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別勤務:
第二條:同仁正常工作外,是否有義務協助客戶處理庶務?
公司簽訂約定書中內容:
(一)約定書第三條,工作權責及工作性質明訂::
1.應接受甲方之指揮、監督、與調度。
2.應確實履行甲方所賦予之前述工作項目。
(二)⋯金司須透過保全人員履行。
(三)綜上,⋯,一般事務性工作,同仁仍應配合執行;惟客戶指派工作如不合法或逾越合理範圍時,應逐級向上反映,由單位幹部(主管)與客戶溝通。
以上原文斷篇:
甲方指揮、監督、調度,指揮在安全維護上聽從甲方指揮。監督保全工作表現。調度可能是保全人員多,在同一家客戶範圍內要調誰去那裡做保全人員工作,意思可能是這樣。
(三)⋯⋯
1.同仁「仍應」:是肯定句,意思是一定要做的意思。
2.如不合法或逾越合理範圍時:意思是如果甲方叫保全人員作違法的工作時,如果甲方叫保全人員作不合理工作時,還是可以由哨長、小隊長、督導與甲方溝通,假設甲方堅持要保全人員去作,而哨長、小隊長、督導同意時,保全人員還是要作這個工作,這個條文意思是這樣。
從這篇(三)⋯⋯條文內容意思:那表示保全人員沒有否決的權力,一切由幹部與甲方決定,無論違法與否都是可以商量的,不合理的也是可以商量的,決定商量結果是甲方與幹部決定。
從這個條文我看見中鋼保全歷年來發生的事,只要有事故時背鍋的都是保全人員,賠償責任也是保全人員。
當幹部與甲方商量叫保全人員,去做不合理及違法的事時,也形同合理化違法行為,及不合理事情給予合理化名義。
也就是說:幹部「說了算」的由來。
現在我明白了。公司如何把違法及逾越合理化。
但是我的看法是這樣的:
在中華民國憲法「民權」,在民法中「自由意願」也可以用「個人意願」詞彙來說。
說一下保全人員的身分問題,首先保全人員是百姓,再來是勞工,勞工有表達個人意願及權益的權力,公司約定書內容把法律賦予勞工意願刪除合法化。
也難怪中鋼保全幹部無須專業知識,只要是個聽話,又能執行壓制員工的幹部就是好幹部。還是那句話「我說了算」不需要管工作的合法性及合理性,只要幹部決定就是規矩。
假設幹部有人懂得何謂合法,何謂合理那麼我想中鋼保全人員工作一定很快樂,也會願意與公司同心。
但就目前來看,還達成不了,因為就我的認識,現在的幹部專業欠缺,有待提升。
我看還有得等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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