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14日 星期一

傻傻分不清,保全實務日常(法律風險案例)(含實例)

 管理服務人職務分類(含實例)



一、事務管理(需具備相關證照)

工作內容:

負責社區行政管理、住戶服務、會議召開、文件處理、帳務管理等事務工作。

實例說明:

小王是某社區的管理員,他需要每天在管理室值班,協助住戶辦理車位申請、收發住戶包裹,以及整理社區每月的收支報表。

社區想要更換保全公司,小王需負責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並整理會議紀錄與投票結果。



二、設備管理(需具備相關證照)

工作內容:

管理及維護社區各類公共設施與機電設備,包括:

電梯

發電機

公共區域水電系統

大廳飲水機

監視器設備

其他社區內各項設備

實例說明:

小林是社區的設備主管,他早上巡檢發現大廳飲水機漏水,立刻通報廠商維修,並張貼公告提醒住戶暫停使用。

社區電梯保養時,小林需協助保養技師進出,並在保養完畢後試乘電梯確認安全無虞。

夏天遇停電,小林需啟動發電機,確保公共照明與電梯正常運作。



三、消防管理(需具備相關證照)

工作內容:

負責消防安全相關工作,包括:

消防設備申報、定期檢查

滅火器效期管理

消防設備(如水帶、消防栓、工具箱)維護

火警警報系統維護

逃生通道巡檢及管理

實例說明:

小張是消防管理專員,社區準備進行年度消防安檢,他需事先檢查所有消防栓、水帶是否齊全、滅火器是否過期。

社區火警警報誤響,小張需立刻前往確認現場狀況,若無火災,需排除故障並回報管理委員會。

每月例行巡檢,發現地下室逃生門堆放雜物,立刻清理並張貼告示提醒住戶。



四、清潔人員

工作內容:

雖不屬於管理服務人正式職務分類,但為社區運作中不可或缺的角色,負責社區環境清潔與維護。

實例說明:

阿美每天清掃社區大廳、電梯、垃圾間,並定期擦拭社區的樓梯扶手。

社區辦活動後,阿美需協助清理現場、倒垃圾、整理場地。



保全人員職務分類(含實例)



一、駐衛保全

工作內容:

駐守特定場所,負責以下工作:

防災:掌握即將發生的天然災害訊息,預先做好防災準備。

防火:巡視駐衛場所,如發現消防缺失,應詳實通報業主,由業主決定是否修繕。

防盜:巡視駐衛場所,若發現可能使人輕易進出的漏洞或缺失,應即時通報業主,由業主決定是否修繕。

平時常駐出入口,執行以下職務工作:

人員出入查核

車輛進出查核及攜帶物品檢查

訪客拜訪業主通知確認流程

施工或維修廠商進入依通知辦理,須登記換證,遵循出入管理流程

場所安全防護:進行通知、確認、登記、換證等標準流程,確保出入安全、減少漏洞,落實「查漏補缺」原則,並將巡視情形詳實紀錄、日報業主,以利持續改善。

實例說明:

小陳是某商辦大樓的保全,他每天早上需開大門、巡視地下室與各樓層安全情形,並登記每位訪客進出紀錄。

碰到颱風來襲,小陳需協助加固門窗、張貼公告提醒租戶注意安全。

若看到消防設備被雜物堵住,小陳需拍照記錄並向管理處回報。



二、運鈔保全

工作內容:

負責貴重物品、現金、有價證券等運送過程的安全維護工作。

實例說明:

小李是銀行的運鈔保全,每天負責護送銀行現金至總行,沿途需全程保持警戒,防止搶劫事件發生。



三、護衛保全(保鏢)

工作內容:

專責保護個人(如企業高階主管、名人等)的人身安全,提供隨行護衛工作。

實例說明:

小周是藝人保鏢,需隨時站在藝人旁邊,避免被粉絲或陌生人過度接近,並協助藝人安全進出活動會場。



四、系統保全

工作內容:

運用科技與設備從事安全防護,細分如下:


1. 監視器監看人員

工作內容:

在控制中心即時監看監視器畫面,若發現異常,立即通報。

實例說明:

小方在商場中控室上班,發現某店家門口有可疑人物徘徊,立刻通報現場巡邏保全前往查看。



2. 機動保全

工作內容:

接獲警報後迅速前往現場,進行初步處理、協助報警或排除危險,並可進行簡易系統維修或復原。

實例說明:

小劉接到警報通知,立刻騎機車趕往現場,發現只是貓咪觸動紅外線感應器,排除誤報後將系統復原。



3. 系統設備人員

工作內容:

負責保全系統(如監視器、門禁系統、防盜系統)的安裝、架設、測試、保養與故障排除工作。

實例說明:

小鄭是系統設備工程師,負責為社區更新門禁系統,他需要拉線、安裝門禁感應器,並測試每張門禁卡是否可正常使用。





保全人員職務分類(法律風險案例)



一、駐衛保全

工作內容:

駐守特定場所,負責防災、防火、防盜、人員與車輛出入查核等。

法律風險實例:

損害賠償案例:

小陳在大樓門口執勤時,因疏忽未注意訪客攜帶危險物品,導致訪客進入後與住戶發生肢體衝突,住戶受傷。住戶以保全公司及大樓管委會為被告,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要求醫療及精神賠償。

侵權行為案例:

保全員因為懷疑住戶偷竊,在無業主或警察陪同下,強行搜查住戶攜帶的包包。住戶認為遭到非法搜索及侵犯隱私,對保全員及公司提起民事求償並報警。



二、運鈔保全

工作內容:

負責貴重物品、現金、有價證券等運送過程的安全維護。

法律風險實例:

侵佔財產案例:

小李是運鈔保全,在運送現金途中,將其中新鈔50萬元私自藏起,用來還個人債務。公司發現短款報警,警方調查後,小李被依刑法侵占罪起訴,並被銀行求償損失。

過失致損賠償案例:

運鈔車短暫停靠時,小李因未上鎖後車廂,導致竊賊趁隙偷走鈔票。銀行向保全公司求償遺失款項,保全公司再向小李追償部分損失。



三、護衛保全(保鏢)

工作內容:

專責保護個人安全。

法律風險實例:

傷害刑責案例:

小周擔任藝人保鏢,遇粉絲靠近藝人欲合照時,小周過度使用武力推開粉絲,導致對方手臂骨折。粉絲提告傷害罪,並提出民事賠償訴訟。

誹謗或妨害名譽案例:

小周懷疑某記者跟蹤藝人,便在社群平台發文指稱對方是「瘋狂跟蹤狂」。記者提告誹謗並要求賠償。



四、系統保全

工作內容:

透過設備進行安全防護,包含監控、警報系統維護。

法律風險實例:

侵害隱私案例:

小方在監視器中控室值班,私自截取大樓住戶在健身房換衣的監視畫面,傳給朋友。住戶發現後提告小方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及侵害隱私,並提出民事賠償。

錯誤警報致損害賠償案例:

小鄭負責保全系統維護,但在程式更新後未正確測試,導致系統誤報火警。商場因緊急疏散停業半天,商家對保全公司提出損失賠償。



常見法律責任說明


以下是保全人員工作中,最常可能涉及的法律問題:


項目 法律類型 說明

過失造成他人損害 民事 因未盡注意義務,導致財物或人身受損,要賠償損失。

非法搜查或限制人身自由 刑事 & 民事 若保全未依法執行而搜身或扣留他人,恐涉及強制罪、侵權行為。

侵佔財物 刑事 保全若私自取用業主、住戶、公司財物,屬刑法侵佔罪。

傷害他人身體 刑事 & 民事 保全若因執勤過程動手造成他人受傷,須負刑事及賠償責任。

侵害隱私或個資 刑事 & 民事 私自散布監視器畫面,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或民法隱私權保護。




重點提醒從業人員:


保全人員身處第一線,若稍有不慎,不僅影響個人名譽,也可能讓公司承擔巨額賠償責任!執勤時務必:

不做超越職權範圍的動作(如擅自搜查、拘留)。

發現異常先回報主管或業主。

保護個資與隱私,不任意散布監視畫面。

保持冷靜,避免使用過度武力。

詳細記錄執勤與事件經過,保留證據自保。

2025年7月13日 星期日

被廢棄的:管理服務人、保全員職務分類 + 法定職務規定

詳細說明職務工作內容

管理服務人職務分類


一、事務管理(需具備相關證照)

負責社區行政管理、住戶服務、會議召開、文件處理、帳務管理等事務工作。


二、設備管理(需具備相關證照)

管理及維護社區各類公共設施與機電設備,包括:

電梯

發電機

公共區域水電系統

大廳飲水機

監視器設備

其他社區內各項設備


三、消防管理(需具備相關證照)

負責消防安全相關工作,包括:

消防設備申報、定期檢查

滅火器效期管理

消防設備(如水帶、消防栓、工具箱)維護

火警警報系統維護

逃生通道巡檢及管理


四、清潔人員

雖不屬於管理服務人正式職務分類,但為社區運作中不可或缺的依存角色,負責社區環境清潔與維護。



保全人員職務分類


一、駐衛保全

駐守特定場所,負責以下工作:

防災:掌握即將發生的天然災害訊息,預先做好防災準備。

防火:巡視駐衛場所,如發現消防缺失,應詳實通報業主,由業主決定是否修繕。

防盜:巡視駐衛場所,若發現可能使人輕易進出的漏洞或缺失,應即時通報業主,由業主決定是否修繕。平時常駐出入口,執行以下工作:

人員出入查核

車輛進出查核及攜帶物品檢查

訪客拜訪業主確認流程

施工或維修廠商進入依通知辦理,須登記換證,遵循出入管制流程

場所安全防護:進行通知、確認、登記、換證等標準流程,確保出入安全、減少漏洞,落實「查漏補缺」原則,並將巡視情形詳實紀錄、日報業主,以利持續改善。


二、運鈔保全

負責貴重物品、現金、有價證券等運送過程的安全維護工作。


三、護衛保全(保鏢)

專責保護個人(如企業高階主管、名人等)的人身安全,提供隨行護衛工作。


四、系統保全

運用科技與設備從事安全防護,工作細分如下:

1. 監視器監看人員

在控制中心即時監看監視器畫面,若發現異常,立即通報。

2. 機動保全

接獲警報後迅速前往現場,進行初步處理、協助報警或排除危險,並可進行簡易系統維修或復原。

3. 系統設備人員

負責保全系統(如監視器、門禁系統、防盜系統)的安裝、架設、測試、保養與故障排除工作。

2025年7月12日 星期六

監視器⸻監視器的存在是約束和承擔後果⸻

 「責任」這兩個字,簡單說就是:


該由誰去做、該由誰去承擔後果。


意思是,當你有某種職務、承諾或該完成的事情,那就是你的責任。

萬一事情沒做好,或出問題,就需要由你來負擔結果,或者解決後續。


例如:

老闆給你工作,你要按時完成,這是你的責任。

你承諾朋友幫忙卻沒做到,朋友可能會怪你,這也是責任。



⸻駐衛保全本職工作


例如很多人以為:


保全人員該看好門,若沒看好造成損失,可能就要負責。


其實這樣的說法並不完全正確。

根據《保全業法》第4條規定,保全人員的工作性質屬於「預防性工作」。

意思是,保全人員的責任主要是發現可能存在的危險或異常狀況,並且向業主或主管單位報告,由業主來決定要不要採取後續處理或排除危險。


換句話說,如果保全人員已經盡到巡查、通報的義務,但業主不願意修繕或改善,日後真的發生損害,通常責任不會落在保全人員身上,因為保全沒有強制執行或最終決策的權限,也不是法律上承擔結果責任的主體。


所以保全人員的「責任」,是把該通報的狀況確實向上反映,而不是保證絕對不發生事故。

若發生問題,也不應該一概認定是保全人員的錯。


 ————法律責任


除此之外,還有一個經常被忽略的重要觀點,就是監視器影像在法律上的證據力。


很多人以為監視器只是「方便看一看」的工具,但其實在法律上,監視器影像往往具有極高的證據價值。在民事或刑事訴訟中,如果監視器拍攝到關鍵畫面,通常可以作為法院判斷事實的重要依據,甚至成為定罪、賠償與責任歸屬的關鍵證據。

換句話說,如果監視器影像是被法庭採信的證據,那麼監視器本身的存在與使用,就不再只是「輔助性工具」,而具有法律上的強制約束力與法律效果。


因此,監視器的存在絕不可小看。一旦企業裝設了監視器,就等於在法律上承擔了對這些影像負責的義務,包括確保畫面有人監看、保存期限、影像調閱規則,以及在發生事件時,如何作為證據提出。


也因此,若業主只是簡單要求保全「順便看看螢幕」,卻又在發生事故時拿監視器影像來追究責任,這種做法在法律與實務上都很不合理。

因為:

若監視器影像是法律證據,就應有專人專責制度來確保監看與紀錄完整,不能交由多工、無法專注的保全「兼差」處理。

若企業沒制定明確規範,監控職責的歸屬、輪班安排、異常通報流程,都會在事後引發責任爭議。

若保全人員不是專責監看,卻在事故發生時要承擔法律責任,這與比例原則也不符。


總結來說,監視器不是「擺好看」或「順便看」的設備,而是一項可能在法律上決定責任歸屬的關鍵證據工具。企業若設置監視器,就必須建立清楚的制度、專責人力與操作規範,否則出了問題,不該把所有責任都推給第一線的駐衛保全人員。

門禁「管制」和門禁「管理」的差異性


在民間企業方面,門禁管制制度同樣非常重要,尤其是牽涉到營業機密的時候。根據《營業秘密法》的規定,企業若認定某些區域屬於機密範圍,通常會將這些地方劃設為管制區域。若公司認為整個企業環境都涉及機密,那麼門禁管制範圍可能會擴及全公司。


為了確保營業秘密不外洩,企業通常會制定門禁管制規則,並公開向全體員工揭示這些規定,常見做法是把相關內容明列在員工手冊中,讓每位員工都清楚哪些區域受管制、出入須遵守什麼規定,以及違反規定的可能後果。


至於在門口或管制區域工作的保全人員,他們主要是依據企業制定的門禁管制規範來進行管理工作,例如查驗員工證件、核對訪客名單、記錄進出時間等等。然而,保全人員並沒有法律賦予的執法權,所以在遇到爭議或特殊情況時,像是有人在沒有通行許可的情況下要求進入,他們不能自行決定放行或驅離,而應該第一時間向企業內負責門禁管理的主管單位報告,等主管核准後,才能放行或作出相應處置,並且詳細記錄整個過程。


雖然企業通常已經將門禁管理規定明文載入制度,但實際運作中,仍難免出現疏漏或無法預料的狀況。

因此,很多時候,保全人員必須反覆向相關單位詢問或請示決策,才能決定是否放行或如何處理。


此外,即使保全人員已經依規定盡力執行門禁管制,仍常會遇到有人試圖破壞規則,甚至有些人憑藉自己在公司內的權力或職位,對保全人員施加壓力,要求通融。

遇到這類狀況,保全人員通常都會將事件詳實記錄下來。

然而,一般來說,這些紀錄並沒有被規定可以讓外部單位或保全人員自己調閱或作為自保依據。


———


實務上,企業多半優先考量自身形象、保護內部員工的權益或面子問題,因此即使事情不是保全人員的錯,也可能出現企業為了平息紛爭,選擇犧牲保全人員立場的情況,這是普遍社會實務。

這也是門禁管制管理實務中,保全人員經常感受到壓力與無奈的原因之一。


重要的是,門禁「管理」其實只是管理,兩個字本身並不具備強制執行力,最終決策權還是掌握在企業手裡。所以在民間,通常稱為「管理」而非「管制」。

在企業裡所謂的管制,實際上是企業訂定規定要員工遵守,但如果真的遇到員工不遵守,保全人員並沒有強制力可以處理。

該怎麼解決,往往才是最大的問題。

一般企業往往不會去考慮這種細節,總覺得不會發生這種事情,但真發生了,通常也不會再把相關應變程序寫進規定裡,為求自保和支持犧牲保全員的理由所在。

這也是保全人員最無奈的地方。


所有人犯的錯誤觀念,保全員可以做門禁管制工作

 違法行為

大家常聽到「門禁管制」,但這不是說想管就能管,因為門禁管制其實牽涉到限制別人自由,像是不讓人進去、要看證件、甚至請人離開,這些都屬於行使公權力。根據《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的規定,政府如果要限制人民自由,就一定要有法律依據,不能只是憑口頭說一說。


警察之所以常負責門禁或維護安全,是因為《警察法》規定,他們的工作本來就是要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危險、還有促進人民的福利。所以只要跟社會安全、秩序有關,警察都可能介入。像是進出管制、臨檢、盤查,都是他們的工作範圍。


有些政府機關因為等級比較高,或者機密性比較強,門禁管制就會更嚴格。除了現職警察,還會聘請退休警察擔任警衛,來執行門禁或安全的工作。雖然他們職稱叫「警衛」,但如果他們被授權去管制人員進出,或者要求人離開,其實也是在行使國家賦予的公權力,同樣要有法律依據。


簡單說,門禁管制絕對不是說做就做。就算是出於安全考量,也不能沒法律根據,否則就是違法。像《社會秩序維護法》、《警察職權行使法》或各機關的門禁規定,就是讓警察或執勤人員有法可循,也保障人民的權利不會被隨便侵犯。


大家可能覺得,要搞清楚這些法律很麻煩,好像要念好多書。但其實只要記得:限制別人自由或進出的事情,一定要有法律根據,不能只是口頭說「我是為了安全」。這就是門禁管制背後最重要的原則。

————

特例情況


特別要注意的是,有些政府機關會聘請保全人員在機關內工作,協助執行門禁管制。不過,保全人員本身並不具有警察的執法權,他們的職責主要是依照政府機關的內部管制規定,負責人員進出的登記、檢查或引導等工作,協助機關安全維護。


雖然保全人員能執行機關交辦的門禁管制,但若遇到特殊情況,例如有政府人員在門禁管制的時段要進出機關,保全人員並不能自行決定放行或攔阻。

正確的做法,應該是先向政府機關內負責安全的主管單位聯繫、詢問,待主管單位確認同意後,再將相關資訊如人員姓名、單位、進出時間等詳細記錄,並依核准結果予以放行。


這樣的流程,既是為了維護機關的安全與秩序,也避免保全人員超出自己職權範圍擅自作決定,造成權限濫用或違法的風險。


法律依據:來源

警察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80001

社會秩序維護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80067

警衛勤務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80026

警衛人員依據「立法院警衛勤務規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30143

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1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55&flno=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