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制定是好意,往往是資方用來斂財及勞工耗命,一個月休8天是人性化法律,資方不滿意斂財績效,於是立委為了滿企業才有了加班時限,這樣的做法變相向榨取勞工血汗,因此為了安撫勞工賺錢取向及休假意願,就有了加班補假等法律。
正常上班、休假加班、加班補休、加班領現等配套法律規定,這之間資方就有更多潛規則,遊走在法律及施加壓力給勞工。
如何在法律灰色地帶使用潛規則:
減少員工人數,利用員工因月薪少想加班的心態,讓員工以為公司為了讓員工多賺錢,所以故意不徵滿員,其實公司意圖可以多賺錢及榨取勞動力做法。
也讓全國百姓潛意識裡,認為月薪少為正常,認為加班可以多賺錢,這種不合理現象,百姓顧慮生活必需,在沒達到目的時,就以時間換取金錢的方式,多數則認為這是很正常的,往往此做法讓自己生命縮短而不自知。
工作有分三種方式呈現:
正常班:一天8小時左右,星期一~五,週口六加班。
三班四輪:24小時分成三個時段,不分週休,三人分三時段上班,一人休假。
二班三輪:24小時分成二個時段,不分週休,二人分日夜二班,一人休假。
正常上班者,再怎麼加班都是按生理時鐘進行,除非某資方刻意為之,讓勞工加班至晚上十時或以上,但勞工局有罰則。因此資方利用「勞工不懂責任制」向勞工欲加責任制框架,讓勞工自以為自己的工作為責任制。因此把工作帶回家,做到七晚八晚,甚至於週六週日皆在工作中度過,無加班費工作者。
輪班制是違反生理常規,本是耗損生命,而月薪並沒有高於正常班人員,資方卻說:公司有補貼如「輪班津貼、假日津貼等」既然是常規津貼為何歸類為月薪中,資方利用變相名目,讓員工自以為高人一等,其實不然。
我們都知道「承包」是有價值、有價差,這跟本金與獲利有關,人們都說:無奸不成商為何?這裡牽涉很多方面,比如母公司與子公司關係,母公司發包給子公司,當然要讓子公司獲利才有價值,本金就是員工成本及子公司耗材上,母公司獲得人力解放及管理精簡,相對的讓子公司員工薪資下降趨勢,會讓員工認為是正常的。
因此企業利用這樣的關係達到目的,子公司的目的在於節省成本,誰的成本最好減,當然是人的勞動力,只要讓員工認為公司是虧損的,要員工共體時艱,那麼勞工就可以節省,讓高層有升遷機會,而代價是員工勞動償金。
資方有個絕招:服務業叫「顧客至上,顧客永遠是對的」勞工叫「責任制,老闆說的就是你的工作,要完成」也就所謂的老闆說了算,有多少人被這種歪理,卻把它當成真理來執行,多數皆買單。
許多報導引述心肌梗塞、中風、高血壓等都是過度使用生命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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