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30日 星期二

如果社區管理委員會不越權

 社區又是另一種面貌,自由自在、和諧氣氛、享受生活!

第27條第3項內容中最後一段是這樣寫的:

受託人於受託之區分所有權占全部區分所有權五分之一以上者,或以單一區分所有權計算之人數超過區分所有權人數五分之一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


意思是:一個人受託可以同時持有區分所有權人人數五分之一之數量!

以100人為例:五分之1是20人。

想當選為委員,輕而易舉之事。

規約是主委利於自己的約定,規約不是與所有區分所有權人共同約定的。

通常

做出違法行為的人,都是擁有權力的人。

這是台灣總統做出的表率。

這是因為 權力 做再多違法行為,他們樂在其中,有利可圖。


我並非仇視,如果管理者遵循管理職務,不越權。

何來今日台灣社區紛爭?

而事實上,管理職務不做卻成為決策機構,這不是搶了住戶基本居住品質權利嗎?


可以問問你,翻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一條本質是什麼嗎🤔?

再問問,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管理委員會職務怎麼寫的嗎?又是如何解釋?

再提問,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物業管理服務人職務又寫什麼嗎?

又如何解釋呢?


當然,我也知道!

當初修訂第27條、第31、32條理由是什麼?

是因為,很多社區住戶漠不關心社區。

當社區有需要推動維護與修繕,必須通過區權會議決議才能執行。

因此,當時就有建商及物業推動修訂條例,方便管理委員會執行。

也因為這樣,讓管理者成為極權者的機會,變成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漏洞百出。

什麼都規約,請問規約!

有在區權會逐條逐項表決通過嗎?

我敢保證,全台灣社區絕對沒一家如此做的。

沒有唯一


只有更多更多的都是少數幾個有心人士所制定的。

他們制定目的,就是方便自己。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