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依據
第4 條保全業得經營左列業務:
一、關於辦公處所、營業處所、廠場、倉庫、演藝場所、競賽場所、住居處所、展示及閱覽場所、停車場等防盜、防火、防災之安全防護。
第8 條本法第十條之二規定之職前專業訓練及在職訓練,其課程內容應包括法令常識、執行技巧、防盜、防搶、防火、防災等狀況處置之學科及術科訓練。
保全人員身分勞工,保全人員對不在視野範圍,不負成敗之責!
保全人員工作「安全防護」防火、防災、防盜,是預防工作,有危險疑慮通報顧主,決策權在顧主及公司主管。
巡邏目的:是「查遺補缺、發現異常」巡視工作依路線檢查「遺留物品、可疑物品、減少或增加物品,巡視工作中所有權土地範圍之設施、設備、可能有(危害、危險)之(圍牆、外觀、其它)現況,發現異常通報顧主處理,如何決策由顧主負責,並同時向公司回報知悉,由公司與顧主溝通建議之。
所以保全人員不負成敗之責,保全人員要有專業義務,將自己所見描述成文字通報顧主及回報公司,最終承擔結果由顧主與公司。
第4-1 條保全業執行業務時,發現強盜、竊盜、火災或其他與治安有關之事故,應立即通報當地警察機關處理。
就像治安問題,保全業法明文規定,如遇治安問題報警處理。
但是有的顧主在乎自己知的權力,保全人員不能忽視顧主感受,所以正確做法是,治安問題發生時,依情況緊急與否來通報,若無緊急狀況先通報顧主,詢問顧主是否報警處理,並在工作薄留下紀錄及回報公司;若是當下發現事故者,當下先報警後通報顧主及公司。
優先順序因事態情況,決定處理方式,不能依個人認知,來處理事件,容易發生糾紛,而且處置事件要有規範及依據,這樣才不會有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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