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勞基法施行細則第50條之1對適用前述勞基法84條之1職務之說明如下:
1.監督、管理人員:指受雇主僱用,負責事業之經營及管理工作,並對一般勞工之受僱、解僱或勞動條件具有決定權力之主管級人員。
2.責任制專業人員:指以專門知識或技術完成一定任務並「負責其成敗之工作者。」
3.監視性工作:指於一定場所以監視為主之工作。
4.間歇性工作:指工作本身以間歇性之方式進行者。
理事長:
你協助公司,請他們另外寫一份「責任制合約」,請所有員工簽署,讓我們都承認我們的工作是責任制吧!
另外,我是不簽的哦!
我是反對的。
3.監視性工作:指於「一定場所」「以監視為主」「之工作」。
來我是這樣解釋這一條的:
@、一定場所:就像中鋼駐衛處的TTCV保全一樣,他們是責任制,這樣我就承認。
@、以監視為主:保全人員每時每刻盯著監視器畫面,那麼我可以承認是責任制。
@、之工作:從上班到下班,保全人員工作就在小小的TTCV房間工作,不可擅離職守,我就承認責任制。
理事長加油💪!
哈哈~
加油!
你說:我是全國唯一,那我就當唯一,不做「責任制」保全。
我們AK002的監視器的功用:監視器位置:大門口,有二支相互照射,紀錄進出車輛外,還監視保全人員工作情形。
監視器設置之主要功能
(一)、預防犯罪:道路設置監視器其目的基於警察為主動積極的角色,在犯罪尚未發生前,即應預防、制止,使犯罪行為消失。
不管是對個人生命、身體、財產或公共利益有害的犯罪,均須在犯罪行為發生之前即早預防。
(二)、嚇阻犯罪:從歹徒犯案心理,會為了避免被循線查獲;或監視器上有可能攝錄到犯人的面貌特徵,因此會有效嚇阻犯罪的發生。
依據外國相關之統計,發現在停車場裝設監視器,可有效地降低汽車竊盜案件發生。
(三)、證據功能:監視器可作為協助偵查犯罪,當一件案件發生時,一般會先尋找附近裝設的監視器,檢視有無拍攝到相關的影像,作為追查犯罪之證據。
例如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釋字第202號刑事判決:「…為防止犯罪,甚多住宅、社區、商店,普遍設置錄影機以監視各時段之動態,其錄影之內容,全憑機械力拍攝,無經人為操作,未有人之主觀意見在內,具有證據能力。」
我們上班工作有那些:
工作條件:
承租車輛停車位公司、個人等,30幾家公司及個人等,還在遞增公司及個人車輛中。
依據業主要求管理車輛、人員進出。
我們的工作就這樣簡單。
晚上,巡視:一般狀況,上班日回報即可,記錄於值勤薄或口頭報告給業主。
緊急就打手機給業主,來廠處理,有關治安事件,先問業主要不要報警,由業主指示處置。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