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個人的見解是這樣的:
想作奸犯科的人,基本上會利用職權違反常規。
原因是:有利可圖。
而法律給君子定規矩,由條排例順序為主次之分。
因此第一條就寫道:居住品質。
居住品質?
居為家
家為建築
建築為私有
私人財產也
住為居
品質為生活平安喜樂者
而社區「因某個人有所圖謀不軌者」因而共同之器攻擊居住之人,品質消失殆盡。
⋯⋯⋯⋯⋯⋯⋯⋯⋯⋯⋯⋯⋯⋯
我N年主委,沒碰過這樣的事情。
因為
社區的事務,通通交給住戶決定。
所以責任是落在住戶身上。
1、我只要做服務管理人(總幹事、經理的工作)。
2、把發現寫成報告,讓所有人知道。
2、我先找廠商議價,然後把議價及廠商要給我的回扣,通通寫成報告,讓住戶知道。
3、留時間給住戶,看完這報告後,再寫一份結論讓住戶,去查廠商議價問題,去驗證事件。
4、等大家意見都出來了。
5、再結合大家意見,與廠商條件!
若相合,及不適用。
相合,做投票表決。
相左,就再延議,從新找出解決方案。
6、相左事件,會延長時間,光找解決之道,就慢慢詢問,找到住戶滿意的。
如果,得不到住戶認同,就停擺,留待以後解決。
7、留待以後解決問題,寫成條例草案,成為永久性公告。
當有解決之道時,再召集議事,從新跑流程。
留待解決問題:往復再往復。
新議題:發現時,開始走流程。
一年之中召集區權議事,已經是日常,有時候一整年順順利利,有時候一年兩參件召集三次。
但是
我們社區一定會在一年之中固定選定日期召開實體區權會議,做以前事務總結報告,順便連絡感情等。
也沒有發生大家所說的「攻擊、抺黑、為反對而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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