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26日 星期日

我的日常:工會三權勞工權益 中鋼保全員工林銀福

工會運作主要目的「勞工權益」

別忘了屬於「勞工」的勞動三權
工會究竟對勞工們有什麼樣的實益?在還沒有工會之前,勞資關係間的天平是極「不平等」的。勞工受僱於雇主,對於雇主的「要求」幾乎沒有拒絕的空間,也缺少表達意見的管道,勞工宛如躺在砧板上的魚肉,任「資方宰割」。況且,勞方迫於現實生計,往往敢怒不敢言,摸摸鼻子繼續忍受下去。

平等權、合理性
工會可以說:是勞資關係中的一道曙光。
一根竹筷容易折斷,一捆竹筷則可以成功地抵擋外力。
依據勞動三權,勞工被賦予與雇主抗衡的能力,使天平不再如以往一樣傾斜:

1、組織權(工會法),集結籌組工會,在法律上成為協商主體,並與資方進行談判。

2、協商權(團體協商法),勞資雙方針對協商事項來回折衝,期望取得改善勞動條件的共識。

3、爭議權(勞資爭議處理法),若雇主拒絕與工會談判協商或雙方無法達成共識時,工會握有最後的武器設糾察線、罷工,藉由癱瘓生產活動以迫使雇主重回談判桌協商。

工會法第35條(全文)
35 第一項: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對於勞工組織工會、加入工會、參加工會活動或擔任工會職務,而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二、對於勞工或求職者以不加入工會或擔任工會職務為僱用條件。
三、對於勞工提出團體協商之要求或參與團體協商相關事務,而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 不利之待遇。
四、對於勞工參與或支持爭議行為,而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五、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之成立、組織或活動。 第二項: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為前項規定所為之解僱、降調或減薪者,無效。

我們來探討一下,以上內容有幾個重要字眼!

不平等
何謂不平等,什麼是平等權?
資方要求
何謂要求,何謂不合理?
資方宰割
當資方說了算,就任其宰割,有公平正義?

理事長你叫我看看法律,我看了!

我知道勞工三權,何謂勞工權益,就像我碰到的二件事,第一支申誡,懲處過當來說,懲處不合理,與事實不符。

第二支申誡真的是污衊,懲處過當與事實不符。


我則認為這是我的權益,既然沒有能合理爭取到個人權益,那麼我就公諸於網路,我所說的是我經身經歷,絕無虛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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