇、蜂、蚊蟲、野狗等動物咬傷。

4. 長時間日曬導致熱痙攣、熱衰竭、中暑、暈倒或工作疲乏。

5. 與他人發生爭執、推擠、毆打等職場不法侵害事件。



二、交通與機械危害類

1. 被行駛中車輛撞擊(含前方或後方來車)。

2. 遭大型車輛裝載之超長、超寬或突出物品撞擊、刮傷。

3. 重型車輛裝載物品(鋼品、副產品、器材)掉落,造成擊中或壓傷。

4. 巡邏或上下班通勤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含自摔事故)。



第三章 巡邏工作意外處理規定


一、立即應變原則

1. 發生任何可能危及人身安全之狀況時,應立即停止作業並退避至安全場所。

2. 在不危及自身及他人安全之前提下,進行基本自我保護及現場警示。

3. 應於第一時間通報下列人員或單位:

哨所或值班同仁

業主或客戶單位

輪值督導或直屬主管



二、事故通報與報警規定

1. 巡邏中發現強盜、竊盜、火災或其他治安事故,應立即通報警方處理。

2. 發生交通事故(包含未涉及他人之自摔事故):

應立即報警處理,避免構成未依規定處置或逃逸行為。

應留存警方事故三聯單,以利後續職災、保險及法律程序。

3. 發生人員受傷事故時,應優先送醫並同步通報主管。



三、法律責任注意事項

1. 保全員不得擅自離開事故現場,以避免衍生刑事或行政責任。

2. 即使屬非本人過失之交通事故,仍應依法報警處理,以保障自身權益。

3. 保全員無權對他人進行拘束、搜身、強制攔查或追逐行為。



第四章 巡邏工作防止意外規定


一、裝備與站位安全

1. 執勤及巡邏時,應依駐點規定配戴或攜帶下列裝備:

哨子

反光背心

識別證或其他規定裝備

私人手機

手電筒

無線電

警棍(如依法配發)

電擊棒(如依法配發)

2. 查驗人員、車輛或證件時,應站立於安全站位,避免正面或車行方向。

3. 車輛攔查時應:

輔以清楚明確之手勢

預留足夠減速及停車距離

不得奔跑追車或突然攔車

4. 未經允許,不得進入業主工作區域,以防止機密外洩或涉及員工隱私疑慮。

5. 不得探聽業主或員工之姓名、職稱、職掌、作息或個人興趣等隱私事項。

6. 保全員應依既定巡邏路線執行勤務,發現異常時以個人安全為優先,再依規定通報業主或報警處理。

7. 對來賓與訪客之應對,不得涉及業主公司營運內容或員工隱私。



二、行為與態度規範

1. 與人應對時應保持適當距離(原則二步距離),語氣和緩、理性,不得挑釁。

2. 遇車速過快、車窗過黑或拒不配合者,應立即退避並通報處理。

3. 發生臨時狀況時,可使用哨子警示,並請求哨內同仁或業主協助。



三、交通與通勤安全

1. 上、下班通勤應確實遵守道路交通規則。

2. 發生交通事故時,應於第一時間通報主管並報警處理。

3. 不得因趕赴勤務或上下班而違規行駛或冒險穿越車道。



四、健康與熱危害防範

1. 執勤期間應定時補充水分,避免長時間曝曬。

2. 出現頭暈、噁心、心悸、四肢無力等不適症狀時,應立即停止勤務並通報。

3. 有高血壓、高血糖、高血脂或其他心血管疾病者,應依醫囑服藥並主動告知主管。



五、教育訓練與宣導

1. 每月至少一次完成交通安全及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教育訓練。

2. 落實性別工作平等及性騷擾防治相關規定。

3. 加強下列法律與觀念教育:

正當防衛

緊急避難

性騷擾防治

不當言詞與語氣

侵占及其他相關法律責任


第五章 工作紀錄填寫與保存


一、工作紀錄之目的

1. 工作紀錄為保全員執行巡邏及勤務之正式書面證明,作為:

勤務事實佐證

工作危害告知與風險管理紀錄

職業災害、交通事故或糾紛之舉證資料

勞資爭議、保險理賠及司法調查之重要依據

2. 工作紀錄應本於誠實、即時、完整原則填寫,不得虛偽記載或事後補造。



二、應填寫之工作紀錄項目


保全員執行巡邏勤務時,應依規定填寫或回報下列紀錄:

1. 巡邏紀錄

巡邏時間、路線、地點

巡視狀況與是否異常

發現事項及初步處置情形

2. 異常與事件紀錄

人員衝突、爭執、職場不法侵害

設備異常、環境危害、交通風險

可疑人、車、物之發現與通報情形

3. 事故與意外紀錄

人身受傷、滑倒、跌倒、熱危害

交通事故(含自摔)

動物咬傷或其他突發事故

4. 通報紀錄

通報時間、對象(哨所、主管、業主、警方)

通報內容與回應指示



三、填寫原則與注意事項

1. 工作紀錄應於事件發生後或勤務結束前即時填寫。

2. 填寫內容應:

客觀、具體、避免主觀推測

以事實為主,不得加入個人情緒或臆測責任歸屬

3. 不得隱匿、刪改、塗改或指使他人不實填寫。

4. 如涉及個人隱私或業主機密,應依公司規定標註或限制閱覽。



四、工作紀錄保存與管理

1. 工作紀錄之保存方式包括:

書面簿冊

電子系統(如巡邏系統、回報系統)

2. 工作紀錄應由保全公司或業主依規定妥善保存,不得任意銷毀。

3. 保存年限建議如下(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

一般巡邏及勤務紀錄:至少 三年

事故、傷害、職災或爭議案件紀錄:至少 五年

4. 涉及調查、訴訟或保險案件者,應保存至案件結束後一定期間。



五、法律責任與權益保障

1. 工作紀錄為保全員依法執勤之重要佐證,亦為保障自身權益之關鍵資料。

2. 因未填寫、遺漏或不實填寫工作紀錄,致影響事故處理或權益者,應依公司規定處理。

3. 保全員因依法填寫真實紀錄而受不當指責或壓力時,得向主管或公司反映,受公司保護。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