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2日 星期四

居住品質對社區的意義

 我個人的見解是這樣的:

想作奸犯科的人,基本上會利用職權違反常規。

原因是:有利可圖。


而法律給君子定規矩,由條排例順序為主次之分。

因此第一條就寫道:居住品質。

居住品質?


居為家

家為建築

建築為私有

私人財產也

住為居

品質為生活平安喜樂者


而社區「因某個人有所圖謀不軌者」因而共同之器攻擊居住之人,品質消失殆盡。

⋯⋯⋯⋯⋯⋯⋯⋯⋯⋯⋯⋯⋯⋯

我N年主委,沒碰過這樣的事情。

因為

社區的事務,通通交給住戶決定。

所以責任是落在住戶身上。

1、我只要做服務管理人(總幹事、經理的工作)。

2、把發現寫成報告,讓所有人知道。

2、我先找廠商議價,然後把議價及廠商要給我的回扣,通通寫成報告,讓住戶知道。

3、留時間給住戶,看完這報告後,再寫一份結論讓住戶,去查廠商議價問題,去驗證事件。

4、等大家意見都出來了。

5、再結合大家意見,與廠商條件!

若相合,及不適用。

相合,做投票表決。

相左,就再延議,從新找出解決方案。

6、相左事件,會延長時間,光找解決之道,就慢慢詢問,找到住戶滿意的。

如果,得不到住戶認同,就停擺,留待以後解決。

7、留待以後解決問題,寫成條例草案,成為永久性公告。

當有解決之道時,再召集議事,從新跑流程。


留待解決問題:往復再往復。

新議題:發現時,開始走流程。


一年之中召集區權議事,已經是日常,有時候一整年順順利利,有時候一年兩參件召集三次。

但是

我們社區一定會在一年之中固定選定日期召開實體區權會議,做以前事務總結報告,順便連絡感情等。


也沒有發生大家所說的「攻擊、抺黑、為反對而反對」。

2021年12月1日 星期三

跟蹤騷擾防治法對社區影響

 跟蹤騷擾防治法(111/04/19日實施)

本文

第 3 條    本法所稱跟蹤騷擾行為,指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下列行為之一,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一、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特定人行蹤。

           二、以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特定人之住所、居所、學校、工作場所、

                   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

           三、對特定人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或其他相類之言語或動作。

           四、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對特定人進行干擾

               。

           五、對特定人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

           六、對特定人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七、向特定人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譽之訊息或物品。

           八、濫用特定人資料或未經其同意,訂購貨品或服務。

           對特定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同居親屬或與特定人社會生活關係密切之人,以前項之方法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無關之各款行為之一,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亦為本法所稱跟蹤騷擾行為。


對社區影響及生活改變

這是一部,比性騷擾防治法更加嚴厲的法律!

在我們工作場上,或是生活上,會經常碰到,要謹言慎行了。

很恐怖的法律,有限制言論自由影響。


假設是服務工作者

面對服務對象,最好!

1、以什麼都不知道來回應,有關對其他人的意見與看法。

2、客人、訪問來訪,請他們自己連絡當事人,由住戶來電通知服務人員或是前台。程序反向制定!

3、如果住戶、其他人有質疑、建議、意見等,請以文字表達,然後交給主辦方;不參雜個人意見或修飾詞彙文字。

4、很多實務工作、服務、接觸、口條、語氣、詞𢑥可能有爭議實務,我們有更充足的理由拒絕。

5、巡邏、巡查、整理、檢查以目視、拍照事件為主,除非是本職工作不在此限。

6、治安及災難報警消處理,協助之。

7、若要觸及住戶私人物品、社區物品、訪客及私人物品、外人私人物品,可拒絕,除非當事人同意最好有文字或錄音為證等。

8、任何表情可能讓對方感受到性別、語氣、口條詞彙、態度、行動、動作歧視等,都可觸犯此法。

9、關於第3條第6項 我個人解讀是:網路社群、通訊APP等會犯此法。

10、關於男女之間,不能有追求行為,首先詢問對方是否同意被追求,才能做其他追求表示。

11、其他在此法第3條已載明,就不在重複。

個人看完這部法律心得

有了這部法律,不能以差不多來定義。

就像愛乾淨與有潔癖區別。

唉😮‍💨~

最好的對待,不帶任何情緒應對,語氣平淡不帶其他感情,只做一問一答,不做任何多餘的事。

在這樣的法律條件,社區服務將是困難重重,因為服務必須接觸到人,也就產生各式各樣的情況,隨時隨地都會觸及此法律。

2021年11月30日 星期二

如果社區管理委員會不越權

 社區又是另一種面貌,自由自在、和諧氣氛、享受生活!

第27條第3項內容中最後一段是這樣寫的:

受託人於受託之區分所有權占全部區分所有權五分之一以上者,或以單一區分所有權計算之人數超過區分所有權人數五分之一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


意思是:一個人受託可以同時持有區分所有權人人數五分之一之數量!

以100人為例:五分之1是20人。

想當選為委員,輕而易舉之事。

規約是主委利於自己的約定,規約不是與所有區分所有權人共同約定的。

通常

做出違法行為的人,都是擁有權力的人。

這是台灣總統做出的表率。

這是因為 權力 做再多違法行為,他們樂在其中,有利可圖。


我並非仇視,如果管理者遵循管理職務,不越權。

何來今日台灣社區紛爭?

而事實上,管理職務不做卻成為決策機構,這不是搶了住戶基本居住品質權利嗎?


可以問問你,翻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一條本質是什麼嗎🤔?

再問問,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管理委員會職務怎麼寫的嗎?又是如何解釋?

再提問,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物業管理服務人職務又寫什麼嗎?

又如何解釋呢?


當然,我也知道!

當初修訂第27條、第31、32條理由是什麼?

是因為,很多社區住戶漠不關心社區。

當社區有需要推動維護與修繕,必須通過區權會議決議才能執行。

因此,當時就有建商及物業推動修訂條例,方便管理委員會執行。

也因為這樣,讓管理者成為極權者的機會,變成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漏洞百出。

什麼都規約,請問規約!

有在區權會逐條逐項表決通過嗎?

我敢保證,全台灣社區絕對沒一家如此做的。

沒有唯一


只有更多更多的都是少數幾個有心人士所制定的。

他們制定目的,就是方便自己。

如何利用區權會議達成獲取社區利益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7條第3項 區分所有權人因故無法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配偶、有行為能力之直系血親、其他區分所有權人或承租人代理出席;受託人於受託之區分所有權占全部區分所有權五分之一以上者,或以單一區分所有權計算之人數超過區分所有權人數五分之一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

一個人可以「受委託」所有區分所有權人五分之一「委託書」。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1條規定,區權會議決議規定,若第一次會議某議案未通過時,可以再召開第二次會議,其決議參加與同意人數條件下修。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外,
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
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
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
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2規定,如下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前條規定未獲致決議、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人數或
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未達前條定額者,召集人得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
會議;其開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出席人數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人並五
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過
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之同意作成
決議。





2021年11月29日 星期一

管理委員會是犯罪組織

 為什麼我說:管理委員會是犯罪組織???

這句依據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第27條第3項 區分所有權人因故無法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配偶、有行為能力之直系血親、其他區分所有權人或承租人代理出席;受託人於受託之區分所有權占全部區分所有權五分之一以上者,或以單一區分所有權計算之人數超過區分所有權人數五分之一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

這段法律條文:受託人於受託,或以單一區分所有權計算之人數超過區分所有權人數五分之一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

意思是:一位受託人可以持有所有區分所有權人五分之一委託書。

這代表什麼意思?

代表一個有心人士 有企圖 有目的 想貪圖社區管理費基金等目的,而這個人只有有五分之一張委託書,當上管理委員會委員是在正常不過的當選人。

就我與之相交的其他社區朋友聊到,多數社區都有同樣的問題及特色。

當有心人士刻意營造氣氛下,於制定規約時方便圖利,會設定一個或二個條文,其中一個是「領用金金額💰」,另外一個是利用「重大維護理由」設計金額💰若干金額💰等。

這是普遍現象!

很少人對法律深入解讀,很多人並不知道任一法律條文是很多但書的,不同的人有不同解釋,當然也包括律師及法官。不然就不會有所謂的「烏龍法官」定義。

我個人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立法時就當任管理委員會成員,我很清楚當時的法律條文。

在當時很多物業及建築商人為了方便管理社區,一再向政府施壓,把委託書委託限制拉高,這樣管理才會無死角等理由,促成第27條第3項修正條文。

因此,受傷的是「區分所有權人」,一個懂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人,只要有心貪圖社區管理費及基金,是在法律允許下做出貪沒社區(共同利益)財產,其名目有二項:一為零用金(經常性支出),另一方面是(重大修繕計劃)高額經費,從此二項無上限貪沒社區共同利益,至社區環境設施與設備於不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