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9日 星期三

離普的認知!社區保全為何覺得自己的工作是對的

 保全是什麼?依據《保全業法》第 4 條規定,保全業得經營以下業務:

一、關於辦公處所、營業處所、廠場、倉庫、演藝場所、競賽場所、住居處所、展示及閱覽場所、停車場等防盜、防火、防災之安全防護;

二、關於現金或其他貴重物品運送之安全維護;

三、關於人身之安全維護;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保全業務。


簡言之,保全員的主要工作是進行各類場所的安全巡查、防範災害及通報潛在危機,屬於以安全防護為核心的預防性職務。然而在社會現實中,還存在另一類與保全經常被混淆的職業,即「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第 16 條,管理服務人的主要職責包括:

一、善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提供受任執行管理維護業務契約所應提供之服務;

二、受託管理公共基金及其他費用,不得侵占挪用,也不得與公司或個人財物混用;

三、遵守誠實信用原則,避免不正當行為或疏於執行業務;

四、對重大缺失應坦誠告知客戶;

五、保守業務知悉的他人秘密;

六、不得要求或收受不當酬金,或以不正當方式招攬業務;

七、執行業務應留下書面紀錄與報告;

八、對火災或其他災難,須規劃消防、安全與緊急應變方案,並能在危急時迅速有效行動。


由此可見,管理服務人負責的是整體物業管理與維護,包括財務管理、公共設施保養及危機應變規劃,其核心職責是「管理」,而非純粹的安全防護。兩者雖有交集,卻在法律定位與工作內容上截然不同。


然而,在台灣的實務運作中,保全業與物業管理業卻經常被混為一談。多數保全公司或物業管理公司,為了經營方便或降低人力成本,往往將保全員與管理服務人的職責混合在一起。部分企業甚至刻意模糊界線,讓社會大眾誤以為保全人員理所當然要負責大樓管理、收費、清潔指揮、客戶服務等工作。企業在對外行銷時,也常將管理維護的內容納入保全業務介紹,導致網路上充斥著不清不楚的保全職務說明。


保全員的工作劣勢,正是源自這種錯誤的觀念。保全人員本應專注於預防性查察、風險通報及現場初步處置,但在現實中卻被要求承擔許多非屬保全範疇的雜務。例如,有些保全被迫兼辦社區的管理服務、公共基金收支、甚至居家維修協調等,已超出《保全業法》所規範的範圍。這種混淆不僅增加勞務負擔,也埋下潛在的法律風險。當發生事故時,業主或公司往往將責任推給保全個人,將違規行為定義為「個人行為」,企圖逃避法律責任。


此外,部分企業為追求利潤,寧願承擔法律風險,也不願投入資源區分職務或改善工作制度。因為正確地分工會增加人事成本、訓練時間以及管理複雜度。對企業而言,雖然違法被罰,金額往往遠不及藉由壓榨基層勞力所獲得的利潤。因此保全員常淪為被壓榨的對象,權益難以獲得保障。


雖然《勞基法》對勞工的工時、薪資、職務內容均有明確規定,但在執法上,主管機關往往難以有效作為。勞工局面對企業規避責任的手法,往往也顧慮到社區管理運作的複雜度,不易介入或處理,造成企業有恃無恐。再加上部分基層勞工因為求穩定收入或缺乏法律知識,也常抱著得過且過的心態,不願揭發違規現況。


保全業與管理維護業確實是社區安全與運作不可或缺的兩個面向。然而,只有清楚區分兩者職責,才能避免誤解與違法,也才能保障基層勞工的權益,確保社會安全與正義。社會大眾若能對此有更正確的認知,將有助於推動企業遵守法令,並促進產業的健全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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