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當防衛之防衛過當
刑法和民法都有!
因應有二條,一條是緊急避難,另一條正當防衛,這二條是相輔相成的法律行為。
這跟我們從事的行業有關係嗎?
是非常密切關係。
當我們工作時,接觸的是人,只要是人就有紛爭!
解決辦法,當然要符合法律條件來進行,就是這二條規範我們的行為,也包括一般自然人。
我們只要記得一件事,就不會觸法!
當與人有爭議衝突時。
「正當防衛條件:我們的武器一定要比對方弱一級,這是原則」。
如果雙方徒手,這就是互毆互告傷害,這看法官判。
我個人不建議走上糾紛事件或是爭議事件這條路!
我個人比較偏好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8條」
勞工執行職務發現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得在不危及其他工作者安全情形下,自行停止作業及退避至安全場所,並立即向直屬主管報告。
然後用「情緒管理」待人處事方式解決問題。
在萬不得已情況下,就報警處理⋯⋯。
刑事訴訟法第88條現犯,不何人得行逮捕之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
犯。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以現行犯論:一、被追呼為犯罪人者。二、因持有兇器、物或其他物
件、或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顯可疑為犯罪人者。
刑事訴訟法第92查罪之人逮現行犯者,應即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
對於第一項逮捕現行犯之人,應詢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逮捕之事由。
第24條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
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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