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責任制人員?
A: 法令並未就「責任制人員」有所定義。但依據勞動基 準法施行細則第 50 條之 1 第 2 款關於「責任制專業人員」 規定,所指的是以「專門知識或技術完成一定任務並負責其成敗之工作者。」此外,依據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規定,責 任制專業人員必須為勞委會所公告之工作者,且勞資雙方應 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
地主管機關核備者才可以算是責任制專業人員。 ※相關法令: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條及其細則第 50 條之 1 第 2 款
註:勞基法施行細則第50條之1對適用前述勞基法84條之1職務之說明如下:1.監督、管理人員:指受雇主僱用,負責事業之經營及管理工作,並對一般勞工之受僱、解僱或勞動條件具有決定權力之主管級人員。2.責任制專業人員:指以專門知識或技術完成一定任務並「負責其成敗之工作者。」3.監視性工作:指於一定場所以監視為主之工作。4.間歇性工作:指工作本身以間歇性之方式進行者。
9.保全業之保全人員、電腦管制中心監控人員、經理級以上人員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之一第一款規定者。
(87.7.27勞動二字第032743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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