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這兩個字,簡單說就是:
該由誰去做、該由誰去承擔後果。
意思是,當你有某種職務、承諾或該完成的事情,那就是你的責任。
萬一事情沒做好,或出問題,就需要由你來負擔結果,或者解決後續。
例如:
• 老闆給你工作,你要按時完成,這是你的責任。
• 你承諾朋友幫忙卻沒做到,朋友可能會怪你,這也是責任。
⸻駐衛保全本職工作
例如很多人以為:
保全人員該看好門,若沒看好造成損失,可能就要負責。
其實這樣的說法並不完全正確。
根據《保全業法》第4條規定,保全人員的工作性質屬於「預防性工作」。
意思是,保全人員的責任主要是發現可能存在的危險或異常狀況,並且向業主或主管單位報告,由業主來決定要不要採取後續處理或排除危險。
換句話說,如果保全人員已經盡到巡查、通報的義務,但業主不願意修繕或改善,日後真的發生損害,通常責任不會落在保全人員身上,因為保全沒有強制執行或最終決策的權限,也不是法律上承擔結果責任的主體。
所以保全人員的「責任」,是把該通報的狀況確實向上反映,而不是保證絕對不發生事故。
若發生問題,也不應該一概認定是保全人員的錯。
————法律責任
除此之外,還有一個經常被忽略的重要觀點,就是監視器影像在法律上的證據力。
很多人以為監視器只是「方便看一看」的工具,但其實在法律上,監視器影像往往具有極高的證據價值。在民事或刑事訴訟中,如果監視器拍攝到關鍵畫面,通常可以作為法院判斷事實的重要依據,甚至成為定罪、賠償與責任歸屬的關鍵證據。
換句話說,如果監視器影像是被法庭採信的證據,那麼監視器本身的存在與使用,就不再只是「輔助性工具」,而具有法律上的強制約束力與法律效果。
因此,監視器的存在絕不可小看。一旦企業裝設了監視器,就等於在法律上承擔了對這些影像負責的義務,包括確保畫面有人監看、保存期限、影像調閱規則,以及在發生事件時,如何作為證據提出。
也因此,若業主只是簡單要求保全「順便看看螢幕」,卻又在發生事故時拿監視器影像來追究責任,這種做法在法律與實務上都很不合理。
因為:
• 若監視器影像是法律證據,就應有專人專責制度來確保監看與紀錄完整,不能交由多工、無法專注的保全「兼差」處理。
• 若企業沒制定明確規範,監控職責的歸屬、輪班安排、異常通報流程,都會在事後引發責任爭議。
• 若保全人員不是專責監看,卻在事故發生時要承擔法律責任,這與比例原則也不符。
總結來說,監視器不是「擺好看」或「順便看」的設備,而是一項可能在法律上決定責任歸屬的關鍵證據工具。企業若設置監視器,就必須建立清楚的制度、專責人力與操作規範,否則出了問題,不該把所有責任都推給第一線的駐衛保全人員。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