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16日 星期三

第十二章 第五節 冤有頭,債有主

 



第五節 冤有頭,債有主


「老陳,你看新聞了嗎?」


「哪一則?」


「淹水那個。保全員被判賠兩百八十一萬。」


我看了一下。


「新聞看完了?」


「看完了啊,大家都在罵,說保全員薪水才幾萬元,怎麼賠得起?」


我說:


「先不要急著罵。」


「我們先問一個問題。」


「保全員到底應該負責什麼?」



社區的管理制度,本來就不是一個人的事情。


區分所有權人透過社區的管理機制處理公共事務,管委會與物業管理公司之間,也可能透過契約約定管理與服務內容。


保全公司則是另一個層次。


保全員站在第一線執行勤務。


所以遇到異常時,我一直認為最重要的是:


看見、確認、紀錄、通報。


至於後面的決策,


不是每一件事情都由保全員決定。



例如發現地下室積水。


保全員可以做什麼?


先確認現場狀況。


拍照。


記錄時間。


記錄地點。


觀察水勢。


依勤務規範通知相關人員。


必要時協助現場警戒、疏散或維持秩序。


但是:


要不要關閉設備?


要不要啟動抽水設備?


要不要封鎖區域?


要不要增設防水措施?


要不要找廠商?


這些事情涉及設備、管理權限與專業判斷,就不能一句「你是保全,你處理」全部丟給第一線。



小林問:


「可是如果真的發生事情,住戶第一個看到的不就是保全嗎?」


「沒錯。」


「所以保全員更要懂得保護自己。」


「不是逃避。」


「而是不要把自己的職務說成自己沒有的權限。」



我一直提醒同事:


發現問題,不等於你擁有決策權。


協助處理,不等於所有責任都由你承擔。


接受指示,也不代表所有事情都可以不經判斷直接執行。


真正重要的是,


把自己的位置站穩。



再看火災。


這又是另一個容易讓人誤解的地方。


火災發生時,


保全員當然要依現場勤務與緊急應變程序處理。


通報消防單位。


啟動警報或廣播。


協助疏散。


維持逃生動線。


協助消防人員進場。


如果是初期小火,在安全且具備適當條件下,可以使用滅火器處理。


但是火勢已經擴大,


就不是逞英雄的時候。


小火,在安全條件下處理。


大火,優先逃生、通報、疏散。


保全員不是消防員。


更不是拿自己的生命去證明工作熱忱的人。



「可是有人會說,保全就是要保護住戶啊!」


「保護住戶沒有錯。」


「但是保護住戶的方法,不是自己衝進火場。」


真正專業的判斷,


有時候反而是:


我現在進去,會不會增加第二個傷亡者?


如果自己的生命都保不住,


又怎麼協助別人?



我後來越來越明白,


保全工作最重要的不是「什麼都敢做」。


而是:


知道自己能做什麼。


知道自己不能做什麼。


知道什麼事情必須立即通報。


知道什麼事情必須交由有權限的人決定。



還有一個問題,


是很多保全員容易搞混的。


公司主管,與工作場所的管理主管,不一定是同一個系統。


保全員是保全公司的員工。


因此,


有關保全公司的勤務、人事、排班、教育訓練等,


原則上是與自己的保全公司主管溝通。


但是到了社區工作現場,


社區公共事務又有自己的管理制度。


例如:


管委會。


管理服務人。


主任。


總幹事。


保全員。


這些角色不能全部混在一起。



所以我常常跟同事說:


「不要因為主任每天坐在辦公室,就認為他是你的保全公司主管。」


「也不要因為你聽主任的指示,就代表社區所有事情都變成你的責任。」


最重要的是:


看清楚自己是誰的員工。


現在處理的是誰的事務。


誰有決策權。


誰只是接受通報。


誰負責執行。



小林沉默了一下。


「老陳,你講這些,好像都在教我們不要背責任。」


我笑了。


「不是。」


「我是教你們,不要背錯責任。」


該自己的,


就承擔。


做錯了,


就承認。


能改善,


就改善。


但是不是自己的權限,


就不要自己把它變成自己的權限。


不是自己的決策,


也不要自己做最後決定。



很多事故發生之後,


大家很容易把焦點放在:


「當時保全員做了什麼?」


我反而習慣再往前看。


事故之前,有沒有巡查?


有沒有發現?


有沒有通報?


有沒有紀錄?


有沒有教育訓練?


有沒有明確SOP?


誰有權限決定?


最後到底是誰執行了什麼行為?


這些問題,


才是一件事情完整的樣子。



所以,


看到新聞中的保全員面臨鉅額賠償時,


我不急著替誰下結論。


因為法院最後為什麼認定某一方負責,


必須回到判決書的完整內容,


看法院認定的事實、證據與法律理由。


新聞標題,


只能讓我們知道發生了一件事情。


不能取代判決書。



但是這件事情,


對保全員仍然有一個非常實際的提醒:


平常就要學習自己的工作。


不要等出事才知道保全業務是什麼。


不要等被告才開始找法律。


不要等主管問:


「你為什麼這樣做?」


才開始想:


「我的權限到底在哪裡?」



我一直認為,


保全員的自我保護,


不是把事情推給別人。


而是把自己的每一步做好。


看見 → 確認 → 紀錄 → 通報 → 協助。


然後停在自己的權限範圍內。


剩下的,


交給有權限的人決策。



「所以你說的『冤有頭,債有主』是什麼意思?」


我說:


「很簡單。」


「事情發生了,不要先找一個最弱的人來承擔。」


「先把整條責任鏈找出來。」


誰管理?


誰決策?


誰指示?


誰執行?


誰疏忽?


誰造成損害?


最後,


再由法律與證據來判斷。


這才是我想提醒同業的事情。



保全員站在第一線,


不是因為我們什麼都要扛。


而是因為我們最早看見問題。


看見,是價值。


通報,是工作。


紀錄,是保護。


決策,交給有權限的人。


而我們每天真正要守住的,


除了工作場所的安全,


還有自己的安全。


平安上班。


安全回家。


這比什麼都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