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5日 星期日

社區制度:居住品質

 主題:居住品質

社區管理的法律架構與權責關係


一、社區最高決策者

社區的最高權力機關並非管理委員會,而是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組成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區權會)。

區權會依法行使社區重大事項之決議權,例如:

  • 規約制定及修正。
  • 管理委員選任、解任。
  • 管理委員會監督。
  • 管理費及公共基金事項。
  • 重大修繕、公共設施改善等事項。

因此,管理委員會並非社區最高決策者,而是依區權會決議代為執行管理事務。


二、管理委員會的法律定位

管理委員會屬於社區自治管理組織,其主要職責包括:

  1. 規劃、統籌社區管理事項。
  2. 評估管理需求及風險,提出改善建議。
  3. 召開區權會,辦理通知、議事、紀錄及決議整理。
  4. 依區權會決議執行社區管理工作。
  5. 代表社區與外部廠商簽訂契約。
  6. 監督受託管理廠商履約情形。

管理委員會本身並非物業公司,也不是保全公司的主管機關。


三、管理委員會與物業公司的關係

管理委員會與物業管理公司屬於委任或承攬等契約關係。

管理委員會負責:

  • 委託管理。
  • 契約監督。
  • 履約驗收。


物業管理公司負責:

  • 依契約提供管理服務。
  • 管理其管理服務人員。
  • 負責所屬員工之人事、薪資及勞動管理。


四、總幹事、秘書的法律定位

總幹事、秘書均屬物業管理公司的管理服務人員。

其工作內容包括:

  • 行政事務。
  • 文書管理。
  • 社區管理服務。
  • 協助管委會辦理會務。
  • 協調廠商及住戶事務。

總幹事並非由物業公司自行決定社區政策,更不是管理委員會的上級。


五、保全員的法律定位

保全員係保全公司所派駐之駐衛保全人員,依法執行保全服務工作。

其工作內容應依保全服務契約及標準作業程序辦理,例如:

  • 預防盜竊,防止陌生人進入,訪客登記通報。
  • 巡邏勤務,圍牆、外觀、門窗、水電、設備正常或者是有安全疑慮記錄通報。
  • 安全維護,有安全疑慮記錄通報。
  • 預防天然災害及事故通報。
  • 治安事件秩序維持,報警處理。

保全員並無「行政保全」之法定職務名稱,也不得從事管理服務人員的行政工作。


六、管理服務人員與保全員的關係

管理服務人員與保全員分屬不同專業,依法各司其職。

兩者於現場應保持合作關係,互相配合完成社區管理工作,而非上下隸屬關係。

管理服務人員不得指揮保全員從事超出保全服務契約範圍之工作;保全員亦不得介入行政管理職務。


七、雇主與勞動管理

物業管理公司負責:

  • 管理服務人員之工作安排。
  • 人事管理。
  • 薪資及勞動管理。


保全公司負責:

  • 保全員之工作安排。
  • 人事管理。
  • 薪資及勞動管理。

管理委員會並非上述員工之直接雇主,應透過契約管理及履約監督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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