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月13日 星期三

保全人員難做,管委會委員要求?

管委會委員要求?
他說:
陌生人或訪客不能隨意進入,尤其是發宣傳單人員。
警衛你每天要注意飲用水還剩多少。
走廊要去掃,中庭花園要澆水。
外面椅樓要保持乾淨。
管理費幫忙收。
住戶有任何交待,你要幫忙做。
等等⋯
聽著好像沒什麼問題,一般來說:回應說「好」即可。

從以上管委會要求乍看之下並不難辦到,長此以往大家也是這樣做,也就認為這些是保全人員應做之事。
通常我們問駐衛保全,你的工作有那些?
他們被問時,真的不知道怎麼回答你的提問。
呆一下!開始回憶自己做那些:
一般來說,他們會這樣說:
要巡邏,陌生人及宣傳人員禁止進入,澆花灑水,掃地,幫住戶,收信,訪客留言,管委會留言等等⋯
更深入的詢問,比如:你巡邏都做什麼?
巡邏門窗有沒有關好,有沒有閒雜人等,有沒有奇怪行為!
還有其他的嗎?
注意四周有沒有可疑人士,或可疑車輛等。

有些保全人員會說很多無關工作的事,多數說的是人的性格問題。
某戶如何?要求如何?奇怪行徑?等等~
保全人員說其實他們也很為難,怎麼做他們(大樓所有人)都會有話說,保全人員不好做。

看我這篇文章的看官們,以上內容覺得怎麼樣,是不是很正常!

我則不這麼認為!
駐衛保全人員的身分先是自然人,再者是勞工,也是某公司的員工。
駐衛保全人員主要工作,是維護安全,防火、防災、防盜等。
為了業主的財產人員安全,駐衛保全人員應做預防措施,比如代替業主門禁管理,四周圍牆有沒有缺失,廠區內巡邏動線可視範圍有無可能造成危險之各種現象。
上述如發現異常通報業主窗口,業主無需告知結果,這是交付責任的過程;另外要回報自己的公司,將事件過程據實用文字細訴過程經過,結案。
當然有例外,有那些例外?
如果圍牆不夠高,建議業主作二方面參考,一種就是按裝系統保全,另一種加高圍牆或裝鐵絲網。
如果巡視動線中某易燃物品位置近電氣設備,可能造成易燃造成火災,建議換位置存放。
當然駐衛保全人員建議得到改善與否都據實回報公司,讓公司瞭解保全人員做了那些事。

上述管委會委員所說還有一些項目,都是有爭議的庶務,為什麼說有爭議,它有幾個特點:
駐衛保全人員必須離開位置這是其一,掛號信為重要文件放在保全人員那裡,有遺失問題,或者是未通知住戶此信重要等林林總總問題其二,如果管委會及住戶要求過分、不合理、違法等!駐衛保全人員有必要服務他們嗎?這也是爭議!

我們常聽到或看到報導,人與人之間是要有同理心,要有道德良心,我們也會常說一個巴掌拍不響,服務本身就是互動,人的好心也是有極限,並不能如企業宣導「顧客至上」「客戶永遠是對的」這樣的意思。

庶務並不是駐衛保全人員應做之工作,所以業主本身要完全承受爭議,那麼保全人員才會在此庶務中脫身,好好做這些庶務,而且保全人員是協助性質。

2019年2月12日 星期二

我的日常:保全人員的身分

類別勤務:
第五條 政府天然災害停班停課,保全人員仍需出勤?
(一)政府公告只限於公家機關,對百姓及勞工「僅供參考」,依班表仍應出勤。
(三)公司再以優於勞動部公告,給予給付同仁天然災害出勤津貼。
以上條文內容片斷:

(一)政府公告天然災害停班停課,僅限公家機關,於保全人員「僅供參考」,意思就是:在天然災害面前,保全人員不在勞基法管轄範圍。保全人員該上班還是要上班,無論外在因素如何,誓死也要冒險上班。

我記得早年保全人員的觀念跟條文內容一樣,誓死達成任務,當時我就覺得他們適合當軍人「合理的叫訓練,不合理的叫磨練」。
完全沒有選項,無論風雨交加,依然1907交接,上班時穿著濕淋淋的衣服工作,想想那時就覺的很傻。
但是現在大家還是一樣,我都覺得無言~

這篇內容不知誰寫的,連個但書都沒有,保全人員的命不是命,難道是蛐嗎?
謂何用「出勤」二個字形容上班,謂何用「執行勤務」來形容工作,難道保全人員的身分不是百姓或勞工嗎?肯定是軍人或警察囉!好諷刺。

就我知道這違反: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八條  工作場所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雇主或工作場所負責人應即令停止作業,並使勞工退避至安全場所。
  勞工執行職務發現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得在不危及其他工作者安全情形下,自行停止作業及退避至安全場所,並立即向直屬主管報告。
  雇主不得對前項勞工予以解僱、調職、不給付停止作業期間工資或其他不利之處分。但雇主證明勞工濫用停止作業權,經報主管機關認定,並符合勞動法令規定者,不在此限。

實質上應該要有但書,依情天災情況是否上班,如果風雨漸漸小,再動身上班,這才叫合理,留守人員給予額外上班時間給予加班費。

巡邏情形也是比照辦理才是正確的。

我的日常:約定書

類別勤務:
第二條:同仁正常工作外,是否有義務協助客戶處理庶務?
公司簽訂約定書中內容:
(一)約定書第三條,工作權責及工作性質明訂::
1.應接受甲方之指揮、監督、與調度。
2.應確實履行甲方所賦予之前述工作項目。
(二)⋯金司須透過保全人員履行。
(三)綜上,⋯,一般事務性工作,同仁仍應配合執行;惟客戶指派工作如不合法或逾越合理範圍時,應逐級向上反映,由單位幹部(主管)與客戶溝通。
以上原文斷篇:
甲方指揮、監督、調度,指揮在安全維護上聽從甲方指揮。監督保全工作表現。調度可能是保全人員多,在同一家客戶範圍內要調誰去那裡做保全人員工作,意思可能是這樣。
(三)⋯⋯
1.同仁「仍應」:是肯定句,意思是一定要做的意思。
2.如不合法或逾越合理範圍時:意思是如果甲方叫保全人員作違法的工作時,如果甲方叫保全人員作不合理工作時,還是可以由哨長、小隊長、督導與甲方溝通,假設甲方堅持要保全人員去作,而哨長、小隊長、督導同意時,保全人員還是要作這個工作,這個條文意思是這樣。
從這篇(三)⋯⋯條文內容意思:那表示保全人員沒有否決的權力,一切由幹部與甲方決定,無論違法與否都是可以商量的,不合理的也是可以商量的,決定商量結果是甲方與幹部決定。

從這個條文我看見中鋼保全歷年來發生的事,只要有事故時背鍋的都是保全人員,賠償責任也是保全人員。
當幹部與甲方商量叫保全人員,去做不合理及違法的事時,也形同合理化違法行為,及不合理事情給予合理化名義。
也就是說:幹部「說了算」的由來。
現在我明白了。公司如何把違法及逾越合理化。

但是我的看法是這樣的:
在中華民國憲法「民權」,在民法中「自由意願」也可以用「個人意願」詞彙來說。
說一下保全人員的身分問題,首先保全人員是百姓,再來是勞工,勞工有表達個人意願及權益的權力,公司約定書內容把法律賦予勞工意願刪除合法化。

也難怪中鋼保全幹部無須專業知識,只要是個聽話,又能執行壓制員工的幹部就是好幹部。還是那句話「我說了算」不需要管工作的合法性及合理性,只要幹部決定就是規矩。

假設幹部有人懂得何謂合法,何謂合理那麼我想中鋼保全人員工作一定很快樂,也會願意與公司同心。
但就目前來看,還達成不了,因為就我的認識,現在的幹部專業欠缺,有待提升。

我看還有得等哦!

我的日常:勤務規定應思考方向

類別勤務:
第一條:同仁值勤準則依偱?如遇特殊狀況又該如何處理?
答覆(一):勤務作業規定(SOP)及處理流程圖。
疑問
1、勤務規定(SOP)目前之修正版並不完整,與實際情況有所出入。
2、流程圖:(1)第一階段:分三類門禁管理、車輛及物品管理、巡邏工作。
     2)第二階段:「符合」管理,放行、結案、存檔。
     2)第二階段:「不符合」管理者,應有處置方式才對。
但就流程圖結構並沒有做說明,這不合理現象;保全人員是工作的第一線,保全人員工作所依偱的就是,如何把發生的事件交付出去,依工作項目分類交由業主窗口,或是交由中鋼保全公司。當事件交付過程中,保全人員也把責任交付給接收者處理,此後處處過程保全人員就不在過問。這就是承擔責任與釐清責任歸屬交付過程。
    這樣才算合理的作業流程規則,第二階段「符合」管理條件者,用結案處理,就是事件終止結束。
第二階段之「不符合」管理條件者,才會延續性處理事情,如何結案是由業主窗口,或是中鋼保全公司。
我們可以依據這樣推論過程才算合理,但是在流程圖表中顯示,不符合其結論是肯定「禁止入廠、禁止出廠、返回保全室」這是不合理的現象,這是無法解釋得通,希望公司能重新推論與討論。

備註欄說明:應該取得業主人員、車輛、進出貨、訪客相關規定,並查實現場情形驗證出合理的註解,不能依照慣例來片面解釋各駐點管理條件。
再者有關個人行為及道德規範,這二項題目很大,應該納入教育訓練課程內容中,這不是用文字說明就算答案。
要讓保全人員清楚知道這麼做的意義,解釋清楚公司目的與態度,還要釐清爭議工作、責任歸屬、處理管道等等問題,這包含待人接物各種現象,保全人員工作面對的是人的問題,解決人的問題是重要課題。
保全人員的身分是百姓,接著才是勞工,沒有權力決定管理上的問題,管理上的決策是由業主與中鋼保全公司,當勤務規定製定時,都有結果論處置,但是這種結果論處置它存在更多問題。
勤務規定定調事件結果,負責任的是保全人員,他們用自己的知識經驗決定事件結果,當事件有了變化時,有人提出質疑及責難,誰來承受責任,是保全人員來背鍋,整個事件過程是保全人員經手,事件起因到決策是保全人員時,這是不合理的工作方法。
解鈴還是要找繫鈴人,依照這個邏輯思考處理事情的方法才是正確的,因為保全人員的工作是代替業主安全維護其財產人員,那麼從這個角度去看工作處理是合理多了。
保全人員工作是把工作發生的事忠實呈現給業主,及中鋼保全公司,不帶任何個人意志及偏見,才是保全人員應該表現的個人操守及道德,這也是尊重財產所有人的態度呈現。


請各位長官慎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