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16日 星期三

我的日常:保全人員是否為「監視性工作」

監視是指對行為、活動或其他變動中信息的一種「持續性關注」,通常是為了對人達成影響、保護的目的。
假設依上述解釋監視是指「持續性關注」工作,是在每時每刻持續關注,監視對象達成目的。

監視器設置之主要功能
(一)、預防犯罪:道路設置監視器其目的基於警察為主動積極的角色,在犯罪尚未發生前,即應預防、制止,使犯罪行為消失。
不管是對個人生命、身體、財產或公共利益有害的犯罪,均須在犯罪行為發生之前即早預防。
(二)、嚇阻犯罪:從歹徒犯案心理,會為了避免被循線查獲;或監視器上有可能攝錄到犯人的面貌特徵,因此會有效嚇阻犯罪的發生。
依據外國相關之統計,發現在停車場裝設監視器,可有效地降低汽車竊盜案件發生。
(三)、證據功能:監視器可作為協助偵查犯罪,當一件案件發生時,一般會先尋找附近裝設的監視器,檢視有無拍攝到相關的影像,作為追查犯罪之證據。
例如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釋字第202號刑事判決:「為防止犯罪,甚多住宅、社區、商店,普遍設置錄影機以監視各時段之動態,其錄影之內容,全憑機械力拍攝,無經人為操作,未有人之主觀意見在內,具有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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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衛保全人員工作項目是否為「責任制」
法源依據
一、勞基法
1. 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2. 「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3. 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二、保全業法
4條(主管業務)
保全業得經營左列業務: 
  一、關於辦公處所、營業處所、廠場、倉庫、演藝場所、競賽場所、住居處所、展示及閱覽場所、停車場等防盜、防火、防災之安全防護。

三、何謂責任制人員?
A: 法令並未就「責任制人員」有所定義。但依據勞動基 準法施行細則第 50 條之 1 2 款關於「責任制專業人員」 規定,所指的是以「「專門知識或技術完成一定任務並負責其成敗之工作者」」。此外,依據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規定,責任制專業人員必須為勞委會所公告之工作者,「「且勞資雙方應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者才可以算是責任制專業人員」」。 相關法令: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條及其細則第 50 條之 1 2

四、保全業與管理維護(管理員)
為使駐衛保全業務之「安全維護」與樓管業之「管理維護」有所區隔,實有必要將「管理維護」與「保全」之業務範疇仍應予明確劃分,特將第一項第三款修正為「駐衛保全:指派駐專責駐衛人員,於各場所執行巡邏、守望、監控、人車進出登記管制、及維持秩序之安全維護」。

第四條  保全業經營之業務如下:
一、系統保全:指於各場所以裝置保全設備之方式,執行偵測、監控、巡護或防處危害狀況之安全維護。
二、運送保全:指以配有衛星定位系統及特殊安全裝置之運送車,運送現金或其他重要物品之安全維護。
三、駐衛保全:指派駐專責駐衛人員,於各場所執行巡邏、守望、監控、人車進出登記管制及維持秩序之安全維護。
四、人身保全:指有關人身隨行之安全維護。
五、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其他相關業務。
非保全業不得經營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業務;非保全業不得以保全業名義經營前項各款業務。
保全業執行第一項各款業務之作業流程、報請核定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五、大法官解釋:https://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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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之1、勞基法責任制「範圍」
勞基法
1. 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2. 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3. 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監視性:保全人員主要工作為監視為主,如系統安管中心、中鋼本部TTCV、日月光管制中心等」

解釋:
  1. 監督及管理人員,也就是可以實際負責事業之經營及管理工作,並對一般勞工之受僱、解僱或勞動條件具有決定權力之主管級人員。如果只是你的職稱掛主管,但實際上不具有人事決定權限,你就不屬於這一種人。
  2. 責任制專業人員,指的是專門知識或技術完成一定任務並負責其成敗之工作者。這也是為什麼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就是俗稱責任制的法律依據來源。
  3. 監視性工作,指於一定場所以「監視」為主之工作。
  4. 間歇性工作,指工作本身以「間歇性」之方式進行者。

次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50條之1規定,進一步解釋:
1、「監督、管理人員」是指受雇主僱用,負責事業之經營及管理工作,並對一般勞工之受僱、解僱或勞動條件具有決定權力之主管級人員(例如像經理、店長等級)。
2、「責任制專業人員」是指以專門知識或技術完成一定任務並負責其成敗之工作者。(例如受僱律師、建築師等)。
3、「監視性工作」是指於「一定場所以「監視為主」之工作」(例如保全、電腦管制中心監控人員等)。
4、間歇性工作,指工作本身以間歇性之方式進行者(例如司機、隨扈等)。
5、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例如空服員、社福機構保育員等)。適用責任制之工作者,需由勞動部核定公告。

二之2、保全業法「駐衛保全工作範圍」
駐衛保全的工作項目:「防盜、防火、防災之安全防護。」

四之1、駐衛保全範疇「駐衛保全:指派駐專責駐衛人員,於各場所執行巡邏、守望、監控、人車進出登記管制、及維持秩序之安全維護」。

五之1、以下解釋責任制理由:
1、「專門知識或技術完成一定任務並負責其成敗之工作者」。
2、「且勞資雙方應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者才可以算是責任制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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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順
駐衛保全範疇「駐衛保全:指派駐專責駐衛人員,於各場所執行巡邏、人車進出登記管制、及維持秩序之安全維護」。
剛健
駐衛保全範疇「駐衛保全:指派駐專責駐衛人員,於各場所執行巡邏、人車進出登記管制、及維持秩序之安全維護」。
中鴻
駐衛保全範疇「駐衛保全:指派駐專責駐衛人員,於各場所執行巡邏、人車進出登記管制、及維持秩序之安全維護」。
中鋼門哨
駐衛保全範疇「駐衛保全:指派駐專責駐衛人員,於各場所執行巡邏、人車進出登記管制、及維持秩序之安全維護」。
兆豐成功
駐衛保全範疇「駐衛保全:指派駐專責駐衛人員,於各場所執行巡邏、維持秩序之安全維護」。
唐榮
駐衛保全範疇「駐衛保全:指派駐專責駐衛人員,於各場所執行巡邏、人車進出登記管制、及維持秩序之安全維護」。
IKEA
駐衛保全範疇「駐衛保全:指派駐專責駐衛人員,於各場所執行巡邏、及維持秩序之安全維護」。
日月光電子廠
1、駐衛保全範疇「駐衛保全:指派駐專責駐衛人員,於各場所執行巡邏、人車進出登記管制、及維持秩序之安全維護」。
2、「責任制」:一定場所以監視為主之工作,電腦管制中心監控人員。
中鋼總部
駐衛保全範疇「駐衛保全:指派駐專責駐衛人員,於各場所執行巡邏、維持秩序之安全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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