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什麼是「責任制」?
在台灣勞動法裡,勞基法第 84-1 條 所談的「責任制」並不是公司自己說了就算,而是:
👉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的特定工作類別
且雇主與勞工簽訂 書面約定,再報請地方主管機關 核備後,才能在工時、例假等方面 排除一般勞基法第30、32、36、37、49條的限制。
這種制度設計是為了讓某些特殊性質工作有彈性工時安排,但仍需參照法律基準並保障健康與基本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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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保全人員確實是勞基法第84-1條的「特殊類別」之一
根據法律與主管機關資料:
✔ 保全人員(包括駐衛保全)是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得適用第84-1條的工作者類別。
也就是說:
• 保全工作屬於「監視性工作」或「間歇性工作」的一種,可以經法定程序排除部分勞基法工時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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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那為什麼不是你口中「責任制」的意思?
✖ 不是公司說了就算
首先要清楚:
➡ 勞基法沒有所謂單純「責任制」‧只有第84-1條所稱之特殊性質工作者制度。
➡ 這制度不是「不用打卡、不算工時、不給加班費」的意思。
✖ 就算適用84-1,也仍然有 工時上限與休息保障
《保全業之保全人員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是地方勞動主管機關制定的標準,其目的正是給這些特殊工作者 合理的工時保障:
📌 每日正常工時不得超過 10 小時
📌 每日總工時(含加班)不得超過 12 小時
📌 每次出勤間隔至少 11 小時
📌 每月正常工時上限 240 小時+延長工時上限 48 小時= 月總工時 288 小時
📌 不得連續工作超過 12 天
📌 天災或突發事件延長工時,事後仍須補休。
這些規範 就是84-1制度下保全勞雇雙方訂約後所要遵守的工時基準,目的在保障勞工健康與休息,而不是讓雇主無限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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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所以為什麼「不是一般責任制」?
✖ 「責任制」常被誤解
一般民間用語把84-1稱為「責任制」,但:
🔹 勞基法第84-1的制度 並非完全免除工時規範,
它只是「調整與一般勞基法工時限制不同的制度」,且必須有 書面約定與主管機關核備。
🔹 適用84-1的工作者仍然享有:
✔ 工時上限
✔ 休息與例假
✔ 國定假日與特別休假權益
✔ 必須依法給付加班費(超過約定正常工時)
✔ 不能侵害勞工健康與福祉
以上不是一般認知的「完全沒工時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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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更明確地說:
📌 駐衛保全適用的是 勞基法第84-1特殊性質工作者制度
👉 而 不是完全自由無限制的責任制工作
這代表:
• 保全可以不同於一般8小時制,但
• 仍有明定的最高工時、休息間隔、加班規範與補休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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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簡單比較(責任制誤解 vs 法律實際制度)
誤解的責任制 <= ==>=> 法律上第84-1制度(保全適用)
公司想怎樣就怎樣 <==> 必須書面約定、核備後有效
沒有工時上限 <======>實有每日與每月工時上限
隨時待命不算 <======>超時仍算工時並可能有加班費
沒有休息要求 <======>有休息間隔、例假、假別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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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核心的理由結論
🔸 駐衛保全人員不是像管理階級或專業責任制那樣隨意安排工作時間;
🔸 而是根據 勞基法第84-1規定的特殊性質工作者制度。
這制度在法律上仍對工時、例假、休假與休息做出了具體、具上限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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