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工作防盜、防火、防災,意思是未發生意外事件前預先防範。
保全業之保全人員:電腦管制中心監控人員、經理級以上人員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之一第一款規定者。
(87.7.27勞動二字第032743號公告
解釋:勞基法施行細則第50條之1對適用前述勞基法84條之1職務之說明如下:
1.監督、管理人員:指受雇主僱用,負責事業之經營及管理工作,並對一般勞工之受僱、解僱或勞動條件具有決定權力之主管級人員。
2.責任制專業人員:指以專門知識或技術完成一定任務並「負責其成敗之工作者。」
3.監視性工作:指於一定場所以監視為主之工作。
4.間歇性工作:指工作本身以間歇性之方式進行者。
依據上述所寫:1、有決定權力之主管。2、負責其成敗之工作。3、監視為主之工作。4、以間歇性之方式進行工作者。條文解釋
駐衛保全人員
1、如公司門口管理車輛人員出入,如遇疑慮事件,通常會尋求業主決定。
2、巡視業主廠區法定範圍時,主要工作是未發生意外前預先防範,查廠區範圍有多出物品或少了物品,發現有破損或未妥當上鍞關閉等等異常時,通常會立即告知業主,由業主或員工自行解決。
3、駐衛保全人員不負責成敗之工作,只是協助性質。
4、以上是駐衛保全工作。
5、系統保全附合第3、監視性工作。
6、督導有監督、管理人員決定權。
7、保全人員工作時間固定,沒有監視性工作,沒有負成敗責任,沒有決定權力。
因此:基層駐衛保全人員不是責任制範圍,不要把責任往自己身上攔;那些願意攔責任的人,自行負責就可以自己說:自己是責任制。
我中鋼保全員工林銀福當班時,遭遇事件就是通報業主,沒有決定權力、也沒監視任何地方的權力、又不是間歇性工作、而且不用負成敗責任,一切都由業主承擔。
所以我林銀福不是「責任制」工作者。
在此跟理事長說明:感謝您關心同仁的心意!此文只代表我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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