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23日 星期五

人間地獄(車禍)頻發

 今天有個故事跟大家分享:早知道!


我的同事,前幾天跟我講,說他出車禍了,他在單行道逆向行駛,和順向的車子相撞,結果他沒事,對方嚴重送去醫院開刀。

目前,筆錄已經做完,對方因為開刀筆錄還未完成。


事發之後,這位同事找了很多人分享他的經歷,重複我上面寫的內容。

另外開闢未發生預設立場,譬如和解/調解的事情,可能未來走司法的途徑,主要是賠償的問題(保險理賠以外求償金額),同事擔心萬一。


然後,同事去收驚,在群組裏留言「如果早知道,我會更小心騎車。」

同事的這句金句,差點嗆到我了。覺得「好無言」!


有聽有記住某人說的話「要誠實面對來處理」。


今天跟另外一位同事說自己的看法,我說:公司教育訓練課程改成交通安全課程,另外每月交通安全宣導文宣,他都有看影片,他也看文宣,也有上在職教育訓練課程。

有那麼多的機會接觸有關交通安全各種宣導!

結果,同事在群裏:如果早知道,我會更小心騎車。


如果早知道,我會更小心騎車。這句文字從何而來?

😮‍💨


我覺得,任何事情,都有解決之道

只是要知道禁忌及條件!

很多人,都是自己腦補,也會聽他人意見,這樣也是有幫助。

但能夠知道具體方法不是更好嗎?


網路無遠弗屆,有任何疑問,基本上能找得到解決之道

2022年12月15日 星期四

疑不滿機車擋道!保全吐檳榔渣,住戶提告。

 疑不滿機車擋道!保全吐檳榔渣,住戶提告。


這個問題跟範圍有關!範圍是怎麼計算的?

假設,工作場所有圍牆,以圍牆為限,圍牆內及圍牆外觀,這有關刑民法私人土地劃分相同。

也就是說:

若私人土地 未標示 文字或圍籬,私人土地任何人皆可出入。

農地有耕種表示私人土地使用中,他人是不能私自進入,須得地主同意。


像學校以明文公告揭示於何時間可自由出入校園,在不影響學生學習也可以出入校園。

政府機關也是相同情況。


若是

社區型集合住宅未設圍牆,屬於開放式,那麼他人是可以自由出入的。

以上是範圍的界線。


屬於刑法第306條之犯罪,一般稱之為侵入住宅罪,而在刑法的法典編制上,第二十六章妨害自由罪包括法第296條至第308條的條文,因此刑法第306條屬於第二十六章害自由罪中其中之一的條文,因警察在司法文書上,有時會寫妨害自由。

參考資料:

刑法第306:

1: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2項: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保全人員 都知道其界線時,就該知道如何避免糾紛上身。

社區型集合住宅建築物外騎樓及出入口,皆為公共空間;因此,與交通安全規則有關。

若是

社區有申請出入口限制劃線標示,有機車擋道,可以報警處理。

若是

社區未申請限制標線,就是他人自由,不受限制。


這是需要溝通協調對待。


2022年12月14日 星期三

保全人員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

 我同事,剛好前幾天問說:薪資與加班休假問題!

其實之前我有寫過。保全業之保全人員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


1、基本工資(勞基法),契約基本工資28千~38以上。

2、獎金津貼:公司所有,發放權是公司決定。

3、駐衛保全工時是依每日外加累加方式計算。

4、勞健保及退休費,為強制性扣繳。

5、休假:固定休8天,特休假依年資累計,固定加班240分之1(可做為抵休假)。

6、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很早之前已經知道此項權益,在10年之前就已經享有。

7、若上班期間有特殊情況,可以延長至14小時;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在此限。

就選舉時,我們公司在交接時間延長至15小時,7h-7h延長到10點交接。

8、保全工作本是「個人誠信原則」,一個沒有誠信的人,做此工作爭議不斷本是常事。


我貼這個資訊,主要是我們公司都有做到。

只是沒有公開說明而已。

懂得人,就享有。

不懂的人,被忽悠,也正常。

警方&保全協防方案

 保全業及物業皆是「營利事業」單位!

警方&保全協防方案


我看完全篇內容得出幾點基礎

1、這是台中市政府出資系統保全監視性工作,與協助警方監視各區校園。

2、就我所知「外勤刑事組」一般來說是夜間工作比較多,日間工作的刑事組人員不足會調夜間人員補足人力,大多夜間刑事警察都有黑眼圈。

3、系統保全除了監視人員外,必須搭配外務警動人員,除固定路線巡視工作,在休息時間會在一個地區中找一地點等待「監視通報」趕往發報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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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個人覺得,若這9家保全公司有「正確教育」外務協警巡視工作人員;不要變成「中國式城管(暴力執法)一樣」,這是我不願看到的。

其實我們很多人就是喜歡(拿雞毛當令箭)假借協助警察當作自己也是執法人員,這個時候就糟糕透頂。


我們都等待未知的結果,希望不會有這樣的新聞出現。

持利器猛追同事

 獨/你薪水比我高!保全怒持利器猛追同事


我寫寫我的想法:

我之前有寫過一篇「勞基法基本工資&保全公司契約基本薪資」!

大家應該知道契約基本薪資是當初面試時企業面試人員告知我們的薪資,基本上企業面試人員會大概說明約28千~38千元。

這裡說明一件事,基本薪資是28千元;其他部分為其他加總薪資,包括獎金、津貼、加班、假日、盈餘、其他給予等等。


這裡牽涉到什麼問題?

1、薪資部分是沒問題,只要不違法:我們沒有一定必要去想辦法爭取,當然每個人都有自己的想法。

2、企業管理都是要勞工局報被「工作規則」。

但是,我們常常搞不懂為什麼還有各單位各自的規定呢?

我們可以稱之為「內規」。

3、就像是我所在的公司,分駐點案場內規是不一樣的。

如(XX組)有奬勵,也有懲處二樣內規,懲處是公司定立的,而奬勵則是駐點案場製定的。

另外(XX組)只有懲處沒有奬勵這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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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每一個駐點案場,都有不一樣的內規呢?

這樣說吧!

就我所在的公司,其他駐點案場同事最喜歡說一句話,無論講給誰聽,此話好像是準則一樣!

這句就是「 我們 這裡的規定不一樣,與其他案場有很大的差別」。

當然,說詞各不相同,所要表達的意思是:這裡有這裡的規定,你要遵守。


同樣的,我也寫過,其實保全人員的工作只二條,依據保全業法第4條、第4-1條。

依據保全業法「第4條、第4-1條」再與業主要求的規定相互比對,符合保全業法則留,不符則是與業主說明,不符合條件是什麼等等。


而內規是針對「奬與懲」與工作規則是兩回事!

不能一概而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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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新聞報導,薪資比我高?

當然,就有人有很多理由與想法,通常比年資、比工作、比待人處事、就是攀比的心理。

我沒有比別人差的意思!


額外津貼是公司自願給予部分,也就是說:公司願意給誰完全是公司決定。

當然,也有公司主管建議存在,若沒有公司主管建議,公司也不可能有能力知道該員工的工作狀況。


而這則新聞告訴我們一件事!

此則新聞主角,找錯對象。

也許,雙方早已積怨已久,才有可能會認為「被害人」是在背後桶刀子的人,才會有此事發生。


這是我看了新聞後的想法,分享給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