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20日 星期日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之「特別休假」

內政部七十六年一月十五日(76)台內勞字第四六九九四號函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之特別休假,原則上以日為計算單位,所稱一日,係指自午前零時至午後十二時連續二十四小時而言。關於各事業單位若建議依「公營事業機構勞工特別休假時間准以小時計算」乙案,得由事業單位依實際需要明訂於工作規則中報准後公開揭示。

以下分類:
1、延長工時 :指正常工作日,超過8小時的部份。
2、休息日出勤:指勞動基準法 第36條規範的休息日出勤部份。
3、休假日出勤:指勞動基準法 第3738條的特別休假、國定假日等。
4、例假日出勤:指符合勞動基準法 第40條而使勞動基準法第36條規範的例假日出勤部份。
您這邊產生的加班問題應該屬於休息日出勤及例假日出勤。
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1項的規範為:
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嚴格來說您出勤的那日不叫休假日,而是休息日或例假日,休假日有另外的定義跟規範。
而休息日出勤與例假日出勤的規範又不一樣,休息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係規範於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
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而例假出勤則是規範於勞動基準法第40條第1項: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依據勞基法 特休假一日就是24小時;資方要在工作規則載明特休假一日為8小時,或一日為10小時計。

一般企業以一日8小時計,假設有7天特休假,共計56小時。

在保全業如果依據上述,56小時,那麼保全人員正常時數10小時,若要休假只能休5天6小時。
這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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