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又是另一種面貌,自由自在、和諧氣氛、享受生活!
第27條第3項內容中最後一段是這樣寫的:
受託人於受託之區分所有權占全部區分所有權五分之一以上者,或以單一區分所有權計算之人數超過區分所有權人數五分之一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
意思是:一個人受託可以同時持有區分所有權人人數五分之一之數量!
以100人為例:五分之1是20人。
想當選為委員,輕而易舉之事。
規約是主委利於自己的約定,規約不是與所有區分所有權人共同約定的。
通常
做出違法行為的人,都是擁有權力的人。
這是台灣總統做出的表率。
這是因為 權力 做再多違法行為,他們樂在其中,有利可圖。
我並非仇視,如果管理者遵循管理職務,不越權。
何來今日台灣社區紛爭?
而事實上,管理職務不做卻成為決策機構,這不是搶了住戶基本居住品質權利嗎?
可以問問你,翻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一條本質是什麼嗎🤔?
再問問,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管理委員會職務怎麼寫的嗎?又是如何解釋?
再提問,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物業管理服務人職務又寫什麼嗎?
又如何解釋呢?
當然,我也知道!
當初修訂第27條、第31、32條理由是什麼?
是因為,很多社區住戶漠不關心社區。
當社區有需要推動維護與修繕,必須通過區權會議決議才能執行。
因此,當時就有建商及物業推動修訂條例,方便管理委員會執行。
也因為這樣,讓管理者成為極權者的機會,變成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漏洞百出。
什麼都規約,請問規約!
有在區權會逐條逐項表決通過嗎?
我敢保證,全台灣社區絕對沒一家如此做的。
沒有唯一
只有更多更多的都是少數幾個有心人士所制定的。
他們制定目的,就是方便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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