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22日 星期五

責任制 瞭解多少?

根據勞基法84-1 明訂適用責任制,高薪白領監督管理人員,必須是經常性「每月薪資15萬元」以上、且是「監督、管理人員」,2條件缺一不可,因此僱主貿然以責任制規範員工可能有觸法之虞。

資方或企業主管會默許,以考績及主管對你的印象來定義,工作表現來任免職位,這是職場潛規則壓力。

在大家印象中,都會說:壓力山大。其實說的是,資方及主管帶來的影響,利用工作完成度來壓迫員工,員工會以完成工作為目標。為什麼?因此員工潛意識裏,怕主管對己的觀感不佳,會遭派遺至冷凍職位,或是被逼離職等。

資方及主管總說:你的工作替代性很高,有你沒你此工作,一樣有人會做,資方及主管用壓力管理方式達到目的,形成員工共識,在長期處在這樣的職場環境上,也就默認公司文化來解釋。
而定義為:責任制。
假借勞基法之名合理化資方理論,任何工作為之定名為責任制名義。

保全人員對待 私人物品「勿碰、勿取、勿丟」

攫取一段原文
總幹事廖振盟:「不合理啦,也沒有道理啦!」

警衛先生:滿肚子委屈。因為他只是執行大樓管理委員會的決議,將地下室停車場的雜物搬上垃圾車,沒想到卻被當成小偷還要求償15萬。

原告:向行使大樓交辦任務的警衛求償15萬,檢察官最後以「毀損罪」起訴,為了維護公共安全卻牴觸法律,警衛先生也只能大嘆,自己實在很倒楣!


以上報導告訴管理員及保全人員,工作中要搞清楚事件!
也要分辨清楚誰是物品主人,也要清楚應該聽什麼事,有沒有違法等。

我曾說:大樓真正的主人是區分所有權人,他們行使自己的權力,他人無權干涉,包括管委會。

管理員及保全人員做任何事,侵犯到私人領域及物品時「慎重處理」。

法律是道德最低限度⋯

損壞他人財產

2019年11月21日 星期四

職災案例宣導「員工永遠是錯的」

一、原文

二、有何依據:

() 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火災足部遭燙傷。
如何防範,並無相關資料及在職訓練課程。
2. 間接原因:不安全行為,貿然進入火場。
依據:依據公司什麼規定,定義該員之工作行為,為不安全行為。
依據:依據公司什麼規定,定義該員之工作行為,為貿然進入火場。
依據公司內部懲處規定,並無此規定。
依據各駐點勤務規範,並無此規定。
依據公司在職教育訓練,並無此資料文章,也無此課綱及課程。
3. 基本原因:消防安全意識不足。
依據:依據公司勤務規範,無消防安全相關內容。
依據:依據駐點文件資料,並無消防文章及相關資料。
依據公司在職教育訓練,無此課綱及課程。
() 學習重點:
1. 不要貿然進入現場救災。
依據駐點資料及規範,並沒有明載保全人員面對火災如何判斷、通報、回報、應變、單人工作該怎麼做,雙人工作如何做。
依據駐點相關資料,通報及回報是用市話來做,並不能做到即時。
依據公司在職訓練,也沒有相關課程。
2. 立即通報業主及主管瞭解狀況,並請求支援。
個人手機並非公司財產,非得用在工作用途。
公司主管接到回報瞭解現況,能起到什麼作用。
請求支援,向誰請求支援。
依據歷來通報及回報實際情況,保全人員通報業主窗口及回報公司後,就是等著業主及公司主管來電話瞭解情形的電話,解答回覆業主及公司主管詢問,保全人員什麼也做不了,光接電話就忙翻了。
3. 於適當之安全距離,遠處觀察現場狀況及風向,需先保護本身之安全,迅速瞭解進出管制人員清單,判斷是否有人員受困。
依據什麼規定來判斷安全距離。
就算知風向,能做什麼動作。
依據什麼規定保護自己,個人安全該如何做。
業主上班員工人數,保全人員沒有指揮業主員工的權限,人員清單怎麼會出現在保全人員手上。
火場有沒有人受困,只有業主知道,該廠房有沒有人工作,如何釐清業主工作人員。
4. 保全人員主要勤務為強加強門禁戒備,做好外圍管制,禁止非相關人員進廠及閒雜人士圍觀,切記須以本身安全為優先考量。

2019年11月14日 星期四

保全工作,我是誰?

先知道自己是那家公司的員工比如「管理維護公司」或是「保全公司」員工。
管理維護公司員工,稱之為「管理員、總幹事、會計、行政、清潔」等職稱。

保全公司員工,稱之為「保全人員」。

通常管理維護公司,同時也成立保全公司。變相把保全人員當作管理員使用。
因此就有了「行政保全」等職稱,或者是代理管理員工作等事。
變成管理員為主,保全人員為下屬等情形,管理員指揮保全人員等情形,也就把保全人員當作管理員使用。

管理員與保全人員工作不同,性質不同。

管理員工作「事務、消防、設備」,工作內容涵蓋業主軟硬體財產範圍,及人員行為規範等。

保全人員工作「防火、防災、防盜及防搶」依巡邏方式檢查缺失,達成「查遺補缺、發現異常」通報業主知悉,回報公司情況。
讓業主及公司對事件達成共識並知悉,若業主不願改善,完全由業主自決。

保全職責「通報業主、回報公司」做其他事情大大小小都通報與回報,責任就由業主與公司承擔。

2019年11月13日 星期三

保全勞工貪瀆是怎麼發生的

區權人、管委會、保全公司喜歡請保全勞工做違法工作。
管理員有國家三張證照「事務、消防、設備」意思是管理員可以做的工作範圍。

保全勞工工作在保全業法明載「防火、防災、防盜及防搶」意思是 預防火災、預防天災、預防偷盜、預防搶劫等工作;因此巡視工作範圍,以查遺補缺、發現異常,職責是 通報業主、回報保全公司。
業主及保全公司接到通報與回報,要處理這些事情。若不處理也是業主、上級的事。

而有趣的是,管理員事務工作,為什麼要交由保全勞工做呢?
為什麼管理員不自己做,而且管理員有法定身分「事務證」。
明知違法,還是要保全勞工去做。而保全勞工也無知及有心貪圖才會一拍即合。




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12524/4159784

2019年11月3日 星期日

管理委員會的存在價值

題:1、你搞不清楚自己身分,區分所有權人也不知道自己身分。

J某:我進管委會三年.....真心覺得,每個月只繳管理費,什麼事都有人幫忙做,真的好幸福喔!!!

L某:我做四年!管理費照繳,什麼減免特權都沒有,那些只繳錢不做事,就可以得到服務的人,根本是「不知感恩」又只會出一張嘴「嫌棄的人」....

J某:我們也是沒有半分特殊優惠,管理費照繳。去年接主委,真的做的半死,因為我家是超大型社區。

題:3、區分所有權人,不需要那麼卑微!

L某:你覺得區權人很被卑微?那就鼓勵區權人,去當管委會成員呀!   我們社區的區權人,一點都不卑微,是委員卑微拜託住戶守規矩!

題:4、管委會職務,及職位,沒有權利決定大樓事務的權力。

L某:每件事都要區權人決定,那社區就不用運作了!    管委會是區權人選出來管理社區。
既然要管理,當然就有決議權,而這份權力就是區分所有權人賦予的,不想讓管委會有權力,那乾脆廢除管委會。

J某:奇瑪奇樹 如果您經歷過,我們經歷的.....您真的會很感謝!這些無給職的義工!

L某:他的邏輯真的很奇特........這些圖應該是他自己做的吧!😂

L某:通常都是規定多少金額以內管委會決定,超過規定的金額(重大修繕)才是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每個修繕都要等區大同意,那社區的公設早就全部壞光光了!

題:5、區分所有權人,才是大樓的老闆。

L某:區權人又沒發薪水給管委會,憑什麼算老闆,所有區權人一律平等,沒什麼老闆員工階級!而且管委會成員,通常都是區權人,照你的邏輯,管委會就是老闆的老闆!

J某:奇瑪奇樹 請問貴社區管委委員都有給職嗎?

回覆:樓上幾位網友:
1、既然你們都懂,應該更懂解決之道才是,論我的見解不符樓上之見,有想過「一樣米養百樣人嗎」?
2、樓上高才懂制度吧!

A、有了家。
B、才有了區權人。
C、為了!不想受俗事煩,才有了管委會管理大樓。
D、管委會職務何解,高才應該懂,如果 管委會有無限權力,高才住戶你算什?
E、當然祝福 高才有「忠厚老實」的管委會成員,在職場上,「忠厚老實」是被唾棄的一群人。
F、樓上高才網友,見事知曉,每一個人碰到的事,各有不同,答案標準是有。

我則認為:法律是道德標準最低限,優於法,法不責;低於法是為不合理。
如果樓上高才,皆認為我之見解有誤,其實與爾何干,不理就是。
繼續你們高大優越的條件,繼續支持就好,因為你們的道理優於⋯,我們平民百姓之道德標準。
感謝批評指教⋯⋯

有段回應則認同意「通常都是規定多少金額以內管委會決定,超過規定的金額(重大修繕)才是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互信基礎是有章程;不可能在,無限權力上,會存在信任。

此段寫道「通常」何謂通常,依據什麼來「通常」呢?
其實其「通常」是依據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一章  
第一條 為加強公寓大廈之管理維護,提昇居住品質,特制定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用辭定義如下:
七、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指區分所有權人為共同事務及涉及權利義務之有關事項,召集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所舉行之會議。

大樓之管理費使用方法各有其法,基本支出分二類:
1、固定支出「務業管理費、清潔人員費、保全人員費、電梯保養費、消防檢查費」。
2、一般事務費「文書用品、消耗品等」。

大樓之管理費,於規約束力來限制管理費使用權限,如立即性危險、無立即危害、一般固定性事務「抽水肥、水塔清潔、外牆清洗」不等,依大樓需求約定。
如何約束及約定須由區權人會議討論決議之!

妳知道,大樓要注意那些嗎?

1、環境分類「環境清潔、垃圾收集、花圃及公共設施、電梯、樓梯及扶手、各樓層電梯間、外牆、窗戶、圍牆、樓頂排水、造景、公共設施、水塔、水系統管線、電系統總開關、各分類總開關、廢水處理、化糞管線系統、消防栓(箱)、減火器、發電機、發電機開關、停車場電力系統、各燈光、各開關」等總總。

2、安排保全巡邏路線時,依這些大樓重要設施、設備、開關等方向環狀路線設定。

3、設立緊急通報機制,比如(line) 設群組,群組人員包含「管委會、清潔、保全、務業之事務人員、選定棟之代表加入之」遇事件,可隨時掌握大樓事務進行。

管理制度
1、另外重要的是,要有一個正常的管委會,要清楚管委會在法律上是職務及職位,管委會沒有決策權。

2、管委會決策權是區分所有權人賦予,授權代替區權人使用權。

3、為了防止貪瀆,最好限制管委會使用管理費。

4、大樓支出分,固定支出及事件支出,限制事件支出權力。並要求管委會遇事件須「損害報告、詢找相關廠商詢價估價報告、開臨時區權會議投票決議。

5、設立大樓區分所有權人(line)群組,在LINE中投票決議。
管理大樓簡單,也不簡單,人心太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