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27日 星期五

社區自聘 新人總幹事遇事時作為

 FB作者PO原文

我們是92戶社區,自己招聘總幹事和安全員一名,我是新人總幹事 ,今年元月分剛升上來,新招的安全員只做到2月底,請問找人的工作是誰的責任?

即將不做的這位安全員跟主委建議不用招人,他說這工作太閒了,將這錢擴充監視系統設備就好,本來我找到朋友過來接安全員,主委還說好,昨天再跟主委確認時他卻不置可否?也不在委員群組提人員變動的情形,那需要由我在群組提出嗎?3月沒安全員跟我輪班,我能休假嗎?主委知道卻沒任何動作,我該怎麼做才能自救卻不得罪主委?能否請諸位先進給我建議,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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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理維護人員,知識重要。

因為管理本身就是一門專業學問。


在社區中要清楚角色定位:

住戶是老闆

管理委員會是工作上的直接上司

管理層只是受委託執行工作的人


遇到事情時,不能只寫報告交差,而是要做到三件事:

1. 說明事情發生的原因

2. 記錄事情處理的結果

3. 提出可行的解決方案


只有這樣,上司才能做出正確決策。



管理者的禁忌


管理層最重要的一條原則是:

不可越權決定人事任免。


如果管理人員自行決定聘用或解任人員,往往會觸犯管理上的大忌,也容易引起爭議與不信任。



什麼是管理?


所謂管理,就是:


幫老闆處理他看不到、做不完的事情。


事情不只是做完就好,還必須讓老闆知道發生過什麼事、如何處理、還有哪些選擇。


當老闆問:「接下來怎麼辦?」時,管理者應該提出方案,而不是自行決定。


例如在人員補缺時,可以提出以下選項:

1. 重新招募,透過人力銀行刊登職缺。

2. 在社區內部公告徵才。

3. 透過網路社群(如Facebook)招募。

4. 原則上避免直接聘用私人熟識的人,以免產生爭議。

5. 若有過去同事可介紹,可提供聯絡方式供管委會參考。

6. 管理人員不得自行招募,也不得代為面試或決定任免。



程序重於個人


社區中的任何事情,都應依照既定程序辦理。


程序不變,事情才能順利。

招募方式由管委會決定

是否聘用由管委會決定

面試與任免由管委會決定


管理人員的角色,是提供資料與協助執行,而不是替代決策。



管理者的定位


管理人員必須明白:


你是協助做事的人,而不是決定結果的人。


只要守住程序與角色定位,管理工作自然能夠長久而穩定地進行。

社區專有部分使用權益

 FB作者提問:

我們社區通過了 這個規約 不知道有沒有違法?

專有部分及露台皆不可設置紅布條、LED跑馬燈、售屋看板等廣告物。



我的留言:

是否違法,首先要看該規約是否已完成報備程序並正式生效。

若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法通過並報備,通常就具有效力。


社區規約本質上是多數區分所有權人共同決議的自治規範,只要未違反上位法律,一般都會被認為有效。

因此判斷是否合法,重點在於是否違反法律,而不是單純個人是否認同。



FB作者回答:

報備只是告訴區公所有這個行為並不代表政府認同喔!



我的留言回應:

如果對規約的合法性有疑問,可以透過法院確認。

實務上通常是: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法通過的規約原則上有效,除非內容違反上位法律,例如民法或其他相關法令,才可能被認定無效。


法律制度重視證據與程序,誰主張權利,通常就需要負責舉證。

社區規約的法律基礎主要來自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而整體法律體系仍以上位法律為依據。


了解制度運作方式,有助於保障自身權益。



再度留言回應:

社區的存在,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立法目的而建立,核心在於維護居住品質與共同利益。


透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制定的「規約」,屬於社區自治的重要依據。

規約的本質,是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同決議並遵守的生活管理準則,其目的在於維護良好的生活環境與共同利益。


因此,在討論規約是否合理或是否合法之前,應先了解法律制度與規約存在的意義,再來判斷權利義務與主張方式,會比較清楚。


否則容易流於情緒爭論,而無法真正解決問題。

2026年2月26日 星期四

保全從業人員合約分「定期契約和不定期契約」二種

 定期契約和不定期契約


千萬不要聽信社區的慰留,換保全公司就應該趕快跟著保全公司離開,特休是按你在保全公司年資跟著增加,如果待在原社區下一間保全公司不會承攬你之前的特休。好好待在原本公司除非你做的不開心了再離開。

如果原公司本來就沒給特休一律申訴討回你應得的。可以申訴的項目非常的多。


來源FB:


作者的觀點,只有在依法經營的公司中才真正適用。


然而在實務上,許多物業體系下的保全公司,管理層往往採用一套固定說法:「公司與顧主簽訂的是一年期合約,每年重新簽約一次;如果合約到期未續約,就只能與你(員工)終止契約,需要另行安排案場並重新簽約一年。」


因此,目前不少保全公司實際運作方式,是以一年一簽、以案場為單位聘用人員。換句話說,保全員簽訂的往往不是穩定的勞動契約,而是變相的「案場合約」;一旦案場終止契約,員工也被視為自然解聘。


這種做法在法律上其實存在爭議,甚至可能並不合法,但許多從業人員並不了解相關權益,久而久之便默認為行業常態,形成一種習以為常的職場模式。


合約分定期契約和不定期契約二種。


不懂自己上網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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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種現實:保全是跟著案場走,不是跟公司走


在保全這一行,有一種常見卻很少被說出口的現象:

同一個案場,保全可能換了五、六家甚至更多公司。


外人會以為這些保全員不穩定、愛跳槽,但實際情況往往不是這樣。


很多保全員其實並不是想換公司,而是只想留在熟悉的案場。


因為現實很簡單——


公司未必有好案場給你。


做保全大多是12小時班,早晚輪班已經夠累了,如果公司標走案場後要你去遠地點支援,等於每天多花兩三小時通勤,身體根本撐不住。


所以很多人寧可留下來等下一家得標公司,也不願意跟原公司走。


不是沒有忠誠,而是忠誠沒有回報。



更現實的是,很多保全員心裡都明白:


原本的公司如果很爛,就不可能跟它走。


薪水低、排班亂、動不動刁難、遇事只會責怪保全員的公司,在業界並不少見。


對保全員來說,留下來跟這種公司走,往往只會越做越差。


與其如此,不如等新公司接手。


至少還有重新開始的機會。



很多老保全都有一個共識:


找到一個好案場,比找到一間好公司還重要。


好案場代表:

管委會正常

住戶好相處

工作量合理

不亂找麻煩

可以長期做


如果遇到這樣的案場,大多數人只想一件事:


能待多久就待多久。



所以當公司要求保全員「要有向心力」、「要跟公司走」時,很多人其實只會苦笑。


因為大家心裡都知道:


公司大多不會善待保全。


那為什麼還要跟公司走?


很多人甚至有一種經驗:


跟公司走到最後,反而被想辦法弄走。


例如:

排到最累的案場

被調到最遠的地方

班表故意刁難

挑毛病記過


最後讓人自己離職。


所以不少老保全學到一個生存原則:


與其相信公司,不如守住案場。


只要案場穩定,人就有飯吃。


公司來來去去,保全還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