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曾經以為,只要理由寫得夠完整,
只要符合「正當防衛」的法律要件,
站在道理那一邊,法律就會站在我這一邊。
我錯了。
結果法院的判決只有一句話的重量——
正當防衛,不可能成立。
那一刻我才明白,
正當防衛不是拿來保護一般人的法律條文,
它更像是一條反擊無效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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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實裡,要讓正當防衛「真的成立」,
條件只有一種——
你必須已經被打到快死了。
不法侵害要明顯、要極端、要失控:
被圍毆、二十個人打一個人、
血流不止、命都快沒了。
在那種情況下,
你如果反擊了,
法官「有可能」會說一句:
也許,這算正當防衛。
但只要你還站得住、還有反應、還沒倒下,
你出手,就很容易被認定為——
互毆、傷害、過當。
所以我終於懂了:
正當防衛不是用來讓你自保的,
而是用來在你差點死掉之後,
給你一點點被理解的空間。
這不是理論的問題,
是現實運作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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