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29日 星期二

私人住宅、企業、工廠內治安問題

當私人範圍出治安問題時,無論資訊來源如何,知道了之後該如何因應?

例如:廠內車輛通行發生擦撞意外事件發生!

我想許多人,有很多各種奇思妙想~
有者說:跑去現場,亂亂亂亂出意見,算見義勇為。
有者說:通報業主,亂亂亂亂出意見,算熱心助人。
有者說:我沒看見,知道了,報警處理。
     有很多很多⋯⋯⋯

我們都知道尊重二字,先做人情義理事。
1、當知道廠內車禍,詢問當事人如何處理?
       當事基本上,會說報警處理。這是正確的!
2、先跟業主報告事發經過簡明扼要⋯,後告知業主要報警求助。
        若業主不同意;此時保全人員責任已交付業主承擔。
        保全人員將事件經明載日誌紀錄,包含人、事、物及什麼人說什麼話等。
        若業主同意⋯⋯進行程序!
3、報警處理,請求協助紀錄真相。
4、警察來廠便放行,通知業主警察進場。
5、至現場,拍車號及受損情況,回到工作崗位,寫紀錄及繼續做自己的事。




2019年10月28日 星期一

保全人員應做及協助辦理?

上司最喜歡說的內容:
你可以做到吧!
會影響到你工作嗎?
你可以做吧!
業主交辦事項,你可以做吧!

當你的上司說這些的時候,後面的意義是什麼?
是:
麻煩事、多做的、容易得罪人、吃力量討好。
有可能還是陷阱等著你。

因這些事,都是雞毛蒜皮的小事,卻不在保全人員工作範圍。
交通指揮、處理糾紛、託管重要物品、交待雜事等等。
當你沒做好時,交辦人會讓你承擔責任及錯誤,而你只能默默承受,沒有人會幫你。
更好笑的事,這本不該是工作範圍,為何需要承擔責任,在本職工作範圍內沒有任何條文是要駐衛保全人員需承擔責任。

那麼庶務更不應該要保全人員承擔責任,應是不負成敗之責才對。
因此有個前提:
若有庶務交辦或要保全人員協助幫忙的,應事先跟當事人說:
我能做的,可以協助幫忙,若有問題,當事人自行解決問題。
交辦事項若有疏失,我不負責,如果你不放心,請另外找人幫你做。
重要物品請勿放在這裡,遺失概不負責。
現金交辦,請當事人用信封裝釘封存,金額別告訴我,你們雙方自行點交,有多及短少自行解決。
保全人員只是傳遞媒介,有爭議事務不經手。

我就吃過這樣的虧,所以我更重視專業知識!

2019年10月27日 星期日

保全業職場文化何來?

保全業職場的病態來自軍警文化

和平年代過久了,所有的人都迷上了權力。政府官員用小權力換取大權力,軍警裹的軍官警官,已經習慣了指手畫腳為理所當然,軍官警官總把不合理當道理,出了社會禍禍職場理所應當。而保全職場則用語言暴力表達,來獲得權力及成就感。
總之你把職場裏的上司,當成是政府的那些官員,就容易理解,他們會幹這些事不出奇。

這就是保全業的病態管理由來,而做為保全人員大多數是百姓,把百姓的善良隨便拿捏,成就上司指手畫腳權力慾。
不會買單的是少數人,多數人喜歡被虐,為虐待買單,少數人真的對這事無可奈何~

無底限的保全人員,你還委屈嗎?

保全休息室有監視器

休息室監視保全人員的一切行為動作,以此來定罪,用莫虛有理由指責保全人員。
而多數的保全人員,心理感不滿,但又找不到可以反制上級這樣的行為。
多數會抱怨這間公司沒人性外,當被針對的是自己時,一天還能忍,二天當磨練自己,三天 幹~老子不幹做大!
自願離職~

世界有沒有你都可以,公司有沒有你依然運作,總會找理由來安撫自己的遭遇,說:時運不佳總是碰「綏」人,自欺欺人而已。
做過多少次這樣的反諷自己,為什麼從不尋找答案呢?
其實並非不能,而是萬萬不能,職場是不可理喻的上司及公司制度,給錢的是老大嘛!以此自謿。

多數人明知受委屈,還是買單繼續委屈下去,因為多數人則認為事不可違,沒有能力反抗、對抗、反駁、據理也不可能改變現實。
在這樣的職場文化下的人,已經沒有了衝勁,讓多數人死氣沉沉,沒有了年輕人的血氣,因為無可抗。

多數人的道德極限一再的被壓制,讓多數人的界限無限下修,難得有個長榮罷工,結果還被多數人酸,住在這塊土地上的人,已經沒有極限,而是無底限。

當保全人員要有法律常識,別被上司耍著玩!

做人的道理:
居然會一邊笑臉迎人的稱兄道弟,一邊在背後捅刀子。真是夠陰險的。
讓敵人對自己失去防範,才能更好的打擊敵人。

職場信奉的教條:給員工嚴苛的要求,不達目的不擇手段完成。當出狀況時,指責員工為什麼這樣做,然後懲處員工,員工就成了背鍋俠。
職場信奉的教條:給員工舉手之勞及隨手完成的「歪理綁架」,然後員工為了把工作做好,服務熱忱十足!
當出狀況時,又是員工來當背鍋俠。

信念及觀念綁架了你嗎?
當員工的舉手之勞被利用時;有一部機車擋在門口,員工好心將其移至左右邊,而機車主人不爽機車遭觸摸,跟員工杠上了。
員工自認倒楣,為什麼?因為員工的道德觀念被綁架了。

綁架保全人員的理由多了去,但是保全人員願意買單,能怪誰!
做一個聰明的保全人員不好嗎?就是偏信上級說的話,罔顧道德事實規定。

2019年10月22日 星期二

管委會、管理員、保全人員:權力義務權限,管理職務與職責

一、前言

  不管誰接職務,首先要搞懂各個領域的職責職務。「選人」不是選公司!誰來到大樓服務,就選擇他們的專業知識足。
  大樓各種事務未確立時,是區分所有權人權益,需開區權會解決。

二、區分所有權人職責
區分所有權人職責解釋:職務上應盡的責任。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一條 為加強公寓大廈之管理維護,提昇居住品質,特制定本條例。
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七、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指區分所有權人為「共同事務」及「涉及權利義務」之有關事項,召集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所舉行之會議。

三、管理委員會成員職務

管理委員會成員職務解釋:表示的是工作的類別,而職位表示的是工作任務。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九、管理委員會:指為「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由區分所有權人選任住戶若干人為「管理委員所設立之組織」。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三十六條 規定共計13項職務
第三十六條 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
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
二、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
三、公寓大廈及其周圍之安全及環境維護事項。
四、住戶共同事務應興革事項之建議。
五、住戶違規情事之制止及相關資料之提供。
六、住戶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協調。
七、收益、公共基金及其他經費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八、規約、會議紀錄、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消防、機械設施、管線圖說、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公共安全檢查及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文件、印鑑及有關文件之保管。
九、管理服務人之委任、僱傭及監督。
十、會計報告、結算報告及其他管理事項之提出及公告。
十一、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之點收及保管。
十二、依規定應由管理委員會申報之公共安全檢查與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及改善之執行。
十三、其他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事項。

已區權會決議之職務,由管理委員會成員依約及規則辦理。

四、管理服務人職務與職責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四十一條 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及辦理公司登記,並向中央主管機關申領登記證後,始得執業。
  第四十二條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得委任或僱傭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登記證或認可證之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或管理服務人員執行管理維護事務。

    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簡稱「物業(務業)」是協助管委會代辦事項,其職務類別包括全大樓各種事務;務業職務分「管理員、保全人員、清潔人員」三大類。
管理員身分是由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之員工,須改取國家證照「事務、設備、消防」。
事務管理員職務:
1、門禁管理,參照區權會規約及依法訂定。
2、停車場管理,環境安全衛生及出入安全草規劃。
3、垃圾分類管理,依現行環境保護法規定辦理,管委會與垃圾承攬商協議訂定標準。
4、財務收支管理,代管帳目記錄統,代理收支業務;不代管印章、收高額現金、住戶私人現金及業務。
5、為住宅秩序及安寧管理,各種承攬商工程於實工前約定工作時間、地點、保護公設等約定。
6、大樓外觀廣告招貼物管理,依規約維護大樓美觀;如有承攬商招募,依區權人利益限制,將此事交由管委會協議。
7、管理員有義務,提議各項管理辦法草案之規劃與建議。
8、社區檔案:建立各項事務檔案資料,使社區各項事務順利進行,解答住戶需求及知權,均有脈絡可循。 
9、監督承攬商工程進度,人員活動範圍,卻勿擾住戶行為。
10「職責」責任制:監視器監看及管理內存資料,若有人調閱依規辦法處理並記錄登記。
11、周遭環境維護,清潔環境整齊簡約,消防通道及緊急逃生路線,保持暢通。
12「職責」未盡各項管理維護作業,通報管委會。

設備管理員職務:
1、監督及參與建築及設備之清潔、修理及維護。
2、維持住戶公共安全,維護設備正常運作。
3、監視器維護保持正常運作,防止竊盜或其他危險。
4、操控照明、取暖、空氣調節及通風設備,保持正常運作及保養。
5處理住戶不滿事件,並宣導住戶有關喧嘩,妨礙住戶安寧,公共設施場合糾紛宣導。
6、保存公寓或大廈管理之設備紀錄,公告揭示讓所有人知悉。
7、收發文件,不代管重要物品及財務,若有重要物品須保管,建議管委會設立保管箱,由相關人士保管箱密碼,保管箱放置安管中心管理。
8、接應訪客,確認來訪人員意圖以確保安全,詢問被訪者意見,並登記資料。
9、管委會開會時,準備相關資料隨時調閱及察查。
10、樓面管理與服務、廠商連繫與開發。
11、商品管理依規約或住戶個人意願辦理訪客。
12、清潔人員管理訓練。
13「職責」如有事件未在規約及相關法令之事項,通報管委會。

消防管理員職務
1、消防設備之規劃維護及檢查安排。
2、電氣設備場所檢查,勿置易燃物品。
3、消防栓住置,水源定期檢查是否正常。
4、逃生門、逃生通道保持暢通,若有置物宣導之。
5、「職責」若有異常通報管委會。

管理員其他事務
1、電話接聽與人員接待
2、緊急事件危機處理,降低損害發生。
3、執行門禁管理,依據規約及相關法令工作。
4、社區安寧宣導及說明
5、負責社區事件通報,治安問題報警處理,住戶問題解說或傳遞訊息給管委會。
6、文件收發與檔案管理能力。
7、住戶需求正常運作。
8、管費收繳與催收,今日事今日畢,做好記錄登記。
9、熟悉保全系統功能與應用
10、停車場管理與進出車輛引導與警示。

注意事項:
1、管理員發現大樓內各項瑕疵,主動建議管委會,並提供草案及規劃書。
2、住戶有任何疑難,依據區權會決議之規約口述知悉,不可帶有個人意見,容易引發爭議,若規約未完善之住戶疑議,建議管委會修正條文。修正規約條文於區權會投票決議,通過決議後實施。

保全人員工作
1、保全人員職務,安全維護,人員及財產安全防護,防災、防火、防盜、防搶。
2、保全人員「職責」,治安問題通報警消單位;業主問題通報業主窗口單位,同時回報保全公司知悉。
3、保全人員職務為預防工作,做到「查遺補缺、發現異常」,要求保全人員仔細觀察檢查大樓各種設施、設備、建築、通道、電梯、樓梯、通道口、騎樓、大門管理各種各項缺失,通報業主解決、處理、改善之。

大樓設立line群組:
1、管理委員之群組,三監九理或其他名義之監督服務區權人等。
2、所有住戶之群組,包括承租者。
3、保全及物業群組,分為「業主指定之窗口人員,清潔人員、管理員、保全人員」若有事件立即通報及解答。讓業主安心,隨時掌握即時情況,無論大小事等。

交通違規,實名檢舉:留姓名、電話及身分證字號

主旨:《元旦起須留姓名、電話及身分證字號》違規檢舉改實名 警提醒7天內舉發
交通部修正「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從今年元旦起,民眾檢舉交通違規案採「實名制」,檢舉人除須留下姓名、電話外,還須附上身分證字號,避免匿名檢舉造成查證困難。

對大眾來說是喜訊!做事情光明正大,對工作有幫助,不用擔心有人找麻煩。為何?因為你的行為遭人厭,才會有人檢舉,感同身受,就別怪人檢舉。
每個人都有那麼急的時候,並非有意為之,但是與對方真是無所謂嗎?還是非常之在意!
這個問題永遠不會有解答,當下個人有個人的難處與隨意,誰又說的清。這要學會克制自己的隨意,迎接諒解別人的感受,對自己的不方便,與人為善啊!
有非常多的但事,請自己多多體諒自己的隨意,可能會耗費多點時間,帶來的則是輕鬆寫意。

資料來源:
http://news.ltn.com.tw/news/local/paper/1258085

2019年10月20日 星期日

派遣工(契約工)終結,以後為「正職員工」!

因此立法院在20195月修正勞基法,增訂關於派遣勞工之規範,此一規定已於2019621日生效。
依修正後之勞基法第17條之1規定,要派公司不得於派遣公司與派遣勞工簽訂勞動契約前,有面試該派遣勞工或其他指定特定派遣勞工之行為,亦即業界通稱之「轉掛行為」,如果違反的話,不僅可處新臺幣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

派遣勞工得於在要派公司工作之日起90日內,以書面向要派公司提出訂定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要派公司應自派遣勞工意思表示到達之日起10日內,與其協商訂定勞動契約,逾期未協商或協商不成立者,視為雙方自期滿翌日成立勞動契約,並以派遣勞工於要派單位工作期間之勞動條件為勞動契約內容。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之「特別休假」

內政部七十六年一月十五日(76)台內勞字第四六九九四號函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之特別休假,原則上以日為計算單位,所稱一日,係指自午前零時至午後十二時連續二十四小時而言。關於各事業單位若建議依「公營事業機構勞工特別休假時間准以小時計算」乙案,得由事業單位依實際需要明訂於工作規則中報准後公開揭示。

以下分類:
1、延長工時 :指正常工作日,超過8小時的部份。
2、休息日出勤:指勞動基準法 第36條規範的休息日出勤部份。
3、休假日出勤:指勞動基準法 第3738條的特別休假、國定假日等。
4、例假日出勤:指符合勞動基準法 第40條而使勞動基準法第36條規範的例假日出勤部份。
您這邊產生的加班問題應該屬於休息日出勤及例假日出勤。
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1項的規範為:
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嚴格來說您出勤的那日不叫休假日,而是休息日或例假日,休假日有另外的定義跟規範。
而休息日出勤與例假日出勤的規範又不一樣,休息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係規範於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
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而例假出勤則是規範於勞動基準法第40條第1項: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依據勞基法 特休假一日就是24小時;資方要在工作規則載明特休假一日為8小時,或一日為10小時計。

一般企業以一日8小時計,假設有7天特休假,共計56小時。

在保全業如果依據上述,56小時,那麼保全人員正常時數10小時,若要休假只能休5天6小時。
這合理嗎?

2019年10月15日 星期二

保全人員及管理維護工作是有依可循

FB網路上留言,借轉貼:

Q、我要說! 台中市五權西路 的太子X……
XX 有時候在中午就不見了!
還被我看到坐在位子上追劇~
真悠閒😁前兩天1013號週日時整個下午都沒有看到人!
直到下午五點都沒有回社區~
他好像也不是第一次搞失蹤!
A:假設 妳是維護公司清潔人員。
那麼公寓大廈 經理(總幹事),在維護公司職務是「事務管理人員」,內政部核格證照。
他是妳的上級!
他工作中的行為,按理說妳管不著,就算妳宣傳了,管委會支持他,非支持妳的說法。

Q、對待清潔員也非常苛刻!
幾乎是要求整個社區做到,像無塵室等級!
有時整棟大樓,只剩一個清潔員而已!
這要求誰辦得到?
A:清潔工作有分類,不知道妳有瞭解過沒有!
1、經常使用之環境:為清潔人員優先處理,按住戶使用時間順序排列清潔;等這些工作完成。
2、看得見的環境:住戶經常會看得見的環境,如 大門附近之固定窗,依經過人數來排定順序排列清潔;等這樣完成後。
3、隱藏式環境:如 物體死角,一天之中若還有時間,依日期順序排列清潔工作流程。

勞基法規定勞工休息時間,妳可依勞基法做;但是最好妳做個工作流程表,依表單進行工作,這樣有依可循,這這樣妳的工作情況會固定妳的時間,到時想特事特辦就不可能了。
工作安排不自由,但可以依規定工作。特殊狀況,可以跳過原排定工下,做即時工作,那麼跳過之工作延至下一次流程既定時間再清潔。

Q、還有之前茶水間的部分,我不知道該怎麼做。
秘書想跟我說:經理竟然叫秘書不要告訴我?
A:茶水間清潔工作,按照上述原則,依使用者順序排列清理,再以視覺範圍清理,隱藏位置依妳表單,時間容許時再做清潔工作。

Q、請問一下!你不說清楚,到底該怎麼做才對?
在來,說我都沒做?
這到底是什麼意思?
這人也沒有同理心,掃地還要掃到馬路上去!
這明明就已經不是我的工作範圍,每次機車都從我旁邊呼嘯而過🤬🤬🤬
電梯用拖把拖,他說這樣不乾淨!
竟然是要我拿着抹布蹲在地上擦。
還有不讓人休息,這點最過份!
A:電梯清潔方法如同妳的眼睛所看到的一樣!
大面積清楚,是最容易被看見的,角角落落會被忽略,但是會有人注意,利用工具江清理。
利用何種方法皆可,但要清理完,馬上保持「乾燥」。這樣看起來完美!


Q、連回休息室吃個藥,被他看到都會被他酸言酸語!
身體不好,如果實在喘,也會被他取笑!
A:身體不好,請妳向醫生申請診斷證明及用藥時間表,讓資方清楚妳的狀態。雖然這樣做不符情理,但上級要求也不合理,用證據對不合理,很正常。

Q、這人還在臉書上說:自己是隨和之人~
真是讓我聽了很想吐……
A:這是個人自由,妳無權干涉他人言論!

妳此篇文章已把當事人名字全寫上,侵犯個人隱私及毁謗,我建議妳把名字中間用「X」來代替。

祝妳愉快~
原文網址:

公寓大廈門禁管理,其實保全人員做錯了!

首先我們要知道,保全人員是勞工,做門禁管理預防工作。
保全人員基本工作為「安全防護、安全維護」及「緊急處理」,依據這個條件:外送人員進大樓,保全人員勸導稍待,我通知當事人。
確定當事人有訂外賣,詢問是否下來取!依當事人意思,完成工作。無論是進入且上樓,皆依當事人意思。
如果有住戶質疑,請住戶建議增定規約內容,方便保全人員依規約辦理。

保全人員沒有資格阻擋任何人,有陌生人闖入,報警處理。
保全人員要尊守法律,不可侵犯人權,大樓管委會之門禁管理規定,未見得合理;保全人員最好是查查相關資料,及是否門禁管理規定,有通過區權會決議通過等。
大樓問題多,糾紛爭議也多,最好保全人員所做的工作,住戶都知道。
如果都知道,保全人員工作好做多了。

有的大樓規定是保全公司制定,這是不合理的,要尊守門禁管理規定的是住戶,當然要住戶自己訂定規定。

保全人員代替管委會管理門禁,門禁管理規定當然要所有權人來討論訂立。
而保全公司協助,規定是否適用保全業法等,若不符保全業法,保全人員也無須執行,就依據法律執行即可。
⋯⋯⋯⋯⋯⋯⋯⋯⋯⋯⋯⋯
保全勤務-勤務須知:以下網址文章內容
依據保全業法及相關法令,很多不符保全人員工作事實,其內容是以軍人身分、警察身分才能執行的工作內容,並不符合勞工職務駐衛保全人員身分實施,內容脫離現實。如:
(1)凡易燃、易爆或具危害公共安全之物品,一律禁止攜入大樓。 (2)非大樓住戶攜出物品時,應注意查看,必要時向住戶查證。 (3)大型或大宗物品運出大樓時,若無住戶在場,需憑放行條放行。
原文網址:http://www.center-s.com.tw/ponet/ezcatfiles/centers/img/img/5885/emplo003.pdf

萬能保全人員連律師也在誤導大眾

保全業者之民事責任-以駐衛保全為例 6-0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 李永然所長、施盈志律師

保全最重要的意義當然在於提供私 人事先及事後的「安全」保障,亦即保全包含提供私人「預防危險的發生」,及「危險 發生時的緊急處置」。

所謂的「駐衛保全」 9是泛指:在標的物區域範圍內執行門禁、車輛等的管制、防盜、防火、防災之建議及處 理等,具體而言,「駐衛保全」之服務可包括:固定哨位;巡邏哨;監看閉路電視、盜警與火災系統;操作錄影、錄音與緊急廣播設備;人員意外之預防與安全;填報工作日誌、通知與其他報告;交通指揮;停車場管理;鑰匙管制;火災預防與管制;緊急狀況處理與應變規劃;標的物內通行管制;物品進出管制;駐衛區內人員意外之預防與安全 等。

原文網址:

這篇文章誤導多數人對保全人員的認知,保全人員等同警消法定身分有執法權

Cheers-保全人員反景氣循環的特殊行業
一、保安服務工作人員的職責為維護社會安寧與維持秩序,保障個人及社會安全,使大眾在身心方面免於恐懼與傷害。

二、此職業非常注重從業者的品格、體格及健康狀況。警察人員及消防人員,皆 需通過國家考試合格,方能出任。保全工作則必須先審核個人背景、是否有 前科或不良紀錄等。

三、需有高度警覺心及觀察力,值勤期間更需要保持高度的危險意識,才能確保 大眾及自身安全。

四、由於此職業受景氣影響的程度較小,再加上國人對於居家安全、生命及財產 的維護需求提高,所以保安服務工作人員的就業市場,需求將會增加。


相關資訊來源 臺北市保全商業同業公會
http://www.sca.org.tw/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人力安全衛生協會
http://www.shma.org.tw/main.asp
  中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學會
http://www.cshm.org.tw/P1.asp
  中華民國安全衛生發展協會
http://www.119.org.tw/
  中華民國勞動災害防止協會
http://www.wdpa.org.tw/

原文網址:


保全人員是安全維護及防護,不能持任何武器工作⋯

有多少人知道,保全人員工作時,遭遇威脅能不能攻擊歹徒?
我查過相關資料,只找到合法攻擊歹徒的法令:刑法、民法之正當防衛及緊急避難。
法律條件是「正當防衛武器比歹徒低一級,若與歹徒同級是為過當」,因此警棍不能配戴原因。
就算保全人員已事件發生前預先告知,都算違法行為,有故意、有意之犯罪意圖。

所以我們要知道自己是什麼身分「勞工、自然人」,是沒有法定身分可以執法。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91006/1551338.htm

2019年10月13日 星期日

公寓大廈管理為區分所有權人自治!

各位所有權人:請為自治付出關心自宅,別放棄了自己權益!

法律是道德標準最低限度,規約制定優於各法最好,低於各法為不合理!

就於法律的角度看,管理委員會之管理大樓權力如何?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管理委員會負有管理大樓之責,並沒有說明管理委員會該負那些責任,就說明這個權限由區分所有權人賦託,這是非常明確的事實。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內容中,為了區分所有權人共有部分及專有部分有明確規定外,其餘未制定法令,這是讓區分所有權人自治,自行定立規約部分。

當然大家不懂這些,也是瞎子摸象邊制訂邊學習!
規約優於各法最好,低於法不可,會有紛爭及糾紛不斷。
管理委員會受制於區分所有權人,非尊管理委員會為王,這就是自治避免舞弊事件發生。

區分所有權人之共有部分,為共有之私產,因此司法及警察無權強制介入,因此大家會發現,警察巡邏不會侵入大樓內,最多在大廳或騎樓。

保全公司冷回說:保全人員沒照顧自己!

這句話有問題嗎?

這句話問題很大,它代表整個保全業職場文化!
例如:工作中累了怎麼辦,休息一下!
公司與業主看到了,會說什麼?摸魚、怠惰、失職⋯

例如:夏天烈日下工作,躲太陽站在陰涼處!
公司與業主看到了,會說什麼?摸魚、怠惰、失職⋯

例如:大門工作時,車輛出入頻繁,粉塵重戴口罩!
公司與業主看到了,會說什麼?破壞公司形象、標新立異、影響業主門面形象⋯

例如:工作中餓了,吃東西、看手機、做其他事種種⋯
公司與業主看到了,會說什麼?不務正業⋯

例如:把保全人員當軍人,站在太陽下烤!
公司與業主看到了,會說什麼?應該的。

公司與業主從未關心工作上的事,因為他們認知已經定性了,保全人員工作是站衛兵!
什麼?「安全防護、安全維護」什麼?「防火、防災、防盜」無關,他們在乎自己的觀感。

當然相對的,保全人員無知有關,保全人員會認為公司什麼也沒教,也是真的沒教。
公司教的是,如何做好與業主及住戶(員工)的關係,就算違法依然尊從。
甚至於保全人員像美國英雄一樣,用肉身擋車子、擋子彈、擋所有一切有害物體。
有著誓死達成任務,代價是生命,家人追討無門,無力!颱風天上班死亡,家人如何處之!過勞癱瘓及死亡,家人如何處之!

連警察碰到危險都會躲避,結果有的保全誓死捍衛⋯。
怪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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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來的保全卻與住戶槓上,差點動手,不禁讓住戶懷疑,保全是維護安全,還是威脅到安全。

報導引述「住戶說:請保全人員是維護安全,還是威脅安全」!不禁想問大家⋯對嗎?

這是所有人對保全人員的迷思!之前在群組裡,有網友寫道:都是幹部的錯嗎?其實以不得罪人的回覆是「不一定」。

可以回想一下保全業管理互動關係,保全人員工作中面臨何種現況,基本上管理層還是業主「早已定性」結果。我從未聽過或經歷過,管理層及業主有探討事件經過,一般結果是以他們探聽之消息來定性事件結果,企業界有句名言「裁判兼球員」意思是「想要瞭解事件經過,以業主及直屬主管敍述為主」,而當事人是排除在外。

長期以往都是這個模式,也是多數人認同的結果,其實用在保全人員這個行業並不適用,為何?

保全人員工作站在法律與社會關係,保全人員並不只有一個老闆,他兼具多個監督者,而保全人員立身之根本是「法律」,保全人員處在法律框架工作,才能行好表現工作價值。

就不會像報導引述一樣,用每一個人的認知蓋棺論定保全人員,變成所有人說的皆準,唯獨保全人員自述為誤。
追根究柢錯在保全業者管理失職及教育錯誤,為何?
企業管理保全行業,他們沒有認清事實,沒有保全工作區分弄清楚,保全工作到底是什麼?

我一直在推廣一個觀念「保全人員工作是預防」這是站在工作本質,立身之根本。當保全人員立身根本已堅定,再來探討價值。

錯就錯在傳遞訊息存在「欺上瞞下、迎上欺下」還有就是只看結果,這樣固有想法上,欺上瞞下在公司上下級一直存在,在業主與保全人員之間也存在,倒抵是誰做了這件事?
是「報喜不報憂」,誰決定這個問題,是很多人。

那麼在教育方面,企業從未實施的課綱「法令常識、防火、防災、防盜」配套課題「執行技巧」。
我講講「執行技巧」:法令有但書,不知道大家是否懂!不懂在來提問,這裡就不說明了。
防火:易燃物品遠離火原、防災:可能造成危險、防盜:查可能存在危機。

當這些事件發生了怎麼辦?保全業法寫道:遇治安問題「報警處理」;但是遇到跟業主及保全公司事「通報業主及保全回報公司」處理。保全人員面臨的問題就是「通報業主及回報保全公司」因為結果由業主及保全公司定性,才會有「裁贓嫁禍」背鍋者保全人員,為什麼?

因為現行的保全人員工作全是以認知當工作職責,保全人員認知不同,其工作執行、方式、處理各有所不同,給了保全公司及業主明正言順的理由,不管保全人員表現如何,只要上級或業主不滿意保全人員,皆可按一個理由「排斥異己」。這就是目前的現況,以保全人員法律規定之工作相違背,但是所有保全人員全買單,應用蔡英文說過的話「自求多福」,因為自己不爭取怪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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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文化已定型

公司制度已經形成了固有的模式,官僚系統澎漲,做事左右推娓

服務適可而止!
服務有限制🚫

但資方要求是:
顧客至上、顧客永是對的。

然而社會分多重詮譯,社會大眾誤以為,顧客才是最大的,付錢的才是最大的。
造成多數人則認為,無論顧客對於錯不重要,顧客永遠是對的。
這個時候,我們開始指責幫助我們的服務人員。
這不在是是非道德問題,服務好顧客是應該的。

真的是這樣嗎?我們常說的:互相、將心比心、換位思考、體諒、尊重,不在重要了。

無上限服務才是對的,請問:服務人員是誰,可能是自己的小孩、妻子、丈夫、仰或是自己,認同嗎?

我是不認同,有時候自己動手,感覺快樂,不麻煩別人,讓自己解決問題。
有時候與服務人員快樂互動,不佔用他們太多時間,有點小錯誤,並不影響快樂心情。
我唯想要的服務是,當我有需要知道時,他們能夠給我引導正確的方向即可。

保全人員面臨困境是誰賦予

保全人員執行工作面臨「業主與保全公司」所制定規則,多數與保全人員工作無關及違法規定。
受僱於業主,又受僱於保全公司,保全人員有二個僱主,所有基層保全職業,在工作上,有一個共同的大問題!「實際執行工作皆是保全人員工作無關及違法規定」。
但是 保全人員每天都在做,許多保全人員心裡感覺彆扭,又無可奈何,還是要去做,為什麼?

基層員工都有心理障礙「被取代、被污名化、遭排斥迫害、不配合團隊」等,因此 許多保全人員不得不「迎合業主及公司、就算是違法依然要做、形成固有思維,出錢的是老大、對直接管理者會尊偱他的指令、還要維護業主及公司加上直接管理者權益,置個人權益為草芥」,這就是社會疾病,無可救藥。

第一個難題:各家保全公司的員工是契約工,並不是正職員工。

第二個難題:勞基法基本工資,是月薪用180小時換成;但是加班費另有版本,必須附合勞基法加班費計算方式。
但是也要員工自覺爭取,才有可能保障自己權益。

第三個難題:保全人員工作與管理員工作是完全不同,自己懂職責,還是隨公司及業主意思,由個人自行爭取。
無論是勞基法還是勞資協議,首先自己要懂內容意思,不能光憑主管解釋,他們會騙人,是要自己懂才重要。

我舉例:在108101日前,應該是全國保全人員都會走到道路上交通指揮,自認為這是對的事。在未做保全人員之前對於在道路上交通指揮,內心是會存疑🤨。但是公司及業主要求保全人員要去道路上交通指揮,結果保全人員也不拒絕,真的去道路上指揮交通,他根本不知道自己這麼做是違法行為。當事故發生時,誰承擔責任,當然就是違法的人承擔賠償責任。
我覺得自己懂法律常識,才不會被公司及業主蒙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