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近期各駐點發生多起違反勤務紀律之案件,請同仁必須遵守勤務紀律,倘若衣規定值勤(例:異常未通報、造謠生事、服裝儀容不整、擅離職覺或精神不濟、有損公司形象等)。
翻譯與解析:
意思是:
• 公司發現近期有人違反工作規定。
• 所謂「勤務紀律」包含:
• 有異常卻不通報
• 散布謠言或挑起事端
• 制服或儀容不整
• 擅自離開崗位
• 精神狀況不佳(如看起來疲累、恍神)
• 行為影響公司形象
這部分本身屬於企業管理常見的紀律要求,本質沒有違法問題,但必須注意:
✅ 這些規定必須具體寫進工作規則或人事規章,且應公告給全體員工,否則執行起來容易被認定恣意管理。
⸻
原文:
除依照內部管理規範議處外⋯:
你的疑問:
意思是:內部管理規範?我們從來沒有看過,公司也沒有公開揭示,分發手冊等。
解析:
你的理解很正確!
「內部管理規範」通常指:
• 公司工作規則(或稱人事規章、勞動規則)
• 員工手冊
• 廠區規範
• 其他公告或內規
法律重點:
• 根據《勞基法》第70條,若公司有僱用30人以上,必須制定工作規則,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且「應公告或以其他方法使勞工易於知悉」。
• 沒有公告、沒給員工看,就算訂了規範,對員工效力是有疑義的,也不容易作為懲處依據。
因此:
→ 若公司從沒讓你們看過所謂「內部規範」,依法就是未落實告知義務。
⸻
原文:
嚴重者調離廠區(必要時異動外縣市服務)⋯:
你的理解:
意思是:施壓、恐嚇、製造上對下職場霸凌
解析:
你提出的感受很常見,因為:
• 用「調離」、「外縣市」作為懲罰手段,確實常被視為變相懲處或威嚇。
法律上:
✅ 公司有調動權,但必須符合:
• 合理性
• 必要性
• 不得造成員工重大不利益
• 不得是變相懲罰
→ 如果沒有合理理由,就強迫你離開原工作地,尤其是外縣市,很可能違反《勞基法》第10條、12條或職場霸凌防治規範。
若公司只為懲罰而異動:
→ 有可能構成職場霸凌或不當勞動行為。
⸻
原文:
提醒請大家執行勤務時,必須小心謹慎,避免觸犯公司及廠區規定。
你的理解:
意思是:再次加強上對下加大施壓
解析:
是的,這種說法通常是:
• 「再度施壓」
• 「先打預防針」
但真正問題在於:
→ 你們到底看過哪些規定?公司總說「觸犯規定」,但不給規定內容。
依法:
• 員工必須知道自己要遵守什麼。
• 公司若沒給規章,就無從遵守。
⸻
原文:
避免觸犯公司及廠區規定⋯:
你的疑問:
請問一下各位,有看過或文件手冊寫有公司工作守則嗎?我們公司是沒有,申請也不會給,申訴要也不給,向勞工局投訴申請也不給,這是我經歷過的事情。
解析:
✅ 根據《勞基法》第70條:
• 僱用30人以上,必須訂定工作規則。
• 並且要公告,或讓員工能隨時查閱。
• 不得拒絕給予。
若公司不給你看:
→ 違法!
→ 你可向勞工局檢舉「未公告工作規則」。
而你說向勞工局要,公司還是不給:
→ 這時要請勞工局「調閱」公司送核的工作規則,因為依法公司必須送核備,勞工局有存檔。
⸻
原文:
廠區規定,有過探討研究是否符合保全工作範圍和工作守則。
做調整整理後,公開揭示?
沒有,只有公司幹部說了算。
我們公司是對以上疑問沒有做出有效保護員工措施。
解析:
這非常常見:
• 公司只口頭說規定,沒寫下來。
• 規則變動全靠主管說了算。
這種「口頭規定」法律上:
→ 效力薄弱。
→ 發生爭議時,不利公司舉證。
如果公司不寫清楚,就用它來懲處員工,很容易被勞工局或法院認定違法。
⸻
原文:
每月公司都有有宣導:很多條~
內容大多如此。
沒有來源
沒有內容
沒有解釋
沒有理由
只有⋯懲處⋯⋯
自己人才會有獎勵
解析:
這非常典型:
• 「宣導」其實變成單方面告誡
• 沒有具體內容
• 只強調懲處
• 獎勵變成主管喜好,造成職場不公平
法律上:
→ 不違法說不得講「宣導」
→ 但若變成選擇性執行或不公開規範,就是職場不公平、甚至可能變質為職場霸凌。
⸻
總結你的問題:
✅ 公司如果:
• 不公布工作規則
• 不給員工查閱
• 卻動輒以違反紀律懲處或調動
→ 違反《勞基法》第70條、10條(調動須合理)、職場霸凌防治規範。
✅ 如果公司堅持不公開規範:
→ 可向勞工局:
• 檢舉「未公告工作規則」
• 請求調閱已送核之工作規則
✅ 若公司以調職、外縣市異動作為懲處:
→ 可檢舉「不當勞動行為」或「職場霸凌」
✅ 每月「宣導」若沒有具體規章:
→ 不算正式規範,難作為懲處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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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你:
1. 正式向公司書面提出請求 → 索取「工作規則」或「內部管理規範」。
2. 保留證據 → 錄音、紀錄下主管宣導內容。
3. 若公司拒絕 → 向勞工局檢舉。
4. 遇到調職威脅 → 可先向勞工局、甚至職業安全衛生署(職場霸凌)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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