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12日 星期三

保全人員工作遭遇事件薄

我的僱主是出租地,租地裡有超過30家公司承租,類別雜而亂,沒有統一的管理方式,保全人員以往依個人知識及判斷處事。

107年度接到退租公告,僱主電話口頭交代,期間管理門禁辦法,口述意思模糊,讓保全人員自行解讀並解釋,其意如下:
請退租公司行號,預攜出公司設備機具與辦公用品,須填寫物品攜出單造冊,並向地主申請簽核,未經簽核者禁止出大門。

不可抗拒之因素:
以往管理門禁是依以往經驗來判斷,完全由保全人員自行決定。
雖然說:保全工作依防盜、防災、防火的要件判斷。但是因為管理條件模糊,保全人員依合理容許之條件來管理門禁,大門之鐵捲門因年久失修半有效,關閉時只能關一半。在各項權力執行完全無效,只有消極實施及被動處理門禁。此地管理辦法是沒標準,當作有標準來實踐,而保全公司的作為是拿別處駐點工作規範來實踐此地工作,可以說文不對題。
1、僱主確以公司物品失竊名義,質疑保全人員工作能力及態度。
2、僱主確以未攔查出入車輛名義,質疑保全人員工作執行。
3、僱主確定保全人員工作很閒,坐在保全室內,什麼事都沒做來定論。

以上描述顯示問題所在

第一、僱主沒有強制統一,承租者遵守門禁管理條件,而製發識別證辯識效果差。
第二、每間公司業務不同,機具物品雜,假設請承租者每一次出入需申請物品攜出單據,所造成的人力、時間、限制等因素,使承租商造成不便及消耗,工作完成時間拉長,付出代價昂貴。
第三、保全人員是勞工,沒有公權力,實施門禁管理實有困難所在,而僱主想看的是,僱主所想之結果,而非保全人員實際狀況。
第四、求救於保全公司,公司拿文不對題的標準來實踐,造成僱主認定為保全工作標準,使保全人員苦惱不已。
第五、經承租商員工描述,此間保全經常輪替,此表示此間工作不尋常。
第六、工作應對實踐對與不對完全無法可依,又要實施;保全人員做還是不做,真的是考驗,常輪替保全人員是為正常。

在沒有根據及得不到資源的情況下工作,保全人員就是孤兒一樣,打或罵甚至於是嫁禍只能受之,多數人會選擇,請求更換單位工作。

壓力、是壓力、還是壓力、默默承受壓力,這就是保全工作!


保全人員誰關心過他們,保全也是需要被尊重!我想這是個夢想,是無法實現的願望。

2018年8月28日 星期二

我的日常:保全人員的態度及工作效率,我是中鋼保全員工林銀福

        以下是我的淺見,我們處的環境是社會,而非強制性單位,不能拿軍人及警察的優點加諸在保全人員身上。
        然而呢!保全這個行業中的高階主管皆認為與軍警相同,去槽糠取嚴厲之法來規定保全人員,這是什麼意思!可以想想~

1、合理的規則:
依據人性善良風俗及道德標準,來與同仁分享工作態度,在符合善良風俗及道德規範,做為上官就要支持同仁。
不符合者解釋與同仁知曉,是那裡不符社會道德要說清楚讓同仁自覺的改善自己的態度,這樣做不符合道德觀感,請同仁說說自己的想法加於引導正確的方向。

2、合法的規定:
制定出符合現場駐地規範,依據保全業法保全人員本職工作,再參照現場需求與法律是否符合駐衛保全工作,以此來制定工作規範並向業主知悉其規範內容,我們保全同仁做的工作全在規範中。
如果業主有規定提出時,加與探討業主提出之規定,制定完整的條文,當然條文中內容要有合理的解釋,就能成立。

3、解釋清楚業主需求:
規範之制定符合業主需求,保全人員是代替業主管理廠區及門禁,當事件發生時,事件決策交由業主,結果如何不在保全人員管理範圍,所以駐點保全人員才符合「不負成敗責任,駐衛保全不是責任制」。
就是因為不是責任制,才制定「緊急應變通報程序」優先通知業主權責人員,聽取決策結果後,保全人員依指示處置。
再依序通報駐點主管,主管通報值班督導,同時當班保全人員,通知安管中心,而當班保全人員通報結束。
是否繼續向上通報皆是主管以上個人判斷與否,這是非常重要的條文,所以一定要有「緊急應變通報程序」也就所謂的SOP標準程序。

4、問當事人該如何做才合理合法:
所謂當事人「就是提出議意的同仁,為了能很好掌控同仁態度及工作能力,與知溝通並瞭解他個人的邏輯推理能力,如果呢?這位同仁說出來的有出入,就可以拿規範給他與之比對,這樣態度也好,工作能力也好都會得到相應的回報。

5、溝通協調「問題」找出解決方法,解釋清楚問題,只要符合人性,事情不解了嗎?
       溝通是要有依據有合理解釋,還要符合人性生理需求。
什麼是依據「工作規範」向上演繹就參考相關法律。
什麼是合理性「人之道德觀標準」以照道德標準來演繹事件,就像秤一樣雙邊比重要相等,這就是道理。
什麼是符合人性生理需求「在不經思考就自然而然做出來的判斷」當然囉!這也是可以訓練的,就像工作規範一樣,看過了,也記住了,當發生事故,自然而然就會依照潛意識來行事通報。

        像是尿尿,都是生理反應,自然而人就會去厠所一樣,這些都是符合道德規範,是不能被制止的,這才是社會人性道德觀念。

2018年8月27日 星期一

我的日常:我公司的管理方法是以軍中領導統御來管理的,萬年不變

軍中「領導統御」來管理的,服從為天職,誓死達成任務,合理是訓練,不合理是磨練,長官不管對不對保全人員絕對服從,這就是我的公司上級管理保全人員的核心。

我是自願役,83年退伍當時28歲,去應徵工作,公司老闆說:你沒經驗,他這裡要有經驗的。去應徵學徒,老師父說:年紀大薪水高付不起。做服務業,老闆說:你不適合。

自願役能做什麼呢?保險騙騙人,也騙騙自己,等退休用沒了,自動離職,業績還沒出來。開大型車,大部分自願役選擇的工作;再者是,粗工、打雜、到後來的管理員及保全人員。

自願意被國家放棄,也被社會放棄。

自願役軍官現在毒害保全業,為什麼這麼說呢? 
因為那些當兵當很久的老軍官們都進入管理層,他們把軍中的習慣拿來管社會百性,把勞工當軍人,連文字都不改就拿來用。

比如:軍中叫上哨,社會說法叫上班;軍中叫值勤,社會說法叫工作;軍中叫任務,社會說法叫現階段工作;軍中叫執行勤務,社會說法叫,把本職工作做好。

比如:軍中叫誓死達成任務,社會說法叫注意安全想辦法完成;軍中叫合理的叫訓練,不合理的叫磨練,社會說法叫工作要照標準程序 (SOP) ;軍中禮節是,敬禮 ,長官說的都是對的,社會說法叫點頭或揮手 ,碰到問題想辦法解決,不能解決反應給上級。

比如:軍中叫服從;社會說法尊重個人意願。軍中對待長官是必恭必敬;社會對待人是平等對待,尊重上級,語氣和氣。

還有很多很多習慣被帶到保全業,苦的是做保全的老人家,上班要站標準站姿,苦也。

警察在海關執勤上哨,在大門坐在椅子上等待司機自行辦理入關手續;保全人員呢?要站在門口、大門、大太陽底下、雨中、大樓大廳等等,站、站、站~,保全人員跑去找司機來賓來辦理登記,還要幫助他們解決問題,當保全人員是隨叫隨到,打不還手罵不還口,打還手罵還口的叫態度不佳,人與人互相的,一個巴掌拍不響。

誓死達成任務,比如交通指揮,那是警察的專利,警察有法定身分,警察有執法權力等。
保全公司或雇主、管理委員會、住戶都認為,保全人員要保護雇主、住戶、員工叫保全去道路上交通指揮,當保全人員指揮造成事故時,叫保全人員自行解決,也不會得到幫助。

各位看看現在的保全人員,是不是這樣~


可悲的保全人員,做的再好,也得不到相對的尊重,

我的日常:我是基層駐衛保全人員,我不是責任制!中鋼保全員工林銀福

保全工作防盜、防火、防災,意思是未發生意外事件前預先防範。

保全業之保全人員:電腦管制中心監控人員、經理級以上人員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之一第一款規定者。
87.7.27勞動二字第032743號公告


解釋:勞基法施行細則第50條之1對適用前述勞基法84條之1職務之說明如下:
1.監督、管理人員:指受雇主僱用,負責事業之經營及管理工作,並對一般勞工之受僱、解僱或勞動條件具有決定權力之主管級人員。
2.責任制專業人員:指以專門知識或技術完成一定任務並「負責其成敗之工作者。」
3.監視性工作:指於一定場所以監視為主之工作。
4.間歇性工作:指工作本身以間歇性之方式進行者。

依據上述所寫:1、有決定權力之主管。2、負責其成敗之工作。3、監視為主之工作。4、以間歇性之方式進行工作者。條文解釋

駐衛保全人員
1、如公司門口管理車輛人員出入,如遇疑慮事件,通常會尋求業主決定。
2、巡視業主廠區法定範圍時,主要工作是未發生意外前預先防範,查廠區範圍有多出物品或少了物品,發現有破損或未妥當上鍞關閉等等異常時,通常會立即告知業主,由業主或員工自行解決。
3、駐衛保全人員不負責成敗之工作,只是協助性質。
4、以上是駐衛保全工作。
5、系統保全附合第3、監視性工作。
6、督導有監督、管理人員決定權。
7、保全人員工作時間固定,沒有監視性工作,沒有負成敗責任,沒有決定權力。
因此:基層駐衛保全人員不是責任制範圍,不要把責任往自己身上攔;那些願意攔責任的人,自行負責就可以自己說:自己是責任制。

我中鋼保全員工林銀福當班時,遭遇事件就是通報業主,沒有決定權力、也沒監視任何地方的權力、又不是間歇性工作、而且不用負成敗責任,一切都由業主承擔。
所以我林銀福不是「責任制」工作者。

在此跟理事長說明:感謝您關心同仁的心意!此文只代表我自己。

我的日常:駐衛保全人員不要把自己當作責任制!中鋼保全員工林銀福

何謂責任制人員?

A: 法令並未就「責任制人員」有所定義。但依據勞動基 準法施行細則第 50 條之 1 2 款關於「責任制專業人員」 規定,所指的是以「專門知識或技術完成一定任務並負責其成敗之工作者。」此外,依據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規定,責 任制專業人員必須為勞委會所公告之工作者,且勞資雙方應 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
地主管機關核備者才可以算是責任制專業人員。 相關法令: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條及其細則第 50 條之 1 2

註:勞基法施行細則第50條之1對適用前述勞基法84條之1職務之說明如下:1.監督、管理人員:指受雇主僱用,負責事業之經營及管理工作,並對一般勞工之受僱、解僱或勞動條件具有決定權力之主管級人員。2.責任制專業人員:指以專門知識或技術完成一定任務並「負責其成敗之工作者。」3.監視性工作:指於一定場所以監視為主之工作。4.間歇性工作:指工作本身以間歇性之方式進行者。

9.保全業之保全人員、電腦管制中心監控人員、經理級以上人員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之一第一款規定者。
87.7.27勞動二字第032743號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