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先生 您好
目前駐衛保全人員於各駐點實際執行勤務時,普遍存在工作依據不完整、規範零散之情形。多數已公告之駐衛保全相關資料,係以片段方式彙整公佈,缺乏系統性與完整性,致使現場人員難以依循一致、明確且合法之標準作業流程執行工作。
在此情況下,各駐點往往無法提出完整之法規依據與作業規範作為勤務執行準則,駐衛保全人員多半只能憑個人經驗、理解或前輩口傳方式進行工作。此種狀況不僅增加勤務風險,也使部分同仁在不自知的情形下,可能已於灰色地帶甚至違法邊緣執行勤務,對其人身安全、法律責任及工作權益造成潛在危害。
駐衛保全人員本質上為受僱勞工,依法應受《保全業法》《職業安全衛生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刑民法》及職業相關勞動法令保障。然而,若缺乏清楚、完整且依法訂定之標準作業程序,將使基層人員承擔不成比例之風險與責任,亦不利於業主與保全公司之管理與風險控管。
基於上述現況,本人提出相關建議內容,係以完善制度、回歸法制、保障駐衛保全基層員工工作權益為出發點,期能協助建立具體可行、合法合規之作業規範,使駐衛保全人員得以在明確依據下安心執勤,同時降低勞資爭議及法律風險。
郭先生貴部長期深耕專業領域,對相關法規與實務運作具備豐富經驗,期盼能共同重視並正視駐衛保全基層人員之實際工作處境,透過制度化與標準化之方式,逐步改善現行不足,建立更健全、安全且符合法令之駐衛保全工作環境。
工作危害告知
保全員巡邏工作
工作意外處理與防止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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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法規依據與基本原則
一、法規依據
本規定依下列法規訂定,作為保全員巡邏作業及工作安全之依據:
1. 《保全業法》第 4 條、第 4-1 條
2.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18 條第 2 項
3. 《刑法》第 185-4 條
4. 《民法》
• 第 184 條(一般侵權行為)
• 第 192 條(侵害生命權之損害賠償)
• 第 193 條(侵害身體或健康之損害賠償)
• 第 195 條(侵害名譽、自由、隱私等之精神慰撫金)
5. 《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 62 條第 1 項
6. 其他相關交通安全及職業安全衛生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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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本原則
1. 保全員為受僱勞工,非執法人員,不得逾越法定職責或冒然介入高風險行為。
2. 巡邏及勤務執行以人員安全優先於工作完成為最高原則。
3. 發生危險或事故時,保全員得依法立即停止作業並退避至安全地點。
4. 保全員之角色僅限於通報、警示與協助,事故之處理與裁決,應由業主、保全公司或警察及主管機關依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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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巡邏工作可能發生之意外類型
一、人身傷害類
1. 巡邏時自摔、滑倒、跌倒造成受傷。
2. 執行人、車、物品查驗(攔查)時,遭車輛碰撞或刮傷。
3. 遭蛇、蜂、蚊蟲、野狗等動物咬傷。
4. 長時間日曬導致熱痙攣、熱衰竭、中暑、暈倒或工作疲乏。
5. 與他人發生爭執、推擠、毆打等職場不法侵害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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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通與機械危害類
1. 被行駛中車輛撞擊(含前方或後方來車)。
2. 遭大型車輛裝載之超長、超寬或突出物品撞擊、刮傷。
3. 重型車輛裝載物品(鋼品、副產品、器材)掉落,造成擊中或壓傷。
4. 巡邏或上下班通勤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含自摔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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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巡邏工作意外處理規定
一、立即應變原則
1. 發生任何可能危及人身安全之狀況時,應立即停止作業並退避至安全場所。
2. 在不危及自身及他人安全之前提下,進行基本自我保護及現場警示。
3. 應於第一時間通報下列人員或單位:
• 哨所或值班同仁
• 業主或客戶單位
• 輪值督導或直屬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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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事故通報與報警規定
1. 巡邏中發現強盜、竊盜、火災或其他治安事故,應立即通報警方處理。
2. 發生交通事故(包含未涉及他人之自摔事故):
• 應立即報警處理,避免構成未依規定處置或逃逸行為。
• 應留存警方事故三聯單,以利後續職災、保險及法律程序。
3. 發生人員受傷事故時,應優先送醫並同步通報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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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責任注意事項
1. 保全員不得擅自離開事故現場,以避免衍生刑事或行政責任。
2. 即使屬非本人過失之交通事故,仍應依法報警處理,以保障自身權益。
3. 保全員無權對他人進行拘束、搜身、強制攔查或追逐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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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巡邏工作防止意外規定
一、裝備與站位安全
1. 執勤及巡邏時,應依駐點規定配戴或攜帶下列裝備:
• 哨子
• 反光背心
• 識別證或其他規定裝備
• 私人手機
• 手電筒
• 無線電
• 警棍(如依法配發)
• 電擊棒(如依法配發)
2. 查驗人員、車輛或證件時,應站立於安全站位,避免正面或車行方向。
3. 車輛攔查時應:
• 輔以清楚明確之手勢
• 預留足夠減速及停車距離
• 不得奔跑追車或突然攔車
4. 未經允許,不得進入業主工作區域,以防止機密外洩或涉及員工隱私疑慮。
5. 不得探聽業主或員工之姓名、職稱、職掌、作息或個人興趣等隱私事項。
6. 保全員應依既定巡邏路線執行勤務,發現異常時以個人安全為優先,再依規定通報業主或報警處理。
7. 對來賓與訪客之應對,不得涉及業主公司營運內容或員工隱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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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為與態度規範
1. 與人應對時應保持適當距離(原則二步距離),語氣和緩、理性,不得挑釁。
2. 遇車速過快、車窗過黑或拒不配合者,應立即退避並通報處理。
3. 發生臨時狀況時,可使用哨子警示,並請求哨內同仁或業主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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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通與通勤安全
1. 上、下班通勤應確實遵守道路交通規則。
2. 發生交通事故時,應於第一時間通報主管並報警處理。
3. 不得因趕赴勤務或上下班而違規行駛或冒險穿越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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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健康與熱危害防範
1. 執勤期間應定時補充水分,避免長時間曝曬。
2. 出現頭暈、噁心、心悸、四肢無力等不適症狀時,應立即停止勤務並通報。
3. 有高血壓、高血糖、高血脂或其他心血管疾病者,應依醫囑服藥並主動告知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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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教育訓練與宣導
1. 每月至少一次完成交通安全及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教育訓練。
2. 落實性別工作平等及性騷擾防治相關規定。
3. 加強下列法律與觀念教育:
• 正當防衛
• 緊急避難
• 性騷擾防治
• 不當言詞與語氣
• 侵占及其他相關法律責任
第五章 工作紀錄填寫與保存
一、工作紀錄之目的
1. 工作紀錄為保全員執行巡邏及勤務之正式書面證明,作為:
• 勤務事實佐證
• 工作危害告知與風險管理紀錄
• 職業災害、交通事故或糾紛之舉證資料
• 勞資爭議、保險理賠及司法調查之重要依據
2. 工作紀錄應本於誠實、即時、完整原則填寫,不得虛偽記載或事後補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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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應填寫之工作紀錄項目
保全員執行巡邏勤務時,應依規定填寫或回報下列紀錄:
1. 巡邏紀錄
• 巡邏時間、路線、地點
• 巡視狀況與是否異常
• 發現事項及初步處置情形
2. 異常與事件紀錄
• 人員衝突、爭執、職場不法侵害
• 設備異常、環境危害、交通風險
• 可疑人、車、物之發現與通報情形
3. 事故與意外紀錄
• 人身受傷、滑倒、跌倒、熱危害
• 交通事故(含自摔)
• 動物咬傷或其他突發事故
4. 通報紀錄
• 通報時間、對象(哨所、主管、業主、警方)
• 通報內容與回應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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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填寫原則與注意事項
1. 工作紀錄應於事件發生後或勤務結束前即時填寫。
2. 填寫內容應:
• 客觀、具體、避免主觀推測
• 以事實為主,不得加入個人情緒或臆測責任歸屬
3. 不得隱匿、刪改、塗改或指使他人不實填寫。
4. 如涉及個人隱私或業主機密,應依公司規定標註或限制閱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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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作紀錄保存與管理
1. 工作紀錄之保存方式包括:
• 書面簿冊
• 電子系統(如巡邏系統、回報系統)
2. 工作紀錄應由保全公司或業主依規定妥善保存,不得任意銷毀。
3. 保存年限建議如下(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
• 一般巡邏及勤務紀錄:至少 三年
• 事故、傷害、職災或爭議案件紀錄:至少 五年
4. 涉及調查、訴訟或保險案件者,應保存至案件結束後一定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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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律責任與權益保障
1. 工作紀錄為保全員依法執勤之重要佐證,亦為保障自身權益之關鍵資料。
2. 因未填寫、遺漏或不實填寫工作紀錄,致影響事故處理或權益者,應依公司規定處理。
3. 保全員因依法填寫真實紀錄而受不當指責或壓力時,得向主管或公司反映,受公司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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