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9日 星期三

我的日常:我的公司名字叫「中鋼」

它就是一個「老頑固」,中鋼等於老頑固。
外界認為中鋼是有規模的企業,是個有制度的公司,形象正面勞工幸福,外界給正面肯定。

你覺得呢?
我是基層員工,工作很久了,我第一次提意見(91),當然要循正常管道,由基層幹部建議起。
我說:在這裡工作一個多月了,經學習與經歷發現幾個安全疑慮。在巡視廠區時有些圍牆破損低矮,巡邏路線有碎鐵,可能造成機車漏氣財產損失,廠區區域位置分部沒有明確名稱,於發生事故難尋找現場等。

小隊長聽著,回覆說:我知道了,我們這裡有地圖,應變措施也有,不用擔心。
我聽來理解,據字面意思是:這個問題已解決,到此為止。

過不久我調離現職,據同事事後告知,約三個月左右那裡發生工安事故,應變慌慌亂亂,還撤了幾個同仁(要同仁自行離職)或調單位等。
仔細想想,這個結果是可以預見。

第二次提意見是電子廠,業主要求保全人員做許多原該員工應作之工作。在這裡工作三個多月,我把想法跟哨長說,當下哨長說了,你做就是,別提那麼多意見。

當時來說,業主要我們保全照看設備及用水儲備,缺水或設備有經常性失靈,要我們復歸等,但是業主經常對我們嘮嘮叨叨。

就哨長的意思,到此為止。

其實我可以說很多例子,我要說的是,保全人員的意見或其他想法,不見得是工作上的,一般哨長會壓制這種現象,壓制成功了,保全人員就不會再提意見或想法,只會做、做、做,沒事就是好事的心態,並不把工作當工作,而是尋找一套息事寧人態度應付業主,業主滿意才是他們看重的,而非代替業主查察安全疑慮。

當工作問題詢問哨長無果時,我會主動再向上一個層級反應,其實我早已知道結果,但是還是要做,早期上級的觀念是很強悍的,不容置疑。我一次又一次這麼做,我相信他們會慢慢改變,變的更好。

我曾被公司調派單人駐點,其實意思很明白的告訴我,要乘乘的,上級不會找我麻煩。

在這之前我作過高捷泥土儲區,做過工地保全人員,發現我的公司哨長傲氣十足說一不二,把新人用勢欺壓,要保全要乘聽話,而且多數哨長會強制性言詞,要保全人員面對業主客人詢問時,以不知道、長官說的、有什麼事請找幹部等。
意思就是,保全人員沒有能力工作,以及處理事情,一切都是長官說了算,這是他們要表達的意思。

做過幾個月中鋼門哨,後又調 C3,其實在這個過程中,有幹部跟我說過,說:你能力很好,可以找更有發展潛力的公司,我們公司就是這樣子。意思就是要我辭職。

當時在 C3 正面臨中鋼建廠及大維修保養,處處有工程進行,也正在改進中鋼廠區交通及規劃分流,以前的司機早已習慣曾經,要司機們改變習慣會遭遇困難。

我曾向公司提出工作情境,希望公司能出面協調,我沒感覺到有溝通蹟象。

廠長要求我,管好進廠車輛停車、排隊、違停、並排停車等等⋯,第一次我跟廠長說:管理好車輛並不難,難在中鋼給我多少權力及依靠,廠長你考慮看看。
當時我看到異常,以勸導方式進行,效果不張。
廠長第二次跟我說,要我做。
我當時聽聽就好,因為我看不到靠山。但是我有準備照相機,已拍了一些照片。
過沒幾天廠長又找我,我跟廠長說,我這裡有證據,看能不能請中鋼罰款,也可以拿照片提醒司機。接著我說,如果你同意,也要求,那麼我會強力執行,你要有心理準備。當時廠長將我的話不當一回事。

之後我又調離現職轉調 C3 後廠區,後來聽司機說,廠長被總經理飇了,原因是司機該公司的後台就是總經理。

做我該做的工作,確惹怒了該公司司機們,他們偷了我的安全帽⛑️、交管棒等裝備,我沒證據,他們看我一點放鬆也沒。
某一星期六我上班著,星期六車輛搬運比較少,大約09:00左右,司機們開車來到,停了一堆車看不到盡頭,司機下車手上拿木棍緩緩的將工作地點圍起來,我呢?拿毛巾撕兩半,雙手警棍纏繞毛巾,等著與他們談判。

又調往中鋼廠區的路口交通指揮,這個工作安全性提出了各項建議,後又調離,做工地巡視安全,又調路口,反正就調、調、調,公司的目的很明顯。

在這些年來我提過無數意見,也有看到些許改變,我並非要跟公司對著幹,而是有太多不合理,這些不合的事多數同事是為當然,也無力改變,那就同流之。
說說去年吧!107年,於安統鋼鐵廠,那裡的工作規範是小隊長,他說的就是規定,當詢問他為什麼,或提疑意。
他說:業主規定!(標準答案)。
如果說,這不是應該業主管的,他會說:公司規定的,(標準答案)。

然後小隊長想要上級有先入為主的觀念,先打電話報告給上級打預防針,當然內容意思決不是,你和他的談話內容,這是我親身體驗。
這麼做的哨長呀、幹部呀以見怪不怪了。這已形成共識,這是公司文化成形,想改變那是不可能的。

我要說的,就是保全人員在中鋼保全工作,沒有個人意識,建議再好,他們中層幹部擋住,並把此事當做找公司麻煩定性。
對與錯由幹部來定,沒有機會申訴,就算申訴也會被他們定性為強辯。

這是誰助長的,一定是有決策權的人,以及勞工局!
為什麼?
勞工局有一句話是這麼說的:未發生的事,不能申訴,未造成傷害的,不能提告。
所以要爭取抗爭,必須要先有「事實證明、已發生事故」,等死了人公司或勞工局你以為還你公道,因為有很多理由可以拿來推卸責任,這一直是企業標準應付程序。


所以多數保全人員都是這麼認為,同流合污得過且過,才是在中鋼保全工作的原則。管他業主生命財如何?都有幹部應付,賠禮道歉🙇事過境遷,依然故我,工作不重要,沒事最重要,想讓業主滿意,順著他一切順心愉快,事故發生時,找一個倒楣保全人員背鍋,調單位了事唄。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