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知道保全人員對誰負責,對業主(顧主)及保全公司主管負責。那業主的員工呢就依據業主要求去做、去要求,但是有很多不合理的規定怎麼辦?這時候就看保全人員自行理解再要求員工。但是員工也會自我膨脹,認為自己可以要求保全人員等等⋯,他們不知道自己有什麼權益。
像是辦公大樓及住宅大樓都有管理委員會,保全人員對管理委員會負責,而不是對所有員工或住戶負責,但是員工及住戶則認為他有權指使保全人員等⋯。
許多人不知道自己有什麼權益,喜歡自己定義自己的權利,這是許多人的通病,這會造成什麼影響嗎?朝令夕改及莫虛有規定出現,因此保全人員自己要釐清自己的立場及職責,保全人員的立場代表業主(顧主及保全公司,保全人員代替業主(顧主)及保全公司的眼睛,將即時訊息24小時傳遞給業主(顧主)及保全公司值班主管,假設有事件發生將由業主(顧主)及保全公司值班主管決策,讓事件消弭或處理。
保全人員立場代表法律延伸,但是沒有執行法律的權力,保全人員有傳遞訊息的責任,沒有決策事件的權力。因此保全人員代表業主(顧主)及保全公司的眼睛,即時傳遞訊息給相關人員。
有人則認為保全人員有判斷事件意識,往往這樣的認知將決策權力付予保全人員,當事件處理流程錯誤,造成事件擴大時,誰將負責?業主(顧主)、保全公司、社會報導直指保全人員,將事件失誤最大責任定性為保全人員失誤責任人。
許多人有時候,會清楚知道基層員工沒有決策權利,但在事件發生時,卻要承擔罪責,這是奇怪的現象,無論是任何人對這樣的理論全買單。保全人員工作一切行為誰付予,如何工作、用什麼方式、應該如何處理等皆是業主(顧主)及保全公司主管付予,當失誤造成時,保全人員只是執行者,並不需要承擔決策失誤責任。
舉例說明:道路是交通部管的,違規是交通警察或地方警察取締,交通要道由警察指揮交通,或是警察及地方政府聘僱之義警有交通指揮權,但沒有執法權,這在交通安全規則條文規定。
未申請路權,依交通安全規則是違法行為:
第141 條興修房屋或其他工程,未經公路主管機關或市區道路主管機關許可,不得使用道路;其經許可者,不得超出限制。
第142 條未經警察機關許可,不得在道路上舉行賽會、擺設筵席、拍攝影片、演戲、運動或其他類似之行為。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七章道路障礙
但是業主(顧主)保全公司及多數人卻要求保全人員至道路上交通指揮,為什麼?保全人員卻願意買單為什麼?
因為不懂保全工作職責,其他不懂沒關係,但是保全業應該知道,卻知法犯法。當保全人員做為職業,是不是要懂得法律常識,才不會莫名承擔責任。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