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要換物業,我想在合約中加個資法,有範例可參考嗎?謝謝
合約本身都是制式範例,內容大同小異,大多是釐清責任歸屬,當然,還是有很多事件不在規範內。
若:要加的內容應該是:如下
請貴公司派遣人員遵守「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第16條,勿越權。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70132&flno=16
第 16 條
管理維護公司業務執行規範如下:
一、對於受任執行管理維護業務契約所應提供之管理維護服務,應善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二、受託公共基金及其他費用之收支、保管,不得侵占挪用,亦不得與公司或公司員工之財物款項混用。
三、執行業務,應遵守誠實信用之原則,不得有不正當行為或廢弛其業務上應盡之義務。
四、對於各項管理維護配合防範注意事項或公寓大廈管理維護之重大缺失,應坦誠告知客戶。
五、對於因業務知悉他人之秘密,不得洩露。
六、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規定外之任何酬金,亦不得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
七、受任執行管理維護業務,處理相關事務應留下書面紀錄與報告,建議事項應以書面為之。
八、對於火災或其他自然或人為災難,應事先規劃消防、安全與緊急應變方案,並確保發生緊急狀況時,能立即反應而採迅速有效的行動。
九、管理維護公司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申請登記不實。
(二)無正當理由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上。
(三)停止營業時不將登記證繳存原核發主管機關。
以及「保全業法」第4條、第4-1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81&flno=4
第 4 條
保全業得經營左列業務:
一、關於辦公處所、營業處所、廠場、倉庫、演藝場所、競賽場所、住居處所、展示及閱覽場所、停車場等防盜、防火、防災之安全防護。
二、關於現金或其他貴重物品運送之安全維護。
三、關於人身之安全維護。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保全業務。
第 4-1 條
保全業執行業務時,發現強盜、竊盜、火災或其他與治安有關之事故,應立即通報當地警察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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