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12日 星期六

監視器⸻監視器的存在是約束和承擔後果⸻

 「責任」這兩個字,簡單說就是:


該由誰去做、該由誰去承擔後果。


意思是,當你有某種職務、承諾或該完成的事情,那就是你的責任。

萬一事情沒做好,或出問題,就需要由你來負擔結果,或者解決後續。


例如:

老闆給你工作,你要按時完成,這是你的責任。

你承諾朋友幫忙卻沒做到,朋友可能會怪你,這也是責任。



⸻駐衛保全本職工作


例如很多人以為:


保全人員該看好門,若沒看好造成損失,可能就要負責。


其實這樣的說法並不完全正確。

根據《保全業法》第4條規定,保全人員的工作性質屬於「預防性工作」。

意思是,保全人員的責任主要是發現可能存在的危險或異常狀況,並且向業主或主管單位報告,由業主來決定要不要採取後續處理或排除危險。


換句話說,如果保全人員已經盡到巡查、通報的義務,但業主不願意修繕或改善,日後真的發生損害,通常責任不會落在保全人員身上,因為保全沒有強制執行或最終決策的權限,也不是法律上承擔結果責任的主體。


所以保全人員的「責任」,是把該通報的狀況確實向上反映,而不是保證絕對不發生事故。

若發生問題,也不應該一概認定是保全人員的錯。


 ————法律責任


除此之外,還有一個經常被忽略的重要觀點,就是監視器影像在法律上的證據力。


很多人以為監視器只是「方便看一看」的工具,但其實在法律上,監視器影像往往具有極高的證據價值。在民事或刑事訴訟中,如果監視器拍攝到關鍵畫面,通常可以作為法院判斷事實的重要依據,甚至成為定罪、賠償與責任歸屬的關鍵證據。

換句話說,如果監視器影像是被法庭採信的證據,那麼監視器本身的存在與使用,就不再只是「輔助性工具」,而具有法律上的強制約束力與法律效果。


因此,監視器的存在絕不可小看。一旦企業裝設了監視器,就等於在法律上承擔了對這些影像負責的義務,包括確保畫面有人監看、保存期限、影像調閱規則,以及在發生事件時,如何作為證據提出。


也因此,若業主只是簡單要求保全「順便看看螢幕」,卻又在發生事故時拿監視器影像來追究責任,這種做法在法律與實務上都很不合理。

因為:

若監視器影像是法律證據,就應有專人專責制度來確保監看與紀錄完整,不能交由多工、無法專注的保全「兼差」處理。

若企業沒制定明確規範,監控職責的歸屬、輪班安排、異常通報流程,都會在事後引發責任爭議。

若保全人員不是專責監看,卻在事故發生時要承擔法律責任,這與比例原則也不符。


總結來說,監視器不是「擺好看」或「順便看」的設備,而是一項可能在法律上決定責任歸屬的關鍵證據工具。企業若設置監視器,就必須建立清楚的制度、專責人力與操作規範,否則出了問題,不該把所有責任都推給第一線的駐衛保全人員。

門禁「管制」和門禁「管理」的差異性


在民間企業方面,門禁管制制度同樣非常重要,尤其是牽涉到營業機密的時候。根據《營業秘密法》的規定,企業若認定某些區域屬於機密範圍,通常會將這些地方劃設為管制區域。若公司認為整個企業環境都涉及機密,那麼門禁管制範圍可能會擴及全公司。


為了確保營業秘密不外洩,企業通常會制定門禁管制規則,並公開向全體員工揭示這些規定,常見做法是把相關內容明列在員工手冊中,讓每位員工都清楚哪些區域受管制、出入須遵守什麼規定,以及違反規定的可能後果。


至於在門口或管制區域工作的保全人員,他們主要是依據企業制定的門禁管制規範來進行管理工作,例如查驗員工證件、核對訪客名單、記錄進出時間等等。然而,保全人員並沒有法律賦予的執法權,所以在遇到爭議或特殊情況時,像是有人在沒有通行許可的情況下要求進入,他們不能自行決定放行或驅離,而應該第一時間向企業內負責門禁管理的主管單位報告,等主管核准後,才能放行或作出相應處置,並且詳細記錄整個過程。


雖然企業通常已經將門禁管理規定明文載入制度,但實際運作中,仍難免出現疏漏或無法預料的狀況。

因此,很多時候,保全人員必須反覆向相關單位詢問或請示決策,才能決定是否放行或如何處理。


此外,即使保全人員已經依規定盡力執行門禁管制,仍常會遇到有人試圖破壞規則,甚至有些人憑藉自己在公司內的權力或職位,對保全人員施加壓力,要求通融。

遇到這類狀況,保全人員通常都會將事件詳實記錄下來。

然而,一般來說,這些紀錄並沒有被規定可以讓外部單位或保全人員自己調閱或作為自保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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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上,企業多半優先考量自身形象、保護內部員工的權益或面子問題,因此即使事情不是保全人員的錯,也可能出現企業為了平息紛爭,選擇犧牲保全人員立場的情況,這是普遍社會實務。

這也是門禁管制管理實務中,保全人員經常感受到壓力與無奈的原因之一。


重要的是,門禁「管理」其實只是管理,兩個字本身並不具備強制執行力,最終決策權還是掌握在企業手裡。所以在民間,通常稱為「管理」而非「管制」。

在企業裡所謂的管制,實際上是企業訂定規定要員工遵守,但如果真的遇到員工不遵守,保全人員並沒有強制力可以處理。

該怎麼解決,往往才是最大的問題。

一般企業往往不會去考慮這種細節,總覺得不會發生這種事情,但真發生了,通常也不會再把相關應變程序寫進規定裡,為求自保和支持犧牲保全員的理由所在。

這也是保全人員最無奈的地方。


所有人犯的錯誤觀念,保全員可以做門禁管制工作

 違法行為

大家常聽到「門禁管制」,但這不是說想管就能管,因為門禁管制其實牽涉到限制別人自由,像是不讓人進去、要看證件、甚至請人離開,這些都屬於行使公權力。根據《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的規定,政府如果要限制人民自由,就一定要有法律依據,不能只是憑口頭說一說。


警察之所以常負責門禁或維護安全,是因為《警察法》規定,他們的工作本來就是要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危險、還有促進人民的福利。所以只要跟社會安全、秩序有關,警察都可能介入。像是進出管制、臨檢、盤查,都是他們的工作範圍。


有些政府機關因為等級比較高,或者機密性比較強,門禁管制就會更嚴格。除了現職警察,還會聘請退休警察擔任警衛,來執行門禁或安全的工作。雖然他們職稱叫「警衛」,但如果他們被授權去管制人員進出,或者要求人離開,其實也是在行使國家賦予的公權力,同樣要有法律依據。


簡單說,門禁管制絕對不是說做就做。就算是出於安全考量,也不能沒法律根據,否則就是違法。像《社會秩序維護法》、《警察職權行使法》或各機關的門禁規定,就是讓警察或執勤人員有法可循,也保障人民的權利不會被隨便侵犯。


大家可能覺得,要搞清楚這些法律很麻煩,好像要念好多書。但其實只要記得:限制別人自由或進出的事情,一定要有法律根據,不能只是口頭說「我是為了安全」。這就是門禁管制背後最重要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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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例情況


特別要注意的是,有些政府機關會聘請保全人員在機關內工作,協助執行門禁管制。不過,保全人員本身並不具有警察的執法權,他們的職責主要是依照政府機關的內部管制規定,負責人員進出的登記、檢查或引導等工作,協助機關安全維護。


雖然保全人員能執行機關交辦的門禁管制,但若遇到特殊情況,例如有政府人員在門禁管制的時段要進出機關,保全人員並不能自行決定放行或攔阻。

正確的做法,應該是先向政府機關內負責安全的主管單位聯繫、詢問,待主管單位確認同意後,再將相關資訊如人員姓名、單位、進出時間等詳細記錄,並依核准結果予以放行。


這樣的流程,既是為了維護機關的安全與秩序,也避免保全人員超出自己職權範圍擅自作決定,造成權限濫用或違法的風險。


法律依據:來源

警察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80001

社會秩序維護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80067

警衛勤務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80026

警衛人員依據「立法院警衛勤務規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30143

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1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55&flno=159



2025年7月11日 星期五

職場工作日常鬥爭

 


背景:冰箱、冷氣、電扇、椅子以及保全室裡許多東西,都是我自己掏腰包買的,放在保全室供大家使用。

我唯一的要求是:愛惜使用、保持整潔,以及個人飲食用品若不要就隨手丟棄。


我平時上班都會提早半小時到。

某天,同事A對我說:「我看到B在拿冰箱裡的東西時,把冰箱門當扶手壓著,一邊伸手拿東西。他冰了很多水,把冰箱塞滿,幾乎都是他的東西。」


我回答他:「沒錯,冰箱、冷氣、電扇、椅子都是我的。大家既然使用,就要愛惜。萬一哪天壞了,我不會修,會直接請人來收走。因為如果大家都不愛惜,我也沒有義務提供這些東西給大家使用。

我不是在意是誰弄壞的,而是在意大家使用的態度。


既然你看到了,就直接告訴他不要壓冰箱門,要愛惜使用。沒必要特別跟我報告,我也不會代你轉告,這樣沒什麼意義。」


當時我們還聊了其他話題,就不贅述了。


114年7月11日(昨晚),同事B打電話給我,說同事A告訴他:冰箱門不要當扶手,不要壓,還提到我曾說過「C如果冰箱壞了,不會修」等等的話。


我跟B說:「確實我有說過,但我真正的意思是:『沒錯,冰箱、冷氣、電扇、椅子都是我買的,你們使用就要愛惜。壞了我不會修,會直接請人收走。因為若大家不愛惜,我也沒義務提供給大家使用。』」


我接著問B:「假設你是A,你看到B做那些事,然後來告訴我,你覺得他的目的是什麼?」


B回答:「他說的那些,你有親眼看到嗎?還是他自己在講?」


我說:「不是。你再想想看。」


B又說:「他是想推卸責任,怕冰箱壞了算到他頭上。」


我說:「其實他的心態更像是,把自己看到的事告訴我,想讓我對你產生壞印象或厭惡感。往大處講,假如我是幹部,同事A不斷跟我說你的事,一次、兩次累積下來,可能就讓我對你產生嫌棄,甚至想辦法刁難你或把你調走。」


「我為什麼要你們自己去溝通,而不想夾在你和他之間?因為這件事B你有沒有做,我自己又沒親眼看到,我沒必要聽誰說什麼,就認定你是故意的。對我而言,這種事並不重要。


我覺得A對你不滿已經很久了。不滿什麼,那是你們相處之間的問題。彼此關係好壞,還是要靠你們自己去磨合和處理。


至於你們的工作表現,其實從你們平時的對話,我就已經看得很清楚。根本不需要聽別人轉述,我心裡早有答案。」


疏離冷漠的代價!保全公司管理層如何傷害正義?

 有一天晚上,一名保全員因認為某封信件十分重要,便在完成一連串工作後,於深夜約十一點,親自將信件送往住戶家中敲門。當時,保全員只想盡責完成工作,並無其他心思。


然而,敲門並呼喊後,住戶遲遲未應門,保全員便自行離開。


隔天,該名住戶氣憤地來到保全工作崗位,情緒激動地描述前晚的經過。她說:「我是一個女生,晚上獨自在家,你敲我家門,我怎麼可能不害怕?」傾瀉一番情緒後便離去。


此時,接班的保全員對前一晚的事毫不知情,聽見住戶大聲陳述後,判斷此事無法自行處理,便將狀況回報給保全公司主管。


主管得知情況後,立刻致電晚班保全員,告訴他當晚不必再來上班。


後來,當該住戶再經過大門時,看見的已是陌生的保全員。保全員面對住戶時,態度顯得謹慎而小心。隔天,住戶再次經過大門,保全員對她的態度明顯多了一層疏離感。




從上述事件簡單分析:

晚班保全員的行為,從工作效率角度看,並沒有明顯問題。他認為信件重要,想盡責完成工作,動機本身無可厚非。
同樣地,女性住戶在深夜獨自一人,面對有人敲門,感到恐懼與不安,也完全合理。
至於公司方面,選擇立刻停止該名保全員的工作,是為了避免爭議擴大。

從三方立場來看,各有各的困難與壓力。
然而,若要歸納導致此事件的根本原因,保全公司本身的責任比重最大。為什麼?

假設 保全公司負責該駐點案場的主管,能夠確實掌握社區平時的作息習慣,並根據多年經驗,規劃完善的職前訓練,類似事件其實完全可以避免。
身為主管者,多半是經驗豐富、擅長處理各種人際關係與突發狀況的人,但此案中,保全公司主管選擇以最省事的方式處理,核心原因是:

他們不願將寶貴的工作經驗、案例知識,公開形成系統化放到教育訓練中。
公司對員工採取放任式管理,導致員工在資訊封閉的環境下,只能「瞎子摸象」、跌跌撞撞地累積經驗。
保全公司主管做的只是短期應付,而非著眼企業的永續經營。


從上述兩篇討論再細細思考後,可以得到一個結論:

對於基層保全人員而言,採取「慢慢來沒關係」的態度,反而可能是最好的工作方式。

為什麼會這樣說?

因為在多數時間裡,保全工作的性質相當平凡、單調,許多事情並非必須即刻完成。
從時效性來看,即便是法院公文這類文件,也通常會有期限規定,不會要求立刻處理、立刻送達。

只有在遇到天然災害或各種突發意外時,保全工作才真正出現迫切的即時性需求。

因此,若能掌握這兩種不同情境的節奏,依事情輕重緩急來從事保全工作,基本上已經能達到七十分、算是及格水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