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我說:管理委員會是犯罪組織???
這句依據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第27條第3項 區分所有權人因故無法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配偶、有行為能力之直系血親、其他區分所有權人或承租人代理出席;受託人於受託之區分所有權占全部區分所有權五分之一以上者,或以單一區分所有權計算之人數超過區分所有權人數五分之一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
這段法律條文:受託人於受託,或以單一區分所有權計算之人數超過區分所有權人數五分之一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
意思是:一位受託人可以持有所有區分所有權人五分之一委託書。
這代表什麼意思?
代表一個有心人士 有企圖 有目的 想貪圖社區管理費基金等目的,而這個人只有有五分之一張委託書,當上管理委員會委員是在正常不過的當選人。
就我與之相交的其他社區朋友聊到,多數社區都有同樣的問題及特色。
當有心人士刻意營造氣氛下,於制定規約時方便圖利,會設定一個或二個條文,其中一個是「領用金金額💰」,另外一個是利用「重大維護理由」設計金額💰若干金額💰等。
這是普遍現象!
很少人對法律深入解讀,很多人並不知道任一法律條文是很多但書的,不同的人有不同解釋,當然也包括律師及法官。不然就不會有所謂的「烏龍法官」定義。
我個人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立法時就當任管理委員會成員,我很清楚當時的法律條文。
在當時很多物業及建築商人為了方便管理社區,一再向政府施壓,把委託書委託限制拉高,這樣管理才會無死角等理由,促成第27條第3項修正條文。
因此,受傷的是「區分所有權人」,一個懂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人,只要有心貪圖社區管理費及基金,是在法律允許下做出貪沒社區(共同利益)財產,其名目有二項:一為零用金(經常性支出),另一方面是(重大修繕計劃)高額經費,從此二項無上限貪沒社區共同利益,至社區環境設施與設備於不顧。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