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蹤騷擾防治法(111/04/19日實施)
本文
第 3 條 本法所稱跟蹤騷擾行為,指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下列行為之一,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一、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特定人行蹤。
二、以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特定人之住所、居所、學校、工作場所、
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
三、對特定人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或其他相類之言語或動作。
四、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對特定人進行干擾
。
五、對特定人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
六、對特定人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七、向特定人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譽之訊息或物品。
八、濫用特定人資料或未經其同意,訂購貨品或服務。
對特定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同居親屬或與特定人社會生活關係密切之人,以前項之方法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無關之各款行為之一,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亦為本法所稱跟蹤騷擾行為。
對社區影響及生活改變
這是一部,比性騷擾防治法更加嚴厲的法律!
在我們工作場上,或是生活上,會經常碰到,要謹言慎行了。
很恐怖的法律,有限制言論自由影響。
假設是服務工作者
面對服務對象,最好!
1、以什麼都不知道來回應,有關對其他人的意見與看法。
2、客人、訪問來訪,請他們自己連絡當事人,由住戶來電通知服務人員或是前台。程序反向制定!
3、如果住戶、其他人有質疑、建議、意見等,請以文字表達,然後交給主辦方;不參雜個人意見或修飾詞彙文字。
4、很多實務工作、服務、接觸、口條、語氣、詞𢑥可能有爭議實務,我們有更充足的理由拒絕。
5、巡邏、巡查、整理、檢查以目視、拍照事件為主,除非是本職工作不在此限。
6、治安及災難報警消處理,協助之。
7、若要觸及住戶私人物品、社區物品、訪客及私人物品、外人私人物品,可拒絕,除非當事人同意最好有文字或錄音為證等。
8、任何表情可能讓對方感受到性別、語氣、口條詞彙、態度、行動、動作歧視等,都可觸犯此法。
9、關於第3條第6項 我個人解讀是:網路社群、通訊APP等會犯此法。
10、關於男女之間,不能有追求行為,首先詢問對方是否同意被追求,才能做其他追求表示。
11、其他在此法第3條已載明,就不在重複。
個人看完這部法律心得
有了這部法律,不能以差不多來定義。
就像愛乾淨與有潔癖區別。
唉😮💨~
最好的對待,不帶任何情緒應對,語氣平淡不帶其他感情,只做一問一答,不做任何多餘的事。
在這樣的法律條件,社區服務將是困難重重,因為服務必須接觸到人,也就產生各式各樣的情況,隨時隨地都會觸及此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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