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18日 星期四

建議二:《工作規範和預防工作危害》以條列式說明,大家比較清晰理解


一、事件經過說明


1141215日上午,公司車輛到場,同行人員包含二位駐衛處督導及一位工安人員。到場後,督導詢問本人為何拒絕簽署《工作危害告知暨工安宣導紀錄表》,並要求說明該表內容何處有誤。


本人當場回應,因公司未事先通知即臨時到場要求說明,時間倉促,無法即時逐條完整說明文件中所有不當或錯誤之處,僅能先就其中明顯不符駐衛保全工作範圍之內容提出具體說明。



二、本人提出之具體異議內容


本人指出,《工作危害告知暨工安宣導紀錄表》中列有下列內容:

1. 第五項:「廠區外巡邏,因環境不熟悉,造成傷害。」

2. 第六項:「廠區外巡邏,遭野狗咬傷。」


上述二項內容,已明顯逾越駐衛保全人員依法及依契約所能執行之工作範圍。



三、駐衛保全工作範圍之說明


依駐衛保全實務及契約原則,駐衛保全人員之工作範圍,係以業主所有權狀或合法管理範圍之標線內區域為準,僅限於該範圍內執行安全防護、巡視及相關預防危害之工作。


所謂「廠區外巡邏」,已不屬於駐衛保全人員依法、依約應執行之勤務內容,亦非本人原告诉諾之工作範圍。



四、責任歸屬與法律風險說明


若在未經下列條件成立前,要求保全人員執行廠區外巡邏,其性質即屬:

擅離原定工作範圍

非契約約定之工作內容

應屬個人行為所致之風險


相關條件包括但不限於:

1. 公司與業主間有明確書面約定,將廠區外巡邏納入保全服務範圍;

2. 明確約定若於廠區外執勤發生事故,其法律責任及職災責任由公司與業主依法承擔;

3. 經保全人員充分告知並取得其明確同意。


在未符合上述條件前,即將「廠區外巡邏」相關危害列入《危害告知暨工安宣導紀錄表》,形同將非工作範圍之風險轉嫁由保全人員自行承擔,本人無法接受,亦無法依法簽署。



五、本人立場說明


基於上述理由,僅上述第五、六項內容,即已構成逾越駐衛保全人員工作範圍及責任界線之情形,故本人拒絕簽署該份《工作危害告知暨工安宣導紀錄表》。


本人並非拒絕工安宣導,而是要求工安文件內容應符合實際工作範圍、契約內容及法律責任歸屬,避免日後產生不必要之爭議或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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