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20日 星期日

派遣工(契約工)終結,以後為「正職員工」!

因此立法院在20195月修正勞基法,增訂關於派遣勞工之規範,此一規定已於2019621日生效。
依修正後之勞基法第17條之1規定,要派公司不得於派遣公司與派遣勞工簽訂勞動契約前,有面試該派遣勞工或其他指定特定派遣勞工之行為,亦即業界通稱之「轉掛行為」,如果違反的話,不僅可處新臺幣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

派遣勞工得於在要派公司工作之日起90日內,以書面向要派公司提出訂定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要派公司應自派遣勞工意思表示到達之日起10日內,與其協商訂定勞動契約,逾期未協商或協商不成立者,視為雙方自期滿翌日成立勞動契約,並以派遣勞工於要派單位工作期間之勞動條件為勞動契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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