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14日 星期二

社區帳目簡單

 社區帳目簡單(就這些而已)

管理費:收入(借)

基金:存款餘額(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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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出:經常性支出(貸)

支出:事務支出(貸)所有區分所有權人共同協議共同遵守

支出:修繕支出(貸),依法是要區權會議事決議之。

Excel:這些帳目,就可以自動演算出「合計、總計、結餘」


如果有亂來的管理者,會多很多支出,各種名目皆有之。

還有浮報費用,這要去網路 搜尋 時價就出來了,一比對問題就浮上台面。

社區財務經不起推敲,一推敲全都露~

還有就是,廠商一直是固定的,這樣問題也很大。


基本依法行政方式是:

1、發現問題:通報、委員查證,就發佈公告讓全體住戶周知。

2、管理者:尋找廠商議價、各家比對價格及施工方式,再公告全體住戶周知。

3、召開管委會會議:商討處理方案,拿出覺得理想方案及備用方案,公告全體住戶周知。

4、召開區權會議:或者是全體住戶 line 群組議事、完善程序或重新評估、由全體區權人決議之。

5、管委會:執行施工,管理服務人監督。


其他細節,隨便想,也一整套就不詳盡。


2021年12月13日 星期一

豪宅為什麼沒有紛爭?

 好有趣,豪宅社區的,一層兩户,門口出來就是梯廳,兩部電梯,安全門離大門不太遠,依照圖說,出了大門,都是公共區域,只是其他人上不來而已。

然後……

每一戶外面都是放好、放滿(鞋櫃,沙發,貨物,腳踏車……)。

從來沒有人檢舉。


反倒是一般社區每天在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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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個人經驗:究其原因在於有幾點原因!

1、能買豪宅的人都是不缺錢。

2、買豪宅為了享受被人服務。

3、能住上豪宅都明白,可以不管事,但不能沒有發言自由。

4、不缺錢,當然就是社區有需求,管委會委員們會親自向住戶說明需求,才能達成共識,財源滾滾而來,社區環境保持良好,居住才有品質。

6、如果豪宅管理上得不到滿足,住戶直接就不付管理費,直接提告,利用資源施壓管理者,或是手段無所不用其極,管理者自己都怕了。

7、有錢人為什麼不能得罪?因為大家的位置都是高知識分子,處理事情有效力,不會因反對而反對,會想辦法解決問題,有句話說:能用錢解決的事都不是問題。

8、管理者根不敢造次,為什麼?錢這種東西,看財報問題全自己自動說明!不用追究,直點出問對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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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一般社區住戶知識不足,品味不足,互體互諒不足,社區事務漠不關心,無理取鬧,斤斤計較問題,沒有一針見血的見識,又喜歡道聽塗說當真理,還會被拿來當作槍使,最為重要的是「不尊重自己的名字。

光是以上所述,紛爭不斷理應如此,見怪不怪。


第一種:社區問題解決辦法只有一個「公開透明」這是最暴力的辦法,直接而且夠狠;目前方法很多如line設住戶群組所有住戶、家人、承租人皆納入。

管理者有知慧才能很好處理社區事務,無才無德又無知識者會處處碰壁,撞鐵板一樣直接碰撞到頭破血流,這樣大家對管理身分「敬而遠之」。

這樣就社區就不會有亂象叢生。


第二種:教育住戶認識自己的權利義務,提高住戶對權利義務行使。這比較慢但是長期來說,對社區幫助比較好。


第三種:選出對社區好,維護共同利益的管理者。


以上都有方法可以解決是與非都有技巧可運用,這裡面最重要的是「委託書及住戶對權利義務的認識」。

社區住戶管理庶務與物業關係

 管委會內鬥保全被為難……

住戶說:你就跟他說,你只比X高級一點,不要為難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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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職務工作內容,不包括「社區住戶庶務」,請參考:保全業法第4條、第4-1條。

有問題可以找我的公司,或者是請你將你的問題寫成文章,我送交公司決策。

社區住戶 遭遇困擾時

 我住戶身分調閱社區資料填寫申請表,管委會ㄧ再弄丟,已經連續三次,我卻什麼資料都還沒調閱到。

請問有沒有方法處理?

申請表上還有我的重要個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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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題目」非常大!

大到懷疑人生。


第一、要先知道社區如何成型的。


第二、社區存在的目的及意義,應該有限制人性規範等。


第三、社區是集合住宅意思是集眾人共同居住生活,因此社區制度應共同協議共同遵守。


第四、既然是眾人共同居住與生活,就會產生多樣性問題,那麼就要如何達到完善制度目的。


第五、唯一完善社區運作,應遵守法律「公開透明、暢所欲言、協調互議」來解決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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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你要去找的答案題目。

因此,你唯一的辦法就是,充實法律知識及解決問題的能力。


個人建議:因為你是住戶,只有當韮菜的份。

除非你擁有以上能力,或許有可能達成希望。

社區與物業合約「履行職務義務」

 社區要換物業,我想在合約中加個資法,有範例可參考嗎?謝謝


合約本身都是制式範例,內容大同小異,大多是釐清責任歸屬,當然,還是有很多事件不在規範內。


若:要加的內容應該是:如下

請貴公司派遣人員遵守「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第16條,勿越權。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70132&flno=16


 16 

管理維護公司業務執行規範如下:

一、對於受任執行管理維護業務契約所應提供之管理維護服務,應善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二、受託公共基金及其他費用之收支、保管,不得侵占挪用,亦不得與公司或公司員工之財物款項混用。

三、執行業務,應遵守誠實信用之原則,不得有不正當行為或廢弛其業務上應盡之義務。

四、對於各項管理維護配合防範注意事項或公寓大廈管理維護之重大缺失,應坦誠告知客戶。

五、對於因業務知悉他人之秘密,不得洩露。

六、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規定外之任何酬金,亦不得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

七、受任執行管理維護業務,處理相關事務應留下書面紀錄與報告,建議事項應以書面為之。

八、對於火災或其他自然或人為災難,應事先規劃消防、安全與緊急應變方案,並確保發生緊急狀況時,能立即反應而採迅速有效的行動。

九、管理維護公司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申請登記不實。

(二)無正當理由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上。

(三)停止營業時不將登記證繳存原核發主管機關。


以及「保全業法」第4條、第4-1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81&flno=4

 4 

保全業得經營左列業務:

一、關於辦公處所、營業處所、廠場、倉庫、演藝場所、競賽場所、住居處所、展示及閱覽場所、停車場等防盜、防火、防災之安全防護。

二、關於現金或其他貴重物品運送之安全維護。

三、關於人身之安全維護。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保全業務。

 4-1 

保全業執行業務時,發現強盜、竊盜、火災或其他與治安有關之事故,應立即通報當地警察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