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30日 星期二

如何利用區權會議達成獲取社區利益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7條第3項 區分所有權人因故無法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配偶、有行為能力之直系血親、其他區分所有權人或承租人代理出席;受託人於受託之區分所有權占全部區分所有權五分之一以上者,或以單一區分所有權計算之人數超過區分所有權人數五分之一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

一個人可以「受委託」所有區分所有權人五分之一「委託書」。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1條規定,區權會議決議規定,若第一次會議某議案未通過時,可以再召開第二次會議,其決議參加與同意人數條件下修。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外,
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
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
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
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2規定,如下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前條規定未獲致決議、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人數或
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未達前條定額者,召集人得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
會議;其開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出席人數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人並五
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過
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之同意作成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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