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說明目的緣由(白話版)
我和大家一樣,
都是公司最基層的駐點保全人員,
不是主管、不是法務,也不是來對抗公司。
我這樣說明,唯一的目的,
是希望工安部門能把相關內容好好對照一次,
也重新認識「保全業」這個行業的性質與法律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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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的誤解
很多人,包括工安部門在內,
其實都不自覺地犯了「從眾心理」。
大家普遍認為:
保全員的工作很簡單,
就是顧大門、做門禁管制、巡邏打卡。
於是在工廠大門,
工作內容慢慢被加碼:
• 檢查員工包包
• 查看車輛後座
• 要求打開後備箱
而這些,常被理所當然地認為:
「這本來就是保全的權力和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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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問題就在這裡
其實很多人不知道,
「大門管理」和「管制、檢查」,
在法律上的意思是完全不一樣的。
我用一個大家比較能理解的例子來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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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警察臨檢來比喻(不是類比權力)
警察要臨檢,也不是想臨檢就能臨檢,
在法律上,
需要符合一定程序與要件。
例如:
• 後車廂不能強行打開
• 必須是車主自願配合
• 或有合理懷疑涉及犯罪
即使是警察,
也不是個人說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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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保全人員呢?
保全業是民營公司,
保全人員的身份是受僱勞工,
不是執法人員,也沒有公權力。
立法院在審查保全相關制度時,
明確提到保全工作屬於**「協助性質」**。
有些保全職務被列為責任制,
是因為:
• 監視性
• 間歇性
• 或專業性工作
但駐衛保全人員不是責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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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駐衛保全不是責任制?
因為法律對駐衛保全的工時,有非常明確的限制:
• 每日總工時(含加班)不得超過 12 小時
• 正常工時 不得超過 10 小時
• 兩次出勤之間 至少要間隔 11 小時
• 每月工時上限 288 小時
• 正常工時 240 小時
• 加班 48 小時
• 不得連續工作超過 12 天
就算遇到天災或突發事件,
延長工時後,
事後也必須補足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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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代表什麼?
很簡單的一個道理:
能做多少事,
就應該承擔相對等的法律責任與權限。
立法時,
就是為了避免保全人員被當成
「比照警察、有強制力的執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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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這種觀念會一直存在?
早期有些前輩,
會認為:
• 公司規定最大
• 業主指示高於一切
• 保全在現場「說了算」
久而久之,
讓人產生一種錯覺:
保全員在執行職務時,
好像有執法權力。
但這種迷失,
到今天,
其實還是有人在延續與尊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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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說的只有這些
我不是要對抗任何單位,
也不是不配合工作。
只是希望:
• 工安部門
• 管理單位
• 現場主管
能從法律角度,
重新對照保全工作的定位,
不要把「習慣」、「過去怎麼做」,
當成理所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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