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千尋之堤,潰於蟻穴,禍常起於所忽,保全人員安全防護工作,其目的在於業主「財產、設備與人員等之安全」,由另一種角度解釋,安全防護工作也就是「預防」的工作。
惟綜觀現今保全業工作重大影響安全事件一再重演,突顯保全人員工作專業不足,因此,積極提高在職訓安全防護專業課程,對於一切可能發生危安因素,查遺補缺、發現異常發掘並消弭,才能防止駐點危安事件發生,就算不幸發生,亦能有效應變與處理,將傷害或損失程度減至最低,為建立共識,謹彙列「安全防護工作」應有專業知識、危安案例及落實安全防護工作,以供參考。
二、安全防護工作
為能有效落實駐點安全防護工作,駐點擬定安全防護預防作為,規劃目標、預定方向;應確實掌握駐點安全狀況,依法規定實施。
警察與保全人員差別:
1、警察職權維護安全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1 條為維護公共秩序,確保社會安寧,特制定本法。
第2 條違反社會秩序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本法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第3 條行為後本法有變更者,適用裁處時之規定。但裁處前之規定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規定。
第4 條在中華民國領域內違反本法者,適用本法。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器內違反本法者,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違反論。
解釋:
社會秩序維護法之目的,維護公共秩序,確保社會安寧。
如有不正當行為之目的,對於社會善良風俗,公共秩序,社會安寧有妨害,就是觸犯社會秩序。
2、保全人員工作安全防護
第4 條保全業得經營左列業務:
一、關於辦公處所、營業處所、廠場、倉庫、演藝場所、競賽場所、住居處所、展示及閱覽場所、停車場等防盜、防火、防災之安全防護。
第8 條本法第十條之二規定之職前專業訓練及在職訓練,其課程內容應包括法令常識、執行技巧、防盜、防搶、防火、防災等狀況處置之學科及術科訓練。
保全人員身分勞工,保全人員對不在視野範圍,不負成敗之責!
保全人員工作「安全防護」防火、防災、防盜,是預防工作,有危險疑慮通報顧主,決策權在顧主及公司主管。
巡邏目的:是「查遺補缺、發現異常」巡視工作依路線檢查「遺留物品、可疑物品、減少或增加物品,巡視工作中所有權土地範圍之設施、設備、可能有(危害、危險)之(圍牆、外觀、其它)現況,若有未完善提出建議,發現異常通報顧主處理,如何決策由顧主負責,並同時向公司回報知悉,由公司與顧主溝通建議之。
所以保全人員不負成敗之責,保全人員要有專業義務,將自己所見描述成文字通報顧主及回報公司,最終承擔結果由顧主與公司。
第4-1 條保全業執行業務時,發現強盜、竊盜、火災或其他與治安有關之事故,應立即通報當地警察機關處理。
就像治安問題,保全業法明文規定,如遇治安問題報警處理。
但是有的顧主在乎自己知的權力,保全人員不能忽視顧主感受,所以正確做法是,治安問題發生時,依情況緊急與否來通報,若無緊急狀況先通報顧主,詢問顧主是否報警處理,並在工作薄留下紀錄及回報公司;若是當下發現事故者,當下先報警後通報顧主及公司。
優先順序因事態情況,決定處理方式,不能依個人認知,來處理事件,容易發生糾紛,而且處置事件要有規範及依據,這樣才不會有爭議。
三、實施
依據相關法規制定統一安全防護標準,積極推動在職專業訓練,善盡教育、管理、督導、檢查的責任。
要求駐點保全人員真實詳細紀錄,對於尚存之缺失,隨時增定、修訂、複查安全防護規定,並向上級報告。
四、建立溝通管道
基層即時通報與回報,管理者收獲制定政策,協助解決問題,不應讓基層承擔責任。
五、在職專業訓練
檢視當前各機構安全防護工作上所發生之危安案例,雖案情態樣、災害程度各有所不同,但追本溯源分析、比較,總是發現有共通之性,謹歸納並分述。
六、安全防護狀況判斷
1、緊急治安事件及火災事件,優先通報與回報順序「警消單位、業主、保全公司」。
2、其他非立即危害事件,優先通報與回報順序「業主、警消單位或保全公司」。
參考資料:http://homepage.vghtpe.gov.tw/~ged/lefta/a4_00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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