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2日 星期三

我的日常:保全人員工作安全防護

一、千尋之堤,潰於蟻穴,禍常起於所忽,保全人員安全防護工作,其目的在於業主「財產、設備與人員等之安全」,由另一種角度解釋,安全防護工作也就是「預防」的工作。

惟綜觀現今保全業工作重大影響安全事件一再重演,突顯保全人員工作專業不足,因此,積極提高在職訓安全防護專業課程,對於一切可能發生危安因素,查遺補缺、發現異常發掘並消弭,才能防止駐點危安事件發生,就算不幸發生,亦能有效應變與處理,將傷害或損失程度減至最低,為建立共識,謹彙列「安全防護工作」應有專業知識、危安案例及落實安全防護工作,以供參考。

二、安全防護工作
為能有效落實駐點安全防護工作,駐點擬定安全防護預防作為,規劃目標、預定方向;應確實掌握駐點安全狀況,依法規定實施。

警察與保全人員差別:
1、警察職權維護安全
社會秩序維護法
為維護公共秩序,確保社會安寧,特制定本法。
違反社會秩序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本法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行為後本法有變更者,適用裁處時之規定。但裁處前之規定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規定。
在中華民國領域內違反本法者,適用本法。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器內違反本法者,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違反論。

解釋:
社會秩序維護法之目的,維護公共秩序,確保社會安寧。
如有不正當行為之目的,對於社會善良風俗,公共秩序,社會安寧有妨害,就是觸犯社會秩序。

2、保全人員工作安全防護
保全業得經營左列業務:
一、關於辦公處所、營業處所、廠場、倉庫、演藝場所、競賽場所、住居處所、展示及閱覽場所、停車場等防盜、防火、防災之安全防護。

本法第十條之二規定之職前專業訓練及在職訓練,其課程內容應包括法令常識、執行技巧、防盜、防搶、防火、防災等狀況處置之學科及術科訓練。

保全人員身分勞工,保全人員對不在視野範圍,不負成敗之責!
保全人員工作「安全防護」防火、防災、防盜,是預防工作,有危險疑慮通報顧主,決策權在顧主及公司主管。

巡邏目的:是「查遺補缺、發現異常」巡視工作依路線檢查「遺留物品、可疑物品、減少或增加物品,巡視工作中所有權土地範圍之設施、設備、可能有(危害、危險)之(圍牆、外觀、其它)現況,若有未完善提出建議,發現異常通報顧主處理,如何決策由顧主負責,並同時向公司回報知悉,由公司與顧主溝通建議之。

所以保全人員不負成敗之責,保全人員要有專業義務,將自己所見描述成文字通報顧主及回報公司,最終承擔結果由顧主與公司。

4-1 保全業執行業務時,發現強盜、竊盜、火災或其他與治安有關之事故,應立即通報當地警察機關處理。

就像治安問題,保全業法明文規定,如遇治安問題報警處理。
但是有的顧主在乎自己知的權力,保全人員不能忽視顧主感受,所以正確做法是,治安問題發生時,依情況緊急與否來通報,若無緊急狀況先通報顧主,詢問顧主是否報警處理,並在工作薄留下紀錄及回報公司;若是當下發現事故者,當下先報警後通報顧主及公司。

優先順序因事態情況,決定處理方式,不能依個人認知,來處理事件,容易發生糾紛,而且處置事件要有規範及依據,這樣才不會有爭議。

三、實施
依據相關法規制定統一安全防護標準,積極推動在職專業訓練,善盡教育、管理、督導、檢查的責任。
要求駐點保全人員真實詳細紀錄,對於尚存之缺失,隨時增定、修訂、複查安全防護規定,並向上級報告。 

四、建立溝通管道
基層即時通報與回報,管理者收獲制定政策,協助解決問題,不應讓基層承擔責任。

五、在職專業訓練
檢視當前各機構安全防護工作上所發生之危安案例,雖案情態樣、災害程度各有所不同,但追本溯源分析、比較,總是發現有共通之性,謹歸納並分述。

六、安全防護狀況判斷
1、緊急治安事件及火災事件,優先通報與回報順序「警消單位、業主、保全公司」。

2、其他非立即危害事件,優先通報與回報順序「業主、警消單位或保全公司」。

參考資料:http://homepage.vghtpe.gov.tw/~ged/lefta/a4_002.htm

我的日常:駐衛保全工作依據

依據保全業法施行細則,駐衛保全人員工作安全防護「法令常識、執行技巧、防盜、防搶、防火、防災等」,從文字中理解駐衛保全人員之工作要點「防盜、防搶、防火、防災」,駐衛保全人員必需具備專業知識,如法令常識、執行技巧等知識,而這些依據相關法令執行工作服務。

就以「防盜、防搶、防火、防災」概念,何謂「防盜、防搶、防火、防災」就以防字意是「預防」的意思,因為駐衛保全人員身分是勞工,並沒有法定身分,保全人員不能執行公權力。

保全最重要的意義,在於提供私人「事先及事後」的「安全」保障,亦即保全包含提供私人「預防危險的發生」,及「危險 發生時的緊急處置」。
駐衛保全人員能做的工作以及限制,在事件未發生前,駐衛保全人員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防火知識、防災知識來觀察環境現場,駐衛保全人員在工作中以「查遺補缺、發現異常」之態度,來嚴格看待環境,用敏銳的觀察力防範危險與犯罪。
事件已發生,危險發生時的緊急處置,治安問題警報處理,同時向業主或窗口單位通報,及回報保全公司值班主管。
事件已發生,危險發生時的緊急處置,若是業主內部事件發生時,通報業主或窗口單位,同時回報保全公司值班主管。

當然駐衛保全人員是服務業,服務對像是人,而面對的人群百樣,在這樣的工作環境中,怎麼做才是最好的服務,並非以自己觀念來評斷,是以相關法令做依據,像待人處事中,如何拿捏分寸,當然就以「性騷擾防治法」做依據,比如面對服務對象,保持距離二步為佳,在安全的距離,會讓多數人感覺安全,沒有壓力存在。還有就是交談時,使用詞彙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第二條、隱私條款:刑法第310誹謗罪及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民法:第18 人格權受侵害」等制約,在專業訓練的駐衛保全人員技巧全面性發展,才能服務好工作。

一、駐衛保全人員應知基本相關法令
駐衛保全人員身分,在民法稱之為「自然人」,勞動基準法稱「勞工」;不具備法定身分,無執行公權力。職業工作範圍:依據保全業法施行細則第八條  本法第十條之二規定之職前專業訓練及在職訓練,其課程內容應包括:法令常識、執行技巧、防盜、防搶、防火、防災等狀況處置之學科及術科訓練。依據保全業法4-1 保全業執行業務時,發現強盜、竊盜、火災或其他與治安有關之事故,應立即通報當地警察機關處理。

駐衛保全人員執行工作時,以防範為主,當發現異常通報給業主,如果是治安有關,當然要區分為有立即危險,還是沒有立即危險,如果是沒有立即危險,先通報給業主,依業主意願來做;如果是立即危險時,先報警或報消防局,再通知業主知悉。優先順序當然要依情況來通報,也要依事件內容找對的人,並非固定順序。

(一)、職業工作執行限制範圍
依據民法:第七百七十三條(土地所有權之範圍)
土地所有權,除法令有限制外,於其行使有利益之範圍內,及於土地之上下,如他人之干涉,無礙其所有權之行使者,不得排除之。

因為私有土地及地上物是所有權人所有、依據測量範圍為限,如有圍牆,圍牆外觀以內及圍牆外預留公共使用面積等,一般來說牆外很少被要求要去巡視,大部份以圍牆內為主,但是駐衛保全人員要視察?範圍是包括圍牆外的,業主未特別交待情形下,應該要視察,除非業主有正式交待。

(二)、職業工作執行限制
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23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24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

中華民國民法:第149對於現時不法之侵害,為防衛自己或他人之權利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已逾越必要程度者,仍應負相當賠償之責。
150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急迫之危險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以避免危險所必要,並未逾越危險所能致之損害程度者為限。
前項情形,其危險之發生,如行為人有責任者,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以上內容意思,當駐衛保全人員遭遇人身攻擊時,保全人員依據上述「正當防衛」要領保護自己,如果為了保護自身及業主財產及人員時,可以緊急避難,拿捏分寸要接受專業訓練,並非自行判斷決定,依不同情況應變。

(三)、工作意願
勞動基準法:第雇主不得以強暴、脅迫、拘禁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勞工從事勞動。
以上述之意思,駐衛保全人員工作中,要求保全人員做保全以外之工作或其他,在保全人員非自願的情形,不能強迫保全人員做。

(四)、工作中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8 
工作場所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雇主或工作場所負責人應即令停止作業,並使勞工退避至安全場所。
勞工執行職務發現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得在不危及其他工作者安全情形下,自行停止作業及退避至安全場所,並立即向直屬主管報告。
雇主不得對前項勞工予以解僱、調職、不給付停止作業期間工資或其他不利之處分。但雇主證明勞工濫用停止作業權,經報主管機關認定,並符合勞動法令規定者,不在此限。
以上述意思,駐衛保全人員工作不能處在危險環境中,如果保全人員感覺有危險,在場有主管跟主管報備,避難至安全位置;保全人員獨自一人時,自行判斷如有危險,自行避難至安全位置。

(五)、工作應注意言行舉止及態度
性騷擾防治法:第二條(性騷擾)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以上述意思,交談詞彙應注意用詞,行為不得讓對方感覺到壓力或不舒服,舉止不能有過激動作,過激表情讓人誤會,有攻擊性讓人畏懼。


(六)、環境與公共空間
公寓大樓管理條例:第十六條 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

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

但開放空間及退縮空地,在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範圍內,得依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供營業使用;防空避難設備,得為原核准範圍之使用;其兼作停車空間使用者,得依法供公共收費停車使用。

住戶為維護、修繕、裝修或其他類似之工作時,未經申請主管建築機關核准,不得破壞或變更建築物之主要構造。

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

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七)、私人物品未經當事人同意之行為
民法:侵權行為
196 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
197 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
解釋:(負損害賠償責任者,其賠償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如民192193)或其契約另有訂定外,以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為原則,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又應回復原狀而經債權人定相當期間催告後,逾期不為回復時,債權人得請求以金錢賠償其損害,如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原狀顯有重大困難時,則應以金錢賠償損害(民213~215)。至於賠償之範圍,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關於故意過失除民法第218條之情形外,非填補損害大小之決定標準。如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畫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民216))

(八)、隱私權
刑法第310條誹謗罪及第315條之1條妨害秘密罪。
民法:第18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上述意思(隱私包括:在生活中,每個人都有不願讓他人知道的個人生活的秘密,這個秘密在法律上稱為隱私,如個人的私生活、日記、照相薄、生活習慣、通信秘密、身體缺陷等。自己的秘密不願然他人知道,是自己的權利,這個權利就叫隱私權。

個人隱私是指公民個人生活中不願為他人公開或知悉的秘密。隱私權是自然人享有的對其個人的、與公共利益無關的個人信息、私人活動和私有領域進行支配的一種人格權。主要包括以下四項權利:

1、個人生活自由權
權利主體按照自己的意志從事或不從事某種與社會公共利益無關或無害的活動,不受他人干預、破壞或支配。

2、情報保密權
個人生活情報,包括所有的個人信息和資料。諸如身高、體重、女性三圍、病歷、身體缺陷、健康狀況、生活經歷、財產狀況、婚戀、家庭、社會關係、愛好、信仰、心理特徵等等。權利主體有權禁止他人非法使用個人生活情報資料,例如,對公民身體的隱秘部分、日記等不許偷看,未經他人同意不得強制披露其財產狀況、社會關係以及其他不為外界知悉傳播或公開的私事等。

3、個人通訊秘密權
權利主體有權對個人信件、電報、電話、傳真及談論的內容加以保密,禁止他人非法竊聽或竊取。隱私權制度的發展在很大程度上是與現代通訊的發達聯繫在一起的,信息處理及傳輸技術的飛速發展,使個人通訊的內容可以輕而易舉地被竊聽或竊取,因而,保障個人通訊的安全已成為隱私權的一項重要內容。

4、個人隱私利用權
權利主體有權依法按自己的意志利用其隱私,以從事各種滿足自身需要的活動。如利用個人的生活情報資料撰寫自傳、利用自身形象或形體供繪畫或攝影的需要等。對這些活動不能非法予以干涉,但隱私的利用不得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不得有悖於公序良俗,即權利不得濫用。例如利用自己身體的隱私部位製作淫穢物品,即應認定為非法利用隱私,從而構成違法行為)。

(九)、交通指揮權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道路交通管理之稽查,違規紀錄,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執行之。
前項稽查,得由交通助理人員協助執行,其稽查項目為違規停車者,並得由交通助理人員逕行執行之;其設置、訓練及執行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同交通部定之。
上述意思(道路交通指揮權之法定身分)。

(十)、路權
道路障礙
82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三、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
上述意思(民營企業或組織於道路中,執行交通指揮疏導交通與秩序,違法)。

二、制定規範標準
(一)、門禁管理職業工作實務,以防盜為依托,設定如何預防盜取方法:
1、如機車「置物秝箱、私人背包、及可放置物品各種包裝袋箱」等。
2、如汽車「置物箱、後座、椅子下、私人背包及可放置物品各種包裝袋箱」等。
3、人、車管理,是由業主之防範員工安全、工作時間與陌生人區別,因此訂定管理規定,才有了「識別證、電子感應」等管理辦法。
4、成品管理,依據業主作業流程,每個階段審核管理制度延伸至運輸出廠。
5、採購材料配件管理,依據業主運輸卸載統計、管理流程至貨運離廠。
6、公部門檢查通報相關流程。
7、來賓管理「委外工作、訪客、洽公、訓練、其他」。
8、保全人員應對各流程熟悉情況,及相關通知回報機制。
9、緊急應變,各種意外事件,因制定通知回報機制。
10、社會責任,保全人員居於人道及友善工作,適時協助庶務工作,在不影響保全人員工作情形下。
11、夜間巡邏:查遺補缺、發現異常,確實執行預防危險與犯罪工作。
11、業主如有特殊作業流程,依據相關法規,修訂本工作規範。

(二)、業主地上物工作執行範圍:
如:毒性化學物質、壓力容器、高壓氣體、危險工作、高空作業、及違犯行為等。
因保全人員主要工作為預防,以預防為主軸延伸至其他各方面,當發生事件時,決定權在於公司上級及業主主辦人員,因此保全人員通知相關單位人員並在能力範圍所及協助幫忙,保全人員既可不負成敗之責。
如工作規範未規定之特殊情況,依緊急應變標準處理。

若有業主未在工作規範之管理辦法,依相關法令附合保全人員工作規定,隨時增訂之。
若有不合理之規定時,通知公司上級研討規範修訂。
任何人提意見、建議、改善、創意需向公司回報,依流程回報三級以上知悉。

當權益受到侵害時依流程向公司回報三級以上,單位不可自行處斷。
請大家善用line社會資源,隨時與公司探討個人及工作上之事宜,若公司有更好辦法,協助同仁處理。

承擔責任,通知與回報,是交付責任的過程,必須要有紀錄,任何事情皆可記載,有依可偱,禁止以口頭承若,無法律效力,這就是交接的重要性;如事件並非有立即危害,未及時通知,也可以用line來補救,切勿不說,如此成敗自負。

做任何通知與回報為什麼用line因為line群組中有第三者,可以當見證人,避免口說無憑之事。

(三)法律條文是保護個人工作權益
當然用這幾條法令條文,並不能囊括所有保全人員工作限制,但這些法令條文確是保障保全人員工作安全,駐衛保全人員是專業工作,保全人員要具備「法律常識、執行技巧、防盜、防搶、防火、防災等」知識,而本公司在職訓練的課程內容是什麼?不用我說,大家心理明白的很,何謂「法令常識、執行技巧、防盜、防搶、防火、防災等」,誰可以明確的答覆這些工作內容,我相信全公司上下知道的人屈指可數。

公司成立10年多,在此方面從未重視,當駐點發生事件時,全是以個人觀點來論事論處,從來沒有個依據及合理、合法、公平、公正過,做出來的成果讓人萌翻。

多數人把駐衛保全工作想的太簡單,簡單到要復雜化這份工作,但是問起做駐衛保全工作的人員問題,比如:你平常做什麼工作?
有多少人可以侃侃而談,有~自認為的工作內容,有時候還新增很多八掛類內容,聽到的多數如此,我很少聽到專業性內容,甚至於有人說起還擦不到邊呢?是不是很有趣。

相信也有人上過種子教官的課程,聽的都是有關法律知識,但是聽課聽的津津有味,回到公司時已經忘了,或是當笑話。
他們從未想過為什麼警察開辦「種子教官課程」,跟保全人員有什麼關係?當然不會去想,因為公司也不會給你這個舞臺,職前訓練還有看頭,在職訓練是訓話劇情,十年如一日。

三、優勢特色
(一)保全與管理員
壁壘分明,保全人員有法律效力,有敏銳的觀察力,很好的執行能力,完善的制度與應變機制。

管理員有三張國家證照,一張只能一個人使用,一棟大樓必須配三個人員,一張設備證照,維護設備專業知識及技能,一張防火證照,針對防火設備維護與管理,一張事務證照,管理大樓庶務如「收信、收費、環境清潔、保管、服務業主人員等等。

這二個職業同一個企業負責人,卻互不同屬,工作內容完全不同,就好像一個是家庭管理員,一個是負責安全。

(二)保全工作優勢
往往在職業類別中,安全被大眾認定為交通、門禁、盜竊等,這是一個錯誤的觀念,應該是這樣說:安全分二部分,一為人員安全,二為財產安全。

從這裡可以細分為「人員:工作、糾紛、外部尋挑釁、闖入、討債」等,「財產:設備運行正常、電源、工作、環境、建築物、圍牆、物品」等,在企業中,保全就像工安人員一樣。

那麼為什麼大眾認為,保全人員應該管理停車場、車輛出入口、大門,因普遍認為,這三個地方容易發生意外,但避免意外的方式有很多,有賴於保全人員敏銳觀察力,發現異常通知業主改善或新增與修改,讓環境友善,安全就提升。

主要保全人員的專業與知識,是排解安全疑慮,所以我們要提升自己的專業素養,而法律知識是工作技能,來解決問題的工具。

(三)夜間巡邏:查遺補缺、發現異常,確實執行預防危險與犯罪工作
大家對巡邏的定義停留在,當兵時的觀念,因為當兵時,巡邏都是軍官督導哨所弟兄放哨,而大家則認為哨所是比較多人才叫哨所,一個人的叫哨亭,放哨站衛兵是警覺、觀察、警示,主要是為了避免敵人在任何時間攻擊,因此哨亭位置大部分在不可能及觀察環境置高點。

此時大家習慣性使用軍中名稱來用,忘了一個重要關鍵,軍人與勞工的區別,偷襲與安全預防的區別。哨是什麼意思?哨哨子警示緊急等意思,就心態上是緊繃的,警覺的隨時有生命危險的。

巡邏還有另外一個意思,當哨亭觀察不到的地方,就有巡邏勤務的人去觀察環境,有沒有異常現象,通常不會動火照明,而是摸黑偵察。目的明確是為了避免有被敵人破壞現象與騷動。

那麼保全人員巡視與巡邏的差別在那裡?我們知道保全業法施行細則第三條法令常識、執行技巧、防盜、防搶、防火、防災,為什麼順序是這樣寫,瞭解一下時間差就會明白了。

如果你想做駐衛保全工作,首先要有法律常識,才能明辨是非,在工作中才會懂得拿捏分寸,才能清楚知道該做什麼工作。在與人交流時,懂得尊重對方,用詞平談、邏輯清晰、立場堅定,是誰給你做後盾,是法律。

第三個防盜,在整個工作中比重最高的是竊盜,在安排工作中就優先考慮周詳緊密關係,假設以慣竊心理來看問題,我們會發現很多可行方法,那麼我們應該如何避免發生,這就是我們的專業。

第四個防搶,在整個社會中金融機構是價值最高,當然把「搶」放在第四位,相信不用解釋大家也懂。

因為駐衛保全工作場所是公寓、住宅大樓、商用大樓、工廠等,因此沒有立即危險,就把防火、防災放在後面,那麼防火與防災才是駐衛保全主要工作,但是一般人會自覺防火、防災知識都是有的,並且還有消防檢查等措施,一般會放鬆警惕,而駐衛保全接替了人們放鬆的心理,為什麼業主放鬆心情,因為他相信駐衛保全人員會幫他照顧好自己的財產人員安全。

當然巡視並非只能是夜晚,正常來說:應該日夜皆有之,可以安排一日二巡,夜巡5次或六次,最洽當的是五次,當然依企業工作流程制度來互相調整時間。

只要每一位工作者認真去做,可以預防不必要的危險,當然當保全人員就要事事通知業主,只要是與業主有關的事,把工作內容透明化,業主會明白,做保全工作是守法的人員,他們會安心。

2019年3月7日 星期四

我的日常:駐衛保全人員與管理員的差異?


駐衛保全與管理員的差異?

1、首先大家要明白「駐衛保全人員工作」是什麼嗎?
保全人員工作「安全維護」:防火、防災、防盜。
2、普羅大眾普遍不知道保全人員與管理員有什麼差別。
3、業主與保全公司知道駐衛保全人員做什麼工作,但是他們避談、避教育保全人員、避免建立專業資料、避免大眾懂保全工作。
其目的是:混淆區別,好在灰色地帶來操控員工,好管理保全人員等。
4、保全人員成為承擔責任之「背鍋者」!成就業主與保全公司。

保全人員與管理員差異?
明法規定駐衛保全人員執有保全護照,駐衛保全人員工作為「安全維護」以防火、防災、防盜預防工作等…….
明法規定管理員工執有「事務管理人員、設備管理人員、消防管理人員」等證照,管理員工作為管理,以管理事務為主比如:代收信、代收管理費、環境清理、電器管理維護、電梯、發電機、自來、消防器材維護、及有關公共事務等等庶務。
駐衛保全人員安全與治安事件為主的工作內容,預防勝於事發後處理,駐衛保全人員提供安全保障,這是很重要工作。
管理員工作就比較多樣性,只要是有關生活庶務都包含,因此代替業主處理事務,減少業主浪費時間在共公事務上,只要專心在工作發展上既可。
因此駐衛保全人員工作是有標準程序,有工作流程的,保全人員工作是24小時,以日與晚二班輪替,一個駐點有一人、三人、四人以上不等。
以日班工作是用時間點為程序進行,以時間做工作流程。
假設:工作地點是科技工廠為例
工廠員工上班前準備,有服裝及安全器材等用品,於上班時段進行交通要道,保全人員處於安全位置警示「此時交通流量大,提醒來往員工及縣市道路之車輛發現車流」,注意行車安全等警示工作。
業主員工上班時間結束後,保全人員於工廠出入口進行預防陌生人、有心人士、及迷路、誤入廠區等安全有關事務,對於來訪、洽工、承包商、運輸等業主有關檢查工作,是否符合業主工作程序流程條件做為標準進行管理,在符合業主條件工作流程順利進行。
假設有人或流程錯誤時,保全人員就要依照不同工作進行「通報等待結果」,以治安事件來說的話,首先要先通知業主主辦窗口,主辦窗口進行處理解決,或者是報警處理等應對方式,處置治安事件是業主的責任,保全人員是代替業主檢查工作,決定事件處置責任是業主應負的責任。
假設是有關業主工作程序事件,保全人員只要通報業主主辦窗口員工,如何補救程序上的錯誤由業主相關單位處置既可,保全人員等待業主結果既可。
當然還有第三類事件,有關保全人員管理部份是由保全公司來處置。
工廠還有各種事件管理,假設是「火災」應對方式分輕重之分,及有業主上班時處置方法,也有廠區無業主員工時的處置方法,各不相同。
各保全公司都有一套危機應變標準程序,各公司做法不盡相同。
但是:多數保全公司並沒有定訂工作規範,而工作規範太多是做為參考性質,於事實不符,只要做過駐衛保全人員的工作者都知道此事,基本上,做駐衛保全人員,在工作上都是依照個人認知進行工作。
保全公司對駐衛保全人員工作要求:工作時依照業主要求去做,配合業主要求,要求保全人員不要跟業主爭工作合理性、符合保全工作與否等。所以駐衛保全人員一直在做違法的事,但一般勞工不會知道自己是在做違法的事,多數保全人員工作者早已習慣成自然,很少有人會去抗爭或爭取合法性。
來源:電子報

我的日常:駐衛保全人員專業是什麼?


1、首先大家要明白「駐衛保全人員工作」是什麼嗎?
保全人員工作「安全維護」:防火、防災、防盜。
2、普羅大眾普遍不知道保全人員與管理員有什麼差別。
3、業主與保全公司知道駐衛保全人員做什麼工作,但是他們避談、避教育保全人員、避免建立專業資料、避免大眾懂保全工作。
其目的是:混淆區別,好在灰色地帶來操控員工,好管理保全人員等。
4、保全人員成為承擔責任之「背鍋者」!成就業主與保全公司。

保全人員工作「安全維護」:防火、防災、防盜。
安全維護解釋:駐衛保全人員在工作時,是查遺補漏的過程,巡視是預防工作,這是概念理論。

保全業法明定駐衛保全人員的工作區分,有監視性工作、預防性工作。監視性工作 「勞基法責任制工作」(有些名稱不同但是性質相同都會例舉) TTCV、監視器控制室、安管中心、監視器監看人員、地域性監看施工人員等……

預防工作佔多數比如:大門保全人員、停車場、入廠交通要道警示工作、施工地安全維護工作、特殊單位銀行、政府、公園、地域性工作等…….

在法律駐衛保全人員的身分是「自然人、勞工」是「沒有法定身份、相對的則就沒有執法權」。

多數人則認為 駐衛保全人員 是保護人員、財產安全,這是錯誤概念深根大眾人心,相信有些人明白何為錯何為對,但多數人認知裡早已把帽子戴在駐衛保全人員頭上,少數人說再多又能如何,但勞工局與公司不會明確的告訴大眾何為正確,因為這是為官人的潛規則,也是企業文化的一種,他們已經習慣用灰色地帶成就管理公司管理員工,而一般員工是不會在乎,這些日常知識,員工並不會認清專業的重要性,員工在潛意識裡,則認為長官說:什麼就是什麼的依附式心態,這種心態是很難改變。

警察在執行任務時定為「維護安全」當有危害公眾安全時,警察可以執行公權力執去的,警察有法定身份維護人民財產安全,這是治安案件。

在報紙報導過比如:有人在網路上寫要在台北捷運上放炸彈,警察根據此內容執行逮捕行動,這就是所謂的「維護安全」解釋。


而「安全維護」安全放在維護前,意思很明白,駐衛保全人員先顧慮業主員工與產財安全,駐衛保全人員在工作中發現,有可能造成業主員工與財產安全危害時,優先通知業主知悉,這個行為就是預防工作。

比如:駐衛保全人員巡邏時,途中發現某段某位置有圍牆破損,於隔日通知業主知悉,業主應負責修繕,也可以放任,但駐衛保全人員必需記錄於工作薄,這是避免日後爭議的流程,尊重業主管理制度,也保護保全人員工作態度。

來源:報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