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26日 星期四

保全從業人員合約分「定期契約和不定期契約」二種

 定期契約和不定期契約


千萬不要聽信社區的慰留,換保全公司就應該趕快跟著保全公司離開,特休是按你在保全公司年資跟著增加,如果待在原社區下一間保全公司不會承攬你之前的特休。好好待在原本公司除非你做的不開心了再離開。

如果原公司本來就沒給特休一律申訴討回你應得的。可以申訴的項目非常的多。


來源FB:


作者的觀點,只有在依法經營的公司中才真正適用。


然而在實務上,許多物業體系下的保全公司,管理層往往採用一套固定說法:「公司與顧主簽訂的是一年期合約,每年重新簽約一次;如果合約到期未續約,就只能與你(員工)終止契約,需要另行安排案場並重新簽約一年。」


因此,目前不少保全公司實際運作方式,是以一年一簽、以案場為單位聘用人員。換句話說,保全員簽訂的往往不是穩定的勞動契約,而是變相的「案場合約」;一旦案場終止契約,員工也被視為自然解聘。


這種做法在法律上其實存在爭議,甚至可能並不合法,但許多從業人員並不了解相關權益,久而久之便默認為行業常態,形成一種習以為常的職場模式。


合約分定期契約和不定期契約二種。


不懂自己上網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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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種現實:保全是跟著案場走,不是跟公司走


在保全這一行,有一種常見卻很少被說出口的現象:

同一個案場,保全可能換了五、六家甚至更多公司。


外人會以為這些保全員不穩定、愛跳槽,但實際情況往往不是這樣。


很多保全員其實並不是想換公司,而是只想留在熟悉的案場。


因為現實很簡單——


公司未必有好案場給你。


做保全大多是12小時班,早晚輪班已經夠累了,如果公司標走案場後要你去遠地點支援,等於每天多花兩三小時通勤,身體根本撐不住。


所以很多人寧可留下來等下一家得標公司,也不願意跟原公司走。


不是沒有忠誠,而是忠誠沒有回報。



更現實的是,很多保全員心裡都明白:


原本的公司如果很爛,就不可能跟它走。


薪水低、排班亂、動不動刁難、遇事只會責怪保全員的公司,在業界並不少見。


對保全員來說,留下來跟這種公司走,往往只會越做越差。


與其如此,不如等新公司接手。


至少還有重新開始的機會。



很多老保全都有一個共識:


找到一個好案場,比找到一間好公司還重要。


好案場代表:

管委會正常

住戶好相處

工作量合理

不亂找麻煩

可以長期做


如果遇到這樣的案場,大多數人只想一件事:


能待多久就待多久。



所以當公司要求保全員「要有向心力」、「要跟公司走」時,很多人其實只會苦笑。


因為大家心裡都知道:


公司大多不會善待保全。


那為什麼還要跟公司走?


很多人甚至有一種經驗:


跟公司走到最後,反而被想辦法弄走。


例如:

排到最累的案場

被調到最遠的地方

班表故意刁難

挑毛病記過


最後讓人自己離職。


所以不少老保全學到一個生存原則:


與其相信公司,不如守住案場。


只要案場穩定,人就有飯吃。


公司來來去去,保全還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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