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保全業法 第4條、第4-1條
駐衛保全標準作業規範
簡介
駐衛保全人員依《保全業法》規定,負責駐衛場所之安全防護,執行預防危害發生之相關工作。
關於辦公處所、營業處所、廠場、倉庫、演藝場所、競賽場所、住居處所、展示及閱覽場所、停車場等防盜、防火、防災之安全防護。
駐衛保全執行業務時,發現強盜、竊盜、火災或其他與治安有關之事故,應立即通報當地警察機關處理。
目的
駐衛保全人員採日夜二十四小時輪班工作,保全公司通常以一班三輪制,全年無休執行輪班工作。
駐衛保全標準作業規定由業主指定,執行工作聽從業主指揮,實施作業遇事通報業主決策後再執行。
日間工作以定點工作為主要目標,會因工作需求而安排安全防護巡視工地。夜間工作因業主營運安排夜間工作員工減少需要安全防護工作,由駐衛保全人員巡邏巡視場所外圍及重要設施設備巡查檢視,並記錄存查。
日間工作
以人員車輛出入為主要目標,在安全防護職責實施為目的,詳述人員出入管理標準以員工為主,及來賓訪客以業主要求檢查、核對、通知業主、放行等標準作業流程實施。
在車輛出入管理上下班期間員工出入,於上班中車輛出入以送貨、載運貨物、洽公等,以識別證方式驗證和出入憑證兩證為依據,憑證出入大門。
因各駐點業主業務需求不同,依業主核定憑證為主,作業流程依不同性質不同作業規則定之。
保全人員執行職務應對多重多樣,依據《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平等工作法》及《刑民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職業安全衛生法》《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處罰條例》工作。
保全業屬民營企業員工身分為勞工不具法定身分沒有公權力,在執行職務行為期間依據法律準則要求實施,駐衛保全為限制性質場所限制範圍內工作,越逾場所外算是離開工作場域擅離職守行為,在此過程發生的事情屬個人行為;越逾法律規定為違法行為。
夜間
上半夜員工出入算頻繁,午夜左右人們基本在休息,安排夜間巡邏巡視場所維護安全防護責任,一般是晚間22:00點~06:00為止。工作目的在於查漏補缺,如 圍牆圍檐正常/破損否、設備/設施運作正常/停止否、業主堆放物品安全/危險否、巡視路線或道路週邊有遺落物、影響人員出入有危險做好預防措施、維護工作環境、竊盜及治安事件報警處理。
工作危害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8條規定,作業中如騎車、開車遵守交通規則,大門出入作業處於安全位置執行遠離危險,巡邏期間行經巡邏路徑,禁止進入業主工作區,以及業主各辦公室、倉庫、設備區域等等,不要置身於危險中。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例》上下班遇自摔及車禍報警處理,勿肇事逃逸。
「設施規則」第 324-3 條第 2 項規定,事業單位勞工人數達 100 人以上,雇主應為「預防勞工執行職務時因他人行為遭受不法侵害」訂定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計畫,並依計畫執行;若未達 100 人的,得以執行紀錄或文件替代計畫,以確保工作場所安全。
以下內容參考來源
火災防護措施
一、 火災預防(預防勝於治療)
• 用電安全:: 不超載用電,電線不綑綁,定期檢查,避免在床上吸菸。
• 用火安全:: 瓦斯爐具使用後立即關閉,爐灶煙囪常檢查。
• 設備設置:: 安裝住宅用火災警報器、滅火器,並保持逃生通道暢通。
• 防火措施:: 建築物避免使用易燃材料,公共場所留意逃生路線與出口。
• 訓練演練:: 定期舉辦自衛消防訓練,熟悉滅火、通報、避難技巧。
二、 火災發生時的應變(冷靜應對)
• 保持冷靜:: 立即撥打119報案,告知正確地址、樓層及有無受困人員。
• 初期滅火:: 若火勢小,用滅火器(乾粉、二氧化碳)對準火源底部噴射。 若油類起火,用鍋蓋或濕布覆蓋。
• 判斷逃生:: 若火勢擴大或濃煙密佈,立即停止滅火,準備逃生。
三、 火場避難與逃生(保命關鍵)
• 「隨手關門」:: 逃離時關門可阻隔火勢與濃煙,為他人爭取時間。
• 低姿勢逃生:: 沿牆壁採蹲低、爬行姿勢,用濕毛巾掩住口鼻。
• 絕對不搭電梯:: 電梯停電會受困。
• 尋找安全空間:: 若無法逃出,退回有陽台或對外窗的房間,緊閉門窗,用濕布塞門縫,等待救援。
• 切勿戀財:: 不要回頭拿財物,生命最重要。
• 預設集合點:: 逃出後至戶外約定地點集合。
四、 火災後處理
• 清潔與除臭:: 用濕布或吸塵器清除燻黑物,使用除臭劑或空氣淨化器改善空氣品質。
• 檢查與評估:: 檢查消防設備,檢討缺失,並與保險公司聯繫。
颱風防護措施
颱風來臨前
• 資訊掌握:收聽電視、廣播,或撥打166/167氣象錄音電話,了解最新颱風路徑與動態。
• 居家整備:
• 檢查門窗是否牢固,關好非必要門窗,必要時加釘木板。
• 移走陽台、頂樓的盆栽、雜物,避免被風吹落傷人。
• 檢查排水溝暢通,避免積水。
• 檢查家電,準備行動電源、手電筒、電池、乾電池式收音機。
• 迷思提醒:玻璃窗貼膠帶無法有效防風,甚至可能造成反效果,應確保門窗結構堅固。
• 避難準備:
• 準備緊急避難包:飲用水、乾糧、個人藥品、急救用品、手電筒、電池等。
• 若住處在低窪或易淹水區,考慮提早撤離或儲備物資。
• 活動取消:停止登山、露營、海邊觀潮等活動,已在外者儘早回家。
• 車輛停放:車輛應停放在高處,避開路樹、橋樑、地窪處。
颱風來襲時
• 留在室內:非必要不出門,聽從指揮疏散。
• 注意安全:
• 用手電筒照明,避免使用蠟燭,並遠離易燃物。
• 不要觸碰掉落的電線,應通知台電。
• 勿進入淹水地下室,防觸電或溺水。
• 不靠近海邊、河川。
• 駕駛注意:減速慢行,遇強風若無法駕駛,應找安全處暫避。
• 緊急求助:撥打119、110或112。
颱風過後
• 安全第一:先確認環境安全再行動。
• 檢查建物:檢視房屋、招牌、陽台等有無損壞,必要時聯繫專業人員修繕。
• 小心復原:清理路樹、清除積水時,注意感電、墜落、滑倒等風險,穿戴安全裝備。
偷盜防護
• 預防被竊六大原則
「竊盜」是國內現今發生頻率最高的犯罪。竊盜帶給被害人財物的損失外,最令一般人感到心寒的是隱私權被侵犯與不安全感。其預防竊賊侵入行竊的六大原則:
• 強化門、窗的安全措施;
• 務必養成隨手關門窗的習慣;
• 審慎檢查門、窗;
• 妥善標記貴重物品或表列其特徵;
• 隨時讓車、住家保持有人或警戒狀態;
• 謹慎鎖鑰安全。
• 居家防竊諮詢短片
• 強盜搶奪案件預防措施
• 財不露白:錢財之暴露,常是引起歹徒覬覦而搶劫之原因,儘量避免穿戴貴重珠寶,提領鉅額現金要有同行。
• 貴重財物之標記:對於貴重財物加以標記,或者是拍照留存,在被害後的贓物指認有其功用,並且有嚇阻犯罪的效果。
• 住宅安全防護:住宅裝置鐵窗、雙道鐵門、大門窺視孔、電視對講機、保全系統等設備,或組成守望相助組織,均是有效住宅防搶的措施。
• 營業場所安全防護:錄影設備、貴重商品廚櫃之安全強化、警民報案連線系統、保全系統及保險箱等,皆為有效的防搶硬體設備。
• 要有被害意識之警覺:隨時提高警覺性,是防範被搶劫之最重要法門。例如到金融機構提款、單身行走在偏僻巷道,碰到車禍意外、在地下停車場、藉機接近搭訕等,都是身處危險時空、情境,應提高警覺性迅速離開。
• 防制詐騙案件發生
• 現今發生的詐騙案件,不外是民眾對法律程序的不了解,及少部份民眾相信凡事有後門的心態,及貪小便宜的心理等,讓歹徒有機可乘的詐騙民眾所得,其中分析一類型供民眾參考:
• 歹徒多半利用民眾對公務機關的信賴,先以電話或偽造之文書,刺探民眾的認同感後,進一步騙取民眾之個資或存款,若民眾尚無警覺被騙時,再進一步騙光民眾所有積蓄。
• 因此特別提醒民眾,如接到以檢察官等政府官員名義,要求民眾提領存款交付或匯出者,千萬不要相信,因為政府機關不會派員收取或代管民眾存款。
• 預防少年犯罪
• 青少年時期正值易叛逆及需同儕認同的時候,父母親若能做到以下四項,應可大大改善親子關係,少年也能平安渡過叛逆期。
• 平日與孩子建立親密關係:多花時間在孩子溝通上面,增加與孩子間的互相認識,讓他知道不論他有任何困難,你永遠都會在一旁等他提出問題、給他支持和鼓勵。
• 協助他找回自信:多鼓勵他參與正面的健康活動,和他一起尋找他的潛力,並積極參與他有興趣的事物,在他做得不錯的事務上為他加油,提供他會做得更好的信心,協助他找回成就感和自信。
• 注意孩子的需要:如被注意、被接納、被關愛、被尊重、獨立自主等基本需求,如果這些基本需求在家中都可以獲得滿足,也許他就不會過份依賴由同儕團體間所獲得的滿足。
• 訂立家庭規範:要與孩子溝通訂立一個父母與孩子都能接受的家庭規範,除了要求孩子遵守規範外,自己也要時遵守。
門禁管理要件
台灣臨檢規定主要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與大法官釋字第535號解釋,重點是警察必須有「相當理由」(例如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並表明身分(出示證件、告知事由),在公共場所或路段進行,且行動需符合比例原則,不能任意盤查或強制帶離。 若民眾認為不合理,可當場聲明異議並要求記錄,可拒絕不符法律要件的盤查,也可後續提起訴願或國家賠償。
警察臨檢的合法要件
• 地點:: 公共場所、路段、管制站或合法進入的場所。
• 事由:: 有相當理由足認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
• 程序::
• 表明身分:: 出示證件、告知事由。
• 告知理由:: 說明臨檢事由(如:查證身分、有犯罪嫌疑等)。
• 比例原則:: 不得逾越必要程度,例如不能僅因拒開後車廂就強行破門。
警察可採取的行動(查證身分)
• 攔停: 人、車、船。
• 詢問: 姓名、出生年月日等基本資料。
• 要求: 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 檢查: 身體及所攜帶物(若有攜帶危險物品的明顯事實)。
• 帶往: 勤務處所(最長3小時,需報告並通知親友)。
民眾如何應對違法臨檢
• 提出異議:: 向警察表示不服,並要求製作《民眾異議紀錄表》。
• 拒絕不法要求:: 若警察無理由或程序不符,可拒絕配合(如拒絕進入私密空間)。
• 保留證據:: 錄音、錄影。
• 事後救濟:: 可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
注意事項
• 違法臨檢可能觸犯刑法強制罪(第304條)等,警察會受罰。
• 臨檢不等於搜索,無搜索票或同意,警察不能強行搜索私人物品。
• 《警察職權行使法》相關規定與程序,可至內政部警政署或各警察機關網站下載作業程序參考。
防盜預防措施
建築物防盜涵蓋物理屏障(如堅固門窗、隱形鐵窗、圍牆加高)與電子科技(如防盜警報器、動態感應器、監控系統),結合良好習慣(關緊門窗、清除記號)與智慧化設施,多層次防護能有效阻止非法入侵,保障財產與人身安全。
一、
• 門窗加固: 裝設防撬、防破壞的門鎖,選擇強化玻璃的防盜氣密窗,或隱形鐵窗(不鏽鋼索)取代傳統鐵窗。
• 圍牆與外部: 清理防火巷,移除可攀爬物;圍牆可加裝刺網、有刺植物或警示設備。
• 冷氣孔防護: 檢查並加固老舊鬆動的冷氣孔,防止成為入侵點。
• 防盜門選擇: 選擇符合安全等級(如乙、丙、丁級)的防盜門,級別越高越安全。
二、
• :
• 感應器: 磁力感應器(門窗開關)、動作感應器(紅外線/微波)、玻璃破碎感應器、煙霧/瓦斯感應器。
• 警報與通報: 感應器觸發後,警報器鳴響並聯絡警衛室、緊急服務或住戶手機。
• : 整合門禁、監控攝影機、電子圍籬,透過智慧化技術管理與警報。
• (Immobilizer): 內建於車輛,需正確鑰匙才能啟動,防止被竊開走。
三、
• 門戶管理: 睡前或出門緊閉門窗,陌生訪客先確認身份。
• 製造在家假象: 長期外出時,請鄰居收信、開燈。
• 清除記號: 隨時擦掉門牌或信箱上的可疑符號 (○, X)。
• 財物管理: 貴重物品應鎖進保險箱。
• 更換鎖頭: 搬入新家應更換所有鎖具。
四、
• 將上述物理、電子與習慣相結合,如在防盜窗設計中考慮快速拆卸功能(消防需求),並配合智能系統,形成多重防護網。
透過這些方法,能建立堅固的建築物防盜體系,有效預防竊案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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