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題目:某人看了這篇文
「保全人員要懂的保全人員工作有那些!不在工作範圍皆庶務,要做不做隨個人。法律常識很重要~
當保全人員別講道理,法律早已說明:保全人員工作是什麼!」
為什麼?
差異是業主及其他人的理論,沒有依據。
法律明文規定保全人員與管理員工作本來就是大不同。
你說實際!實際是多數人不知道保全人員工作,用自己認為的道理來定性。
原則上,保全業法
第 4 條保全業得經營左列業務:
一、關於辦公處所、營業處所、廠場、倉庫、演藝場所、競賽場所、住居處所、展示及閱覽場所、停車場等防盜、防火、防災之安全防護。
二、關於現金或其他貴重物品運送之安全維護。
三、關於人身之安全維護。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保全業務。
保全業法施行細則
第 8 條本法第十條之二規定之職前專業訓練及在職訓練,其課程內容應包括法令
常識、執行技巧、防盜、防搶、防火、防災等狀況處置之學科及術科訓練。
實際社會大眾,誤以為保全人員工作,是服務大眾需求無上限,社會大眾還會把階級意識形態領導保全人員,以業主身分駕馭保全人員應該尊守。
這會有優越心態,花錢的是老大,我說了算等⋯
這就你所謂的「差異點」。
我想請問:當某人侵害他人權益時,而被當事人控告。而被告可以說:我不知道有這條法令嗎?
別用這種「我認為」來定性各職業工作範圍及規定,更何況是法律明文規定的保全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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