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18日 星期四

建議說明:我說明目的緣由(白話版)

 我說明目的緣由(白話版)


我和大家一樣,

都是公司最基層的駐點保全人員,

不是主管、不是法務,也不是來對抗公司。


我這樣說明,唯一的目的,

是希望工安部門能把相關內容好好對照一次,

也重新認識「保全業」這個行業的性質與法律定位。



常見的誤解


很多人,包括工安部門在內,

其實都不自覺地犯了「從眾心理」。


大家普遍認為:


保全員的工作很簡單,

就是顧大門、做門禁管制、巡邏打卡。


於是在工廠大門,

工作內容慢慢被加碼:

檢查員工包包

查看車輛後座

要求打開後備箱


而這些,常被理所當然地認為:


「這本來就是保全的權力和責任。」



關鍵問題就在這裡


其實很多人不知道,

「大門管理」和「管制、檢查」,

在法律上的意思是完全不一樣的。


我用一個大家比較能理解的例子來說明。



用警察臨檢來比喻(不是類比權力)


警察要臨檢,也不是想臨檢就能臨檢,

在法律上,

需要符合一定程序與要件。


例如:

後車廂不能強行打開

必須是車主自願配合

或有合理懷疑涉及犯罪


即使是警察,

也不是個人說了算。



那保全人員呢?


保全業是民營公司,

保全人員的身份是受僱勞工,

不是執法人員,也沒有公權力。


立法院在審查保全相關制度時,

明確提到保全工作屬於**「協助性質」**


有些保全職務被列為責任制,

是因為:

監視性

間歇性

或專業性工作


但駐衛保全人員不是責任制。



為什麼駐衛保全不是責任制?


因為法律對駐衛保全的工時,有非常明確的限制:

每日總工時(含加班)不得超過 12 小時

正常工時 不得超過 10 小時

兩次出勤之間 至少要間隔 11 小時

每月工時上限 288 小時

正常工時 240 小時

加班 48 小時

不得連續工作超過 12 


就算遇到天災或突發事件,

延長工時後,

事後也必須補足休息。



這代表什麼?


很簡單的一個道理:


能做多少事,

就應該承擔相對等的法律責任與權限。


立法時,

就是為了避免保全人員被當成

「比照警察、有強制力的執行者」。



為什麼這種觀念會一直存在?


早期有些前輩,

會認為:

公司規定最大

業主指示高於一切

保全在現場「說了算」


久而久之,

讓人產生一種錯覺:


保全員在執行職務時,

好像有執法權力。


但這種迷失,

到今天,

其實還是有人在延續與尊崇。



我想說的只有這些


我不是要對抗任何單位,

也不是不配合工作。


只是希望:

工安部門

管理單位

現場主管


能從法律角度,

重新對照保全工作的定位,

不要把「習慣」、「過去怎麼做」,

當成理所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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