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7日 星期四

我的日常:駐衛保全人員與管理員的差異?


駐衛保全與管理員的差異?

1、首先大家要明白「駐衛保全人員工作」是什麼嗎?
保全人員工作「安全維護」:防火、防災、防盜。
2、普羅大眾普遍不知道保全人員與管理員有什麼差別。
3、業主與保全公司知道駐衛保全人員做什麼工作,但是他們避談、避教育保全人員、避免建立專業資料、避免大眾懂保全工作。
其目的是:混淆區別,好在灰色地帶來操控員工,好管理保全人員等。
4、保全人員成為承擔責任之「背鍋者」!成就業主與保全公司。

保全人員與管理員差異?
明法規定駐衛保全人員執有保全護照,駐衛保全人員工作為「安全維護」以防火、防災、防盜預防工作等…….
明法規定管理員工執有「事務管理人員、設備管理人員、消防管理人員」等證照,管理員工作為管理,以管理事務為主比如:代收信、代收管理費、環境清理、電器管理維護、電梯、發電機、自來、消防器材維護、及有關公共事務等等庶務。
駐衛保全人員安全與治安事件為主的工作內容,預防勝於事發後處理,駐衛保全人員提供安全保障,這是很重要工作。
管理員工作就比較多樣性,只要是有關生活庶務都包含,因此代替業主處理事務,減少業主浪費時間在共公事務上,只要專心在工作發展上既可。
因此駐衛保全人員工作是有標準程序,有工作流程的,保全人員工作是24小時,以日與晚二班輪替,一個駐點有一人、三人、四人以上不等。
以日班工作是用時間點為程序進行,以時間做工作流程。
假設:工作地點是科技工廠為例
工廠員工上班前準備,有服裝及安全器材等用品,於上班時段進行交通要道,保全人員處於安全位置警示「此時交通流量大,提醒來往員工及縣市道路之車輛發現車流」,注意行車安全等警示工作。
業主員工上班時間結束後,保全人員於工廠出入口進行預防陌生人、有心人士、及迷路、誤入廠區等安全有關事務,對於來訪、洽工、承包商、運輸等業主有關檢查工作,是否符合業主工作程序流程條件做為標準進行管理,在符合業主條件工作流程順利進行。
假設有人或流程錯誤時,保全人員就要依照不同工作進行「通報等待結果」,以治安事件來說的話,首先要先通知業主主辦窗口,主辦窗口進行處理解決,或者是報警處理等應對方式,處置治安事件是業主的責任,保全人員是代替業主檢查工作,決定事件處置責任是業主應負的責任。
假設是有關業主工作程序事件,保全人員只要通報業主主辦窗口員工,如何補救程序上的錯誤由業主相關單位處置既可,保全人員等待業主結果既可。
當然還有第三類事件,有關保全人員管理部份是由保全公司來處置。
工廠還有各種事件管理,假設是「火災」應對方式分輕重之分,及有業主上班時處置方法,也有廠區無業主員工時的處置方法,各不相同。
各保全公司都有一套危機應變標準程序,各公司做法不盡相同。
但是:多數保全公司並沒有定訂工作規範,而工作規範太多是做為參考性質,於事實不符,只要做過駐衛保全人員的工作者都知道此事,基本上,做駐衛保全人員,在工作上都是依照個人認知進行工作。
保全公司對駐衛保全人員工作要求:工作時依照業主要求去做,配合業主要求,要求保全人員不要跟業主爭工作合理性、符合保全工作與否等。所以駐衛保全人員一直在做違法的事,但一般勞工不會知道自己是在做違法的事,多數保全人員工作者早已習慣成自然,很少有人會去抗爭或爭取合法性。
來源:電子報

我的日常:駐衛保全人員專業是什麼?


1、首先大家要明白「駐衛保全人員工作」是什麼嗎?
保全人員工作「安全維護」:防火、防災、防盜。
2、普羅大眾普遍不知道保全人員與管理員有什麼差別。
3、業主與保全公司知道駐衛保全人員做什麼工作,但是他們避談、避教育保全人員、避免建立專業資料、避免大眾懂保全工作。
其目的是:混淆區別,好在灰色地帶來操控員工,好管理保全人員等。
4、保全人員成為承擔責任之「背鍋者」!成就業主與保全公司。

保全人員工作「安全維護」:防火、防災、防盜。
安全維護解釋:駐衛保全人員在工作時,是查遺補漏的過程,巡視是預防工作,這是概念理論。

保全業法明定駐衛保全人員的工作區分,有監視性工作、預防性工作。監視性工作 「勞基法責任制工作」(有些名稱不同但是性質相同都會例舉) TTCV、監視器控制室、安管中心、監視器監看人員、地域性監看施工人員等……

預防工作佔多數比如:大門保全人員、停車場、入廠交通要道警示工作、施工地安全維護工作、特殊單位銀行、政府、公園、地域性工作等…….

在法律駐衛保全人員的身分是「自然人、勞工」是「沒有法定身份、相對的則就沒有執法權」。

多數人則認為 駐衛保全人員 是保護人員、財產安全,這是錯誤概念深根大眾人心,相信有些人明白何為錯何為對,但多數人認知裡早已把帽子戴在駐衛保全人員頭上,少數人說再多又能如何,但勞工局與公司不會明確的告訴大眾何為正確,因為這是為官人的潛規則,也是企業文化的一種,他們已經習慣用灰色地帶成就管理公司管理員工,而一般員工是不會在乎,這些日常知識,員工並不會認清專業的重要性,員工在潛意識裡,則認為長官說:什麼就是什麼的依附式心態,這種心態是很難改變。

警察在執行任務時定為「維護安全」當有危害公眾安全時,警察可以執行公權力執去的,警察有法定身份維護人民財產安全,這是治安案件。

在報紙報導過比如:有人在網路上寫要在台北捷運上放炸彈,警察根據此內容執行逮捕行動,這就是所謂的「維護安全」解釋。


而「安全維護」安全放在維護前,意思很明白,駐衛保全人員先顧慮業主員工與產財安全,駐衛保全人員在工作中發現,有可能造成業主員工與財產安全危害時,優先通知業主知悉,這個行為就是預防工作。

比如:駐衛保全人員巡邏時,途中發現某段某位置有圍牆破損,於隔日通知業主知悉,業主應負責修繕,也可以放任,但駐衛保全人員必需記錄於工作薄,這是避免日後爭議的流程,尊重業主管理制度,也保護保全人員工作態度。

來源:報紙

2019年2月13日 星期三

保全人員難做,管委會委員要求?

管委會委員要求?
他說:
陌生人或訪客不能隨意進入,尤其是發宣傳單人員。
警衛你每天要注意飲用水還剩多少。
走廊要去掃,中庭花園要澆水。
外面椅樓要保持乾淨。
管理費幫忙收。
住戶有任何交待,你要幫忙做。
等等⋯
聽著好像沒什麼問題,一般來說:回應說「好」即可。

從以上管委會要求乍看之下並不難辦到,長此以往大家也是這樣做,也就認為這些是保全人員應做之事。
通常我們問駐衛保全,你的工作有那些?
他們被問時,真的不知道怎麼回答你的提問。
呆一下!開始回憶自己做那些:
一般來說,他們會這樣說:
要巡邏,陌生人及宣傳人員禁止進入,澆花灑水,掃地,幫住戶,收信,訪客留言,管委會留言等等⋯
更深入的詢問,比如:你巡邏都做什麼?
巡邏門窗有沒有關好,有沒有閒雜人等,有沒有奇怪行為!
還有其他的嗎?
注意四周有沒有可疑人士,或可疑車輛等。

有些保全人員會說很多無關工作的事,多數說的是人的性格問題。
某戶如何?要求如何?奇怪行徑?等等~
保全人員說其實他們也很為難,怎麼做他們(大樓所有人)都會有話說,保全人員不好做。

看我這篇文章的看官們,以上內容覺得怎麼樣,是不是很正常!

我則不這麼認為!
駐衛保全人員的身分先是自然人,再者是勞工,也是某公司的員工。
駐衛保全人員主要工作,是維護安全,防火、防災、防盜等。
為了業主的財產人員安全,駐衛保全人員應做預防措施,比如代替業主門禁管理,四周圍牆有沒有缺失,廠區內巡邏動線可視範圍有無可能造成危險之各種現象。
上述如發現異常通報業主窗口,業主無需告知結果,這是交付責任的過程;另外要回報自己的公司,將事件過程據實用文字細訴過程經過,結案。
當然有例外,有那些例外?
如果圍牆不夠高,建議業主作二方面參考,一種就是按裝系統保全,另一種加高圍牆或裝鐵絲網。
如果巡視動線中某易燃物品位置近電氣設備,可能造成易燃造成火災,建議換位置存放。
當然駐衛保全人員建議得到改善與否都據實回報公司,讓公司瞭解保全人員做了那些事。

上述管委會委員所說還有一些項目,都是有爭議的庶務,為什麼說有爭議,它有幾個特點:
駐衛保全人員必須離開位置這是其一,掛號信為重要文件放在保全人員那裡,有遺失問題,或者是未通知住戶此信重要等林林總總問題其二,如果管委會及住戶要求過分、不合理、違法等!駐衛保全人員有必要服務他們嗎?這也是爭議!

我們常聽到或看到報導,人與人之間是要有同理心,要有道德良心,我們也會常說一個巴掌拍不響,服務本身就是互動,人的好心也是有極限,並不能如企業宣導「顧客至上」「客戶永遠是對的」這樣的意思。

庶務並不是駐衛保全人員應做之工作,所以業主本身要完全承受爭議,那麼保全人員才會在此庶務中脫身,好好做這些庶務,而且保全人員是協助性質。

2019年2月12日 星期二

我的日常:保全人員的身分

類別勤務:
第五條 政府天然災害停班停課,保全人員仍需出勤?
(一)政府公告只限於公家機關,對百姓及勞工「僅供參考」,依班表仍應出勤。
(三)公司再以優於勞動部公告,給予給付同仁天然災害出勤津貼。
以上條文內容片斷:

(一)政府公告天然災害停班停課,僅限公家機關,於保全人員「僅供參考」,意思就是:在天然災害面前,保全人員不在勞基法管轄範圍。保全人員該上班還是要上班,無論外在因素如何,誓死也要冒險上班。

我記得早年保全人員的觀念跟條文內容一樣,誓死達成任務,當時我就覺得他們適合當軍人「合理的叫訓練,不合理的叫磨練」。
完全沒有選項,無論風雨交加,依然1907交接,上班時穿著濕淋淋的衣服工作,想想那時就覺的很傻。
但是現在大家還是一樣,我都覺得無言~

這篇內容不知誰寫的,連個但書都沒有,保全人員的命不是命,難道是蛐嗎?
謂何用「出勤」二個字形容上班,謂何用「執行勤務」來形容工作,難道保全人員的身分不是百姓或勞工嗎?肯定是軍人或警察囉!好諷刺。

就我知道這違反: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八條  工作場所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雇主或工作場所負責人應即令停止作業,並使勞工退避至安全場所。
  勞工執行職務發現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得在不危及其他工作者安全情形下,自行停止作業及退避至安全場所,並立即向直屬主管報告。
  雇主不得對前項勞工予以解僱、調職、不給付停止作業期間工資或其他不利之處分。但雇主證明勞工濫用停止作業權,經報主管機關認定,並符合勞動法令規定者,不在此限。

實質上應該要有但書,依情天災情況是否上班,如果風雨漸漸小,再動身上班,這才叫合理,留守人員給予額外上班時間給予加班費。

巡邏情形也是比照辦理才是正確的。

我的日常:約定書

類別勤務:
第二條:同仁正常工作外,是否有義務協助客戶處理庶務?
公司簽訂約定書中內容:
(一)約定書第三條,工作權責及工作性質明訂::
1.應接受甲方之指揮、監督、與調度。
2.應確實履行甲方所賦予之前述工作項目。
(二)⋯金司須透過保全人員履行。
(三)綜上,⋯,一般事務性工作,同仁仍應配合執行;惟客戶指派工作如不合法或逾越合理範圍時,應逐級向上反映,由單位幹部(主管)與客戶溝通。
以上原文斷篇:
甲方指揮、監督、調度,指揮在安全維護上聽從甲方指揮。監督保全工作表現。調度可能是保全人員多,在同一家客戶範圍內要調誰去那裡做保全人員工作,意思可能是這樣。
(三)⋯⋯
1.同仁「仍應」:是肯定句,意思是一定要做的意思。
2.如不合法或逾越合理範圍時:意思是如果甲方叫保全人員作違法的工作時,如果甲方叫保全人員作不合理工作時,還是可以由哨長、小隊長、督導與甲方溝通,假設甲方堅持要保全人員去作,而哨長、小隊長、督導同意時,保全人員還是要作這個工作,這個條文意思是這樣。
從這篇(三)⋯⋯條文內容意思:那表示保全人員沒有否決的權力,一切由幹部與甲方決定,無論違法與否都是可以商量的,不合理的也是可以商量的,決定商量結果是甲方與幹部決定。

從這個條文我看見中鋼保全歷年來發生的事,只要有事故時背鍋的都是保全人員,賠償責任也是保全人員。
當幹部與甲方商量叫保全人員,去做不合理及違法的事時,也形同合理化違法行為,及不合理事情給予合理化名義。
也就是說:幹部「說了算」的由來。
現在我明白了。公司如何把違法及逾越合理化。

但是我的看法是這樣的:
在中華民國憲法「民權」,在民法中「自由意願」也可以用「個人意願」詞彙來說。
說一下保全人員的身分問題,首先保全人員是百姓,再來是勞工,勞工有表達個人意願及權益的權力,公司約定書內容把法律賦予勞工意願刪除合法化。

也難怪中鋼保全幹部無須專業知識,只要是個聽話,又能執行壓制員工的幹部就是好幹部。還是那句話「我說了算」不需要管工作的合法性及合理性,只要幹部決定就是規矩。

假設幹部有人懂得何謂合法,何謂合理那麼我想中鋼保全人員工作一定很快樂,也會願意與公司同心。
但就目前來看,還達成不了,因為就我的認識,現在的幹部專業欠缺,有待提升。

我看還有得等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