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行為
大家常聽到「門禁管制」,但這不是說想管就能管,因為門禁管制其實牽涉到限制別人自由,像是不讓人進去、要看證件、甚至請人離開,這些都屬於行使公權力。根據《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的規定,政府如果要限制人民自由,就一定要有法律依據,不能只是憑口頭說一說。
警察之所以常負責門禁或維護安全,是因為《警察法》規定,他們的工作本來就是要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危險、還有促進人民的福利。所以只要跟社會安全、秩序有關,警察都可能介入。像是進出管制、臨檢、盤查,都是他們的工作範圍。
有些政府機關因為等級比較高,或者機密性比較強,門禁管制就會更嚴格。除了現職警察,還會聘請退休警察擔任警衛,來執行門禁或安全的工作。雖然他們職稱叫「警衛」,但如果他們被授權去管制人員進出,或者要求人離開,其實也是在行使國家賦予的公權力,同樣要有法律依據。
簡單說,門禁管制絕對不是說做就做。就算是出於安全考量,也不能沒法律根據,否則就是違法。像《社會秩序維護法》、《警察職權行使法》或各機關的門禁規定,就是讓警察或執勤人員有法可循,也保障人民的權利不會被隨便侵犯。
大家可能覺得,要搞清楚這些法律很麻煩,好像要念好多書。但其實只要記得:限制別人自由或進出的事情,一定要有法律根據,不能只是口頭說「我是為了安全」。這就是門禁管制背後最重要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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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例情況
特別要注意的是,有些政府機關會聘請保全人員在機關內工作,協助執行門禁管制。不過,保全人員本身並不具有警察的執法權,他們的職責主要是依照政府機關的內部管制規定,負責人員進出的登記、檢查或引導等工作,協助機關安全維護。
雖然保全人員能執行機關交辦的門禁管制,但若遇到特殊情況,例如有政府人員在門禁管制的時段要進出機關,保全人員並不能自行決定放行或攔阻。
正確的做法,應該是先向政府機關內負責安全的主管單位聯繫、詢問,待主管單位確認同意後,再將相關資訊如人員姓名、單位、進出時間等詳細記錄,並依核准結果予以放行。
這樣的流程,既是為了維護機關的安全與秩序,也避免保全人員超出自己職權範圍擅自作決定,造成權限濫用或違法的風險。
法律依據:來源
警察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80001
社會秩序維護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80067
警衛勤務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80026
警衛人員依據「立法院警衛勤務規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30143
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1項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55&flno=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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