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20日 星期日

我的日常:勞基法施行細則特休假延至次年,勞基法算個屁!

中鋼保全公司107年度特休假未延至108年,直接結算成薪資!
未與勞方協商就實施,這說明勞方意見不重要,資方說了算。
我曾詢問過,公司回覆說:不知道!

108120日,再次詢問,公司回覆說:不延至108年度。
沒有告知!
沒有協商!
勞基法有何用?

勞基法施行細則部份條文:
第二十條
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公告周知:
一、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三項或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變更勞工正常工作時間。
二、依本法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規定延長勞工工作時間。
三、依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但書規定變更勞工更換班次時之休息時間。
四、依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或第四項規定調整勞工例假或休息日。
第二十二條
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但書所定每三個月,以每連續三個月為一週期,依曆計算,以勞雇雙方約定之起迄日期認定之。
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五項但書所定坑內監視為主之工作範圍如下:
一、從事排水機之監視工作。
二、從事壓風機或冷卻設備之監視工作。
三、從事安全警報裝置之監視工作。
四、從事生產或營建施工之紀錄及監視工作。     

第二十二條之一
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第三十四條第三項及第三十六條第五項所定雇主僱用勞工人數,以同一雇主僱用適用本法之勞工人數計算,包括分支機構之僱用人數。
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第三十四條第三項及第三十六條第五項所定當地主管機關,為雇主之主事務所、主營業所或公務所所在地之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
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第三十四條第三項及第三十六條第五項所定應報備查,雇主至遲應於開始實施延長工作時間、變更休息時間或調整例假之前一日為之。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及報備查者,應於原因消滅後二十四小時內敘明理由為之。

第二十二條之二
本法第三十二條之一所定補休,應依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事實發生時間先後順序補休。補休之期限逾依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所約定年度之末日者,以該日為期限之末日。
前項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時,發給工資之期限如下:
一、補休期限屆期:於契約約定之工資給付日發給或於補休期限屆期後三十日內發給。
二、契約終止:依第九條規定發給。
勞工依本法第三十二條之一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

第二十二條之三
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之例假,以每七日為一週期,依曆計算。雇主除依同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調整者外,不得使勞工連續工作逾六日。
第二十四條之一
本法第三十八條第四項所定年度終結,為前條第二項期間屆滿之日。
本法第三十八條第四項所定雇主應發給工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發給工資之基準:                  
(一)按勞工未休畢之特別休假日數,乘以其一日工資計發。
(二)前目所定一日工資,為勞工之特別休假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一日之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其為計月者,為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三十所得之金額。
(三)勞雇雙方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四項但書規定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按原特別休假年度終結時應發給工資之基準計發。
二、發給工資之期限:
(一)年度終結:於契約約定之工資給付日發給或於年度終結後三十日內發給。
(二)契約終止:依第九條規定發給。
勞雇雙方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四項但書規定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其遞延之日數,於次一年度請休特別休假時,優先扣除。
第三十七條
雇主於僱用勞工人數滿三十人時應即訂立工作規則,並於三十日內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本法第七十條所定雇主僱用勞工人數,依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計算。
工作規則應依據法令、勞資協議或管理制度變更情形適時修正,修正後並依第一項程序報請核備。

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得通知雇主修訂前項工作規則。

我的日常:我的同事認為駐衛保全人員是責任制!

解釋:勞基法施行細則第50條之1對適用前述勞基法84條之1職務之說明如下:
1.監督、管理人員:指受雇主僱用,負責事業之經營及管理工作,並對一般勞工之受僱、解僱或勞動條件具有決定權力之主管級人員。
2.責任制專業人員:指以專門知識或技術完成一定任務並「負責其成敗之工作者。」
3.監視性工作:指於一定場所以監視為主之工作。
4.間歇性工作:指工作本身以間歇性之方式進行者。

理事長:
你協助公司,請他們另外寫一份「責任制合約」,請所有員工簽署,讓我們都承認我們的工作是責任制吧!

另外,我是不簽的哦!
我是反對的。

3.監視性工作:指於「一定場所」「以監視為主」「之工作」。
來我是這樣解釋這一條的:
@、一定場所:就像中鋼駐衛處的TTCV保全一樣,他們是責任制,這樣我就承認。
@、以監視為主:保全人員每時每刻盯著監視器畫面,那麼我可以承認是責任制。
@、之工作:從上班到下班,保全人員工作就在小小的TTCV房間工作,不可擅離職守,我就承認責任制。


理事長加油💪
哈哈~
加油!
你說:我是全國唯一,那我就當唯一,不做「責任制」保全。

我們AK002的監視器的功用:監視器位置:大門口,有二支相互照射,紀錄進出車輛外,還監視保全人員工作情形。

監視器設置之主要功能
(一)、預防犯罪:道路設置監視器其目的基於警察為主動積極的角色,在犯罪尚未發生前,即應預防、制止,使犯罪行為消失。
不管是對個人生命、身體、財產或公共利益有害的犯罪,均須在犯罪行為發生之前即早預防。
(二)、嚇阻犯罪:從歹徒犯案心理,會為了避免被循線查獲;或監視器上有可能攝錄到犯人的面貌特徵,因此會有效嚇阻犯罪的發生。
依據外國相關之統計,發現在停車場裝設監視器,可有效地降低汽車竊盜案件發生。
(三)、證據功能:監視器可作為協助偵查犯罪,當一件案件發生時,一般會先尋找附近裝設的監視器,檢視有無拍攝到相關的影像,作為追查犯罪之證據。
例如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釋字第202號刑事判決:「為防止犯罪,甚多住宅、社區、商店,普遍設置錄影機以監視各時段之動態,其錄影之內容,全憑機械力拍攝,無經人為操作,未有人之主觀意見在內,具有證據能力。」

我們上班工作有那些:
工作條件:
承租車輛停車位公司、個人等,30幾家公司及個人等,還在遞增公司及個人車輛中。

依據業主要求管理車輛、人員進出。
我們的工作就這樣簡單。

晚上,巡視:一般狀況,上班日回報即可,記錄於值勤薄或口頭報告給業主。


緊急就打手機給業主,來廠處理,有關治安事件,先問業主要不要報警,由業主指示處置。

2019年1月16日 星期三

我的日常:保全人員是否為「監視性工作」

監視是指對行為、活動或其他變動中信息的一種「持續性關注」,通常是為了對人達成影響、保護的目的。
假設依上述解釋監視是指「持續性關注」工作,是在每時每刻持續關注,監視對象達成目的。

監視器設置之主要功能
(一)、預防犯罪:道路設置監視器其目的基於警察為主動積極的角色,在犯罪尚未發生前,即應預防、制止,使犯罪行為消失。
不管是對個人生命、身體、財產或公共利益有害的犯罪,均須在犯罪行為發生之前即早預防。
(二)、嚇阻犯罪:從歹徒犯案心理,會為了避免被循線查獲;或監視器上有可能攝錄到犯人的面貌特徵,因此會有效嚇阻犯罪的發生。
依據外國相關之統計,發現在停車場裝設監視器,可有效地降低汽車竊盜案件發生。
(三)、證據功能:監視器可作為協助偵查犯罪,當一件案件發生時,一般會先尋找附近裝設的監視器,檢視有無拍攝到相關的影像,作為追查犯罪之證據。
例如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釋字第202號刑事判決:「為防止犯罪,甚多住宅、社區、商店,普遍設置錄影機以監視各時段之動態,其錄影之內容,全憑機械力拍攝,無經人為操作,未有人之主觀意見在內,具有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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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衛保全人員工作項目是否為「責任制」
法源依據
一、勞基法
1. 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2. 「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3. 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二、保全業法
4條(主管業務)
保全業得經營左列業務: 
  一、關於辦公處所、營業處所、廠場、倉庫、演藝場所、競賽場所、住居處所、展示及閱覽場所、停車場等防盜、防火、防災之安全防護。

三、何謂責任制人員?
A: 法令並未就「責任制人員」有所定義。但依據勞動基 準法施行細則第 50 條之 1 2 款關於「責任制專業人員」 規定,所指的是以「「專門知識或技術完成一定任務並負責其成敗之工作者」」。此外,依據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規定,責任制專業人員必須為勞委會所公告之工作者,「「且勞資雙方應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者才可以算是責任制專業人員」」。 相關法令: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條及其細則第 50 條之 1 2

四、保全業與管理維護(管理員)
為使駐衛保全業務之「安全維護」與樓管業之「管理維護」有所區隔,實有必要將「管理維護」與「保全」之業務範疇仍應予明確劃分,特將第一項第三款修正為「駐衛保全:指派駐專責駐衛人員,於各場所執行巡邏、守望、監控、人車進出登記管制、及維持秩序之安全維護」。

第四條  保全業經營之業務如下:
一、系統保全:指於各場所以裝置保全設備之方式,執行偵測、監控、巡護或防處危害狀況之安全維護。
二、運送保全:指以配有衛星定位系統及特殊安全裝置之運送車,運送現金或其他重要物品之安全維護。
三、駐衛保全:指派駐專責駐衛人員,於各場所執行巡邏、守望、監控、人車進出登記管制及維持秩序之安全維護。
四、人身保全:指有關人身隨行之安全維護。
五、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其他相關業務。
非保全業不得經營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業務;非保全業不得以保全業名義經營前項各款業務。
保全業執行第一項各款業務之作業流程、報請核定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五、大法官解釋:https://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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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之1、勞基法責任制「範圍」
勞基法
1. 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2. 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3. 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監視性:保全人員主要工作為監視為主,如系統安管中心、中鋼本部TTCV、日月光管制中心等」

解釋:
  1. 監督及管理人員,也就是可以實際負責事業之經營及管理工作,並對一般勞工之受僱、解僱或勞動條件具有決定權力之主管級人員。如果只是你的職稱掛主管,但實際上不具有人事決定權限,你就不屬於這一種人。
  2. 責任制專業人員,指的是專門知識或技術完成一定任務並負責其成敗之工作者。這也是為什麼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就是俗稱責任制的法律依據來源。
  3. 監視性工作,指於一定場所以「監視」為主之工作。
  4. 間歇性工作,指工作本身以「間歇性」之方式進行者。

次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50條之1規定,進一步解釋:
1、「監督、管理人員」是指受雇主僱用,負責事業之經營及管理工作,並對一般勞工之受僱、解僱或勞動條件具有決定權力之主管級人員(例如像經理、店長等級)。
2、「責任制專業人員」是指以專門知識或技術完成一定任務並負責其成敗之工作者。(例如受僱律師、建築師等)。
3、「監視性工作」是指於「一定場所以「監視為主」之工作」(例如保全、電腦管制中心監控人員等)。
4、間歇性工作,指工作本身以間歇性之方式進行者(例如司機、隨扈等)。
5、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例如空服員、社福機構保育員等)。適用責任制之工作者,需由勞動部核定公告。

二之2、保全業法「駐衛保全工作範圍」
駐衛保全的工作項目:「防盜、防火、防災之安全防護。」

四之1、駐衛保全範疇「駐衛保全:指派駐專責駐衛人員,於各場所執行巡邏、守望、監控、人車進出登記管制、及維持秩序之安全維護」。

五之1、以下解釋責任制理由:
1、「專門知識或技術完成一定任務並負責其成敗之工作者」。
2、「且勞資雙方應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者才可以算是責任制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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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順
駐衛保全範疇「駐衛保全:指派駐專責駐衛人員,於各場所執行巡邏、人車進出登記管制、及維持秩序之安全維護」。
剛健
駐衛保全範疇「駐衛保全:指派駐專責駐衛人員,於各場所執行巡邏、人車進出登記管制、及維持秩序之安全維護」。
中鴻
駐衛保全範疇「駐衛保全:指派駐專責駐衛人員,於各場所執行巡邏、人車進出登記管制、及維持秩序之安全維護」。
中鋼門哨
駐衛保全範疇「駐衛保全:指派駐專責駐衛人員,於各場所執行巡邏、人車進出登記管制、及維持秩序之安全維護」。
兆豐成功
駐衛保全範疇「駐衛保全:指派駐專責駐衛人員,於各場所執行巡邏、維持秩序之安全維護」。
唐榮
駐衛保全範疇「駐衛保全:指派駐專責駐衛人員,於各場所執行巡邏、人車進出登記管制、及維持秩序之安全維護」。
IKEA
駐衛保全範疇「駐衛保全:指派駐專責駐衛人員,於各場所執行巡邏、及維持秩序之安全維護」。
日月光電子廠
1、駐衛保全範疇「駐衛保全:指派駐專責駐衛人員,於各場所執行巡邏、人車進出登記管制、及維持秩序之安全維護」。
2、「責任制」:一定場所以監視為主之工作,電腦管制中心監控人員。
中鋼總部
駐衛保全範疇「駐衛保全:指派駐專責駐衛人員,於各場所執行巡邏、維持秩序之安全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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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12日 星期六

我的日常:督導如何掌握外駐點日常?

督導代表公司管理駐點,每日保全工作進行的如何等?
督導們常說:他們有忙不完的事,基層員工的安全、工作態度、評量等,各單位幹部掌握就能掌控駐點單位。
而駐點單位的工作情形,透過哨長及小隊長知道工作情況。
而小隊長、哨長本身是駐點單位最高首長,對督導來說,他們的評語論述,決定事情發展。

外駐點工作,三班二輪,實質上是一個人上班,似單哨也是團隊。每一個人對於保全工作的認知,基本有二個方面:
一、認同公司,認同小隊長、哨長的工作理念,依照長官的施政方針來工作。
不依照保全業法,保全人員本職進行工作,不依循相關法規工作,不依所見所聞記錄回報業主(顧主)。

PS、除非已發生工安、竊案、事故、災情、或是業主與公司認定的保全人員錯誤與缺失,這些事才會進行瞭解、調查、訪談、討論、懲戒、公告。

如果當事人在上級認知是自己人,會替當事人爭取疏失責任釐清,而且保護這位當事者。

二、員工想法真誠實在,對錯分明,依法辦事,遇疑難會據理力爭。

這種人基本上級已經判定為問題人物,此人會製造問題,容易引發爭議。在公司上層廣為宣導並作案例分享,基本在上層此人已斷絕友善對待。

假設:
保全人員當班已發生事故,如果事故發生時,有牽扯保全人員,公司先定性為保全人員失職論「這無關對錯」與顧客至上為基礎,業主(顧主)追究責任時,公司基本叛保全人員疏失。

公司瞭解情況是依照保全人員口述,紀錄做為證據,上級首先要知道誰當班,依據當事人基本瞭解,依照上級觀點定性該保全人員疏失,會依保全人員口述,抓出漏洞來做為懲處理由。

上級需要證詞,利用文字提問,矛盾詞彙來寫,讓保全人員看文字時,被文字內容帶到坑裡,如果沒看清楚內容,很容易讓當事者認罪。但是就算當事人不認罪,訪談紀錄寫了回覆及簽上名字,公司依舊會懲處,因為訪談紀錄做為證據,等勞工局調閱備查。

最主要勞工局管不到企業內部管理區塊。

假設各駐點沒什麼大事件的話,督導則認為「沒事,正常」。
這種「沒事,正常」中,其實有時候會發生許多大大小小的事,只是保全人員處理得當,或是當事人沒有受傷及不追究等。

我寫個案例一:
安統鋼鐵公司駐點,我發現該公司公務轎車🚗,它的後輪沒氣了,該車要出廠區時,我把車輛攔下來,告訴車主,輪胎沒氣,請他不要開出去,等修復後再外出。

依照上訴,我預防一次意外,照常理此事為善舉,按公司角度看是功勞。但是我工作裡的小隊長,對此事當作理所當然,當作正常。

案例二:
安統鋼鐵公司駐點,我上的是日班,早上上班在業主工廠大門口前道路上,看到一隻被車撞的狗屍體。
我到保全室後東西放下,拿交管棒開閃爍燈,拿起垃圾帶出去包裹狗屍,準備交給業主環保人員處理。

依上訴雖然是小事,但影響很大,有狗屍會讓人看著惡心,如果沒處理有可能受業主責難。
但是我工作裡的小隊長,完全無感,他則認為沒事,正常。這就是說,沒有功勞有苦勞,做好工作是本份,但是讓工作順利進行是功勞,就幹部認定此為沒事,正常。

這種大大小小的事,時常發生,如果處理這些事的人是實誠人,認為應當。對於上級自己人來說是功勞,有獎金可以拿。其實差別待遇在公司屢見不鮮,看獎懲公報名目即知大概。

這說明什麼?這說明公司管理制度只往下管,沒有向上提議通道,這是實實在在的事實。督導們看到的都是經過完善,或是經過上級既定事實進行,他們則認為各駐點發生大大小小的事情,都以沒事論,自己人則獎勵,不是自己人則是發生有爭議的事,既定為保全人員疏失,懲處之。
所以基層保全人員才分成二類人,一類人則是:上級同類。二類人則是:問題人物。把人標籤化早已是管理原則,不變的定律。
想做保全人員請先學會,討好你的上級,討好你的業主。攻擊你的同事,陷害你的同事,嫁禍給你的同事。





2019年1月9日 星期三

我的日常:我的公司名字叫「中鋼」

它就是一個「老頑固」,中鋼等於老頑固。
外界認為中鋼是有規模的企業,是個有制度的公司,形象正面勞工幸福,外界給正面肯定。

你覺得呢?
我是基層員工,工作很久了,我第一次提意見(91),當然要循正常管道,由基層幹部建議起。
我說:在這裡工作一個多月了,經學習與經歷發現幾個安全疑慮。在巡視廠區時有些圍牆破損低矮,巡邏路線有碎鐵,可能造成機車漏氣財產損失,廠區區域位置分部沒有明確名稱,於發生事故難尋找現場等。

小隊長聽著,回覆說:我知道了,我們這裡有地圖,應變措施也有,不用擔心。
我聽來理解,據字面意思是:這個問題已解決,到此為止。

過不久我調離現職,據同事事後告知,約三個月左右那裡發生工安事故,應變慌慌亂亂,還撤了幾個同仁(要同仁自行離職)或調單位等。
仔細想想,這個結果是可以預見。

第二次提意見是電子廠,業主要求保全人員做許多原該員工應作之工作。在這裡工作三個多月,我把想法跟哨長說,當下哨長說了,你做就是,別提那麼多意見。

當時來說,業主要我們保全照看設備及用水儲備,缺水或設備有經常性失靈,要我們復歸等,但是業主經常對我們嘮嘮叨叨。

就哨長的意思,到此為止。

其實我可以說很多例子,我要說的是,保全人員的意見或其他想法,不見得是工作上的,一般哨長會壓制這種現象,壓制成功了,保全人員就不會再提意見或想法,只會做、做、做,沒事就是好事的心態,並不把工作當工作,而是尋找一套息事寧人態度應付業主,業主滿意才是他們看重的,而非代替業主查察安全疑慮。

當工作問題詢問哨長無果時,我會主動再向上一個層級反應,其實我早已知道結果,但是還是要做,早期上級的觀念是很強悍的,不容置疑。我一次又一次這麼做,我相信他們會慢慢改變,變的更好。

我曾被公司調派單人駐點,其實意思很明白的告訴我,要乘乘的,上級不會找我麻煩。

在這之前我作過高捷泥土儲區,做過工地保全人員,發現我的公司哨長傲氣十足說一不二,把新人用勢欺壓,要保全要乘聽話,而且多數哨長會強制性言詞,要保全人員面對業主客人詢問時,以不知道、長官說的、有什麼事請找幹部等。
意思就是,保全人員沒有能力工作,以及處理事情,一切都是長官說了算,這是他們要表達的意思。

做過幾個月中鋼門哨,後又調 C3,其實在這個過程中,有幹部跟我說過,說:你能力很好,可以找更有發展潛力的公司,我們公司就是這樣子。意思就是要我辭職。

當時在 C3 正面臨中鋼建廠及大維修保養,處處有工程進行,也正在改進中鋼廠區交通及規劃分流,以前的司機早已習慣曾經,要司機們改變習慣會遭遇困難。

我曾向公司提出工作情境,希望公司能出面協調,我沒感覺到有溝通蹟象。

廠長要求我,管好進廠車輛停車、排隊、違停、並排停車等等⋯,第一次我跟廠長說:管理好車輛並不難,難在中鋼給我多少權力及依靠,廠長你考慮看看。
當時我看到異常,以勸導方式進行,效果不張。
廠長第二次跟我說,要我做。
我當時聽聽就好,因為我看不到靠山。但是我有準備照相機,已拍了一些照片。
過沒幾天廠長又找我,我跟廠長說,我這裡有證據,看能不能請中鋼罰款,也可以拿照片提醒司機。接著我說,如果你同意,也要求,那麼我會強力執行,你要有心理準備。當時廠長將我的話不當一回事。

之後我又調離現職轉調 C3 後廠區,後來聽司機說,廠長被總經理飇了,原因是司機該公司的後台就是總經理。

做我該做的工作,確惹怒了該公司司機們,他們偷了我的安全帽⛑️、交管棒等裝備,我沒證據,他們看我一點放鬆也沒。
某一星期六我上班著,星期六車輛搬運比較少,大約09:00左右,司機們開車來到,停了一堆車看不到盡頭,司機下車手上拿木棍緩緩的將工作地點圍起來,我呢?拿毛巾撕兩半,雙手警棍纏繞毛巾,等著與他們談判。

又調往中鋼廠區的路口交通指揮,這個工作安全性提出了各項建議,後又調離,做工地巡視安全,又調路口,反正就調、調、調,公司的目的很明顯。

在這些年來我提過無數意見,也有看到些許改變,我並非要跟公司對著幹,而是有太多不合理,這些不合的事多數同事是為當然,也無力改變,那就同流之。
說說去年吧!107年,於安統鋼鐵廠,那裡的工作規範是小隊長,他說的就是規定,當詢問他為什麼,或提疑意。
他說:業主規定!(標準答案)。
如果說,這不是應該業主管的,他會說:公司規定的,(標準答案)。

然後小隊長想要上級有先入為主的觀念,先打電話報告給上級打預防針,當然內容意思決不是,你和他的談話內容,這是我親身體驗。
這麼做的哨長呀、幹部呀以見怪不怪了。這已形成共識,這是公司文化成形,想改變那是不可能的。

我要說的,就是保全人員在中鋼保全工作,沒有個人意識,建議再好,他們中層幹部擋住,並把此事當做找公司麻煩定性。
對與錯由幹部來定,沒有機會申訴,就算申訴也會被他們定性為強辯。

這是誰助長的,一定是有決策權的人,以及勞工局!
為什麼?
勞工局有一句話是這麼說的:未發生的事,不能申訴,未造成傷害的,不能提告。
所以要爭取抗爭,必須要先有「事實證明、已發生事故」,等死了人公司或勞工局你以為還你公道,因為有很多理由可以拿來推卸責任,這一直是企業標準應付程序。


所以多數保全人員都是這麼認為,同流合污得過且過,才是在中鋼保全工作的原則。管他業主生命財如何?都有幹部應付,賠禮道歉🙇事過境遷,依然故我,工作不重要,沒事最重要,想讓業主滿意,順著他一切順心愉快,事故發生時,找一個倒楣保全人員背鍋,調單位了事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