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21日 星期日

北捷殺人案挨批「沒用」 基層只剩警察獨撐心寒炸鍋

 記者柯振中/綜合報導


張文犯下北捷台北車站、中山商圈血案後引起社會震驚,總統賴清德對此要求強化反恐訓練。


對此,曾任警職的球評石明謹指出,當前警政體系存在勤務過多卻效益不彰的情況,

導致人力被分散、

員警長期處於停休、

管休與頻繁召回的狀態,

反而削弱整體應變能力,

「假設練了一堆反恐訓練,但你出門都是單警,身上還沒裝備,是要反什麼恐?」




這類事件,發生風險最高的職業之一,正是駐衛保全。

無論是在工廠、賣場、辦公大樓、政府機關、社區,甚至捷運、高鐵、台鐵等公共運輸場域,第一個被推到現場前線的,往往都是保全人員。


然而,現實卻是——

保全業主與部分政府高層高喊「保全是第一線戰場人員」,

但事實上,多數保全人員在上班期間與公司教育訓練中,從未接受過城市遊擊戰訓練、基礎自衛武技訓練,或任何防禦裝備的實際操作與使用訓練。


若真遭遇此類恐怖攻擊或重大暴力事件,

保全員唯一合理、也唯一能保命的選擇,其實只有三個字——逃、逃、逃。

遠離現場、保持距離、持續追蹤並立即撥打求救電話,才是最務實的自救方式。


某些保全同業平日高調在社群平台展示戰技、武術或「實戰能力」,

但真正面臨現實鏡頭時,才發現理想與現實之間的落差如此巨大。

光是這起事件,就再次證明——

「逃離」不是懦弱,而是唯一理性的生存指南。


反擊者倒下在現場,令人無比哀痛。

事後,蔣萬安提出六百萬補助,

對罹難者家屬而言,或許是補償,卻永遠無法替代一條生命。

我們同悲,也同時感到深切的不安與恐懼。


我也曾認真思考是否該自費購入防禦裝備,

但面對這種高度不確定、瞬間失控的風險,

說不害怕,是騙人的。


如果那一刻換成是我站在現場,

我想,我也只是一個會選擇逃跑的普通人。

做不了英雄,也不想成為被歌頌的犧牲者。


活下來,並不是恥辱。

真正該被檢討的,從來不是選擇逃生的人,

而是把「沒有裝備、沒有訓練的勞工」

推上所謂「第一線戰場」的制度與謊言。

2025年12月20日 星期六

在一家物業公司當保全已九個月,這段期間從事駐衛保全,最近因為跟住戶有所摩擦

 

想請教各位物業先進,在一家物業公司當保全已九個月,這段期間都是正班保全,最近因為跟住戶有所摩擦,可以要被調點,想請問如果後續沒有適合自己的案場,按照勞基法公司可以任意調我到任何案場,而我為了離職預告的部份,不管怎樣都要撐滿預告期規定的天數是嗎?


回答

跟住戶有磨擦💥,您應該學會避免。

保全員工作好找,有好工作才能守得住。


工作技巧面的改善(依法執行勤務,避免越權)


來源

《保全業法》第4條、第4-1條

《勞動基準法》關於勞工職務執行

民法侵權責任原則(避免不當言行)


自律自省改善做法

門禁管制時,僅重複業主或管理單位既定規定

保全員執行門禁時,應依公司或業主訂定之門禁規範進行說明,不得自行增減、解釋或評論規定內容。


以「公司/業主規定」取代個人指令式語句

應使用「依本社區(公司)規定需配合……」等中性說明方式,避免使用帶有情緒或個人判斷之語言,以降低衝突風險。


住戶或訪客情緒升高時,及早轉交權責單位處理

當對方出現激動、不理性或拒絕配合情形,保全員應立即通報主管、物業管理或業主代表處理,不得自行持續對峙


⋯⋯⋯⋯⋯⋯⋯

以上遭遇普遍

2025年12月19日 星期五

做保全員,需要做對的事!

 截綠一段

1、做事的人 (The Doer):他們是任務的執行者。你交辦一件事,他們會做得又快又好,報告精美,細節到位。

他們是組織裡最可靠的螺絲釘,但也就僅此而已。他們專注於「把事情做完」。


2、解決問題的人 (The Solver):他們是價值的創造者。

接到任務時,他們會先思考:

為什麼要做這件事?

這件事要解決的核心問題是什麼?

有沒有更好的方法?

他們不只交付結果。

更交付觀點與洞察。

他們專注於「把事情做對,並產生影響力」。

2025年12月18日 星期四

駐衛保全人員:什麼是「責任制」?

 ✅ 1. 什麼是「責任制」?


在台灣勞動法裡,勞基法第 84-1  所談的「責任制」並不是公司自己說了就算,而是:


👉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的特定工作類別

且雇主與勞工簽訂 書面約定,再報請地方主管機關 核備後,才能在工時、例假等方面 排除一般勞基法第3032363749條的限制。


這種制度設計是為了讓某些特殊性質工作有彈性工時安排,但仍需參照法律基準並保障健康與基本權益。



✅ 2. 保全人員確實是勞基法第84-1條的「特殊類別」之一


根據法律與主管機關資料:


✔ 保全人員(包括駐衛保全)是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得適用第84-1條的工作者類別。


也就是說:

保全工作屬於「監視性工作」或「間歇性工作」的一種,可以經法定程序排除部分勞基法工時限制。



✅ 3. 那為什麼不是你口中「責任制」的意思?


✖ 不是公司說了就算


首先要清楚:

➡ 勞基法沒有所謂單純「責任制」‧只有第84-1條所稱之特殊性質工作者制度。

➡ 這制度不是「不用打卡、不算工時、不給加班費」的意思。


✖ 就算適用84-1,也仍然有 工時上限與休息保障


《保全業之保全人員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是地方勞動主管機關制定的標準,其目的正是給這些特殊工作者 合理的工時保障:


📌 每日正常工時不得超過 10 小時

📌 每日總工時(含加班)不得超過 12 小時

📌 每次出勤間隔至少 11 小時

📌 每月正常工時上限 240 小時+延長工時上限 48 小時= 月總工時 288 小時

📌 不得連續工作超過 12 

📌 天災或突發事件延長工時,事後仍須補休。


這些規範 就是84-1制度下保全勞雇雙方訂約後所要遵守的工時基準,目的在保障勞工健康與休息,而不是讓雇主無限延長。



✅ 4. 所以為什麼「不是一般責任制」?


✖ 「責任制」常被誤解


一般民間用語把84-1稱為「責任制」,但:


🔹 勞基法第84-1的制度 並非完全免除工時規範,

它只是「調整與一般勞基法工時限制不同的制度」,且必須有 書面約定與主管機關核備。


🔹 適用84-1的工作者仍然享有:


✔ 工時上限

✔ 休息與例假

✔ 國定假日與特別休假權益

✔ 必須依法給付加班費(超過約定正常工時)

✔ 不能侵害勞工健康與福祉


以上不是一般認知的「完全沒工時限制」。



✅ 5. 更明確地說:


📌 駐衛保全適用的是 勞基法第84-1特殊性質工作者制度

👉  不是完全自由無限制的責任制工作


這代表:

保全可以不同於一般8小時制,但

仍有明定的最高工時、休息間隔、加班規範與補休要求。



🧾 簡單比較(責任制誤解 vs 法律實際制度)


誤解的責任制 <= ==>=> 法律上第84-1制度(保全適用)

公司想怎樣就怎樣 <==> 必須書面約定、核備後有效

沒有工時上限 <======>實有每日與每月工時上限

隨時待命不算 <======>超時仍算工時並可能有加班費

沒有休息要求 <======>有休息間隔、例假、假別規範




📌 最核心的理由結論


🔸 駐衛保全人員不是像管理階級或專業責任制那樣隨意安排工作時間;

🔸 而是根據 勞基法第84-1規定的特殊性質工作者制度。

  這制度在法律上仍對工時、例假、休假與休息做出了具體、具上限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