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個人覺得,這不能單方面決定!
要先知道,管理員、保全人員的職務工作是受法律約束的!
因此
收信、還是做其他事情、與職務無關的事情。
有爭議的,要依法行政,也就是說:要有授權過程,當事人也要尊重個人意願。才能做。
一個巴掌拍不響,就是這個道理。
管理員,他們的職務中,就以管理社區事務為主,因此本就在職務範圍內。
這是二種工作的差別。
這篇文章內容:也對,也不對。
因為,管理員、保全人員職務受法律約束關系,容易發生爭議事件。
管理委員會和公司契約有寫,在有爭議事務上還是會差別對待。
分辨方法是「爭議」二字。
只要有爭議的事務,都要依法行政。
要有授權程序,也要「尊重」當事人個人意願。在授權和意願達成共識,才能做此事。
授權程序?
住戶說:我授權給保全人員代收,寫了白底黑字文書。
這也不能成立。
管委會寫:授權文書要保全人員代收,也不能成立。
而是管委會主導,寫文書,經所有住戶同意並簽署協議後文書才有效力。
當文書送達保全人員手上時,依常駐人員共同討論協調,將個自意願,在什麼條件下同意代收信件。
我個人會提出「無過失責任」就是代收可以,我不承擔責任。
信件收到後,通知收信人,收信人必須同意受通知「許可」及提供通訊設備等。
總不能用,我個人手機通知吧!
300個住戶,每個人通知一遍,費用算誰的?
這就是授權與爭議的問題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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