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20日 星期日

我的日常:我的同事認為駐衛保全人員是責任制!

解釋:勞基法施行細則第50條之1對適用前述勞基法84條之1職務之說明如下:
1.監督、管理人員:指受雇主僱用,負責事業之經營及管理工作,並對一般勞工之受僱、解僱或勞動條件具有決定權力之主管級人員。
2.責任制專業人員:指以專門知識或技術完成一定任務並「負責其成敗之工作者。」
3.監視性工作:指於一定場所以監視為主之工作。
4.間歇性工作:指工作本身以間歇性之方式進行者。

理事長:
你協助公司,請他們另外寫一份「責任制合約」,請所有員工簽署,讓我們都承認我們的工作是責任制吧!

另外,我是不簽的哦!
我是反對的。

3.監視性工作:指於「一定場所」「以監視為主」「之工作」。
來我是這樣解釋這一條的:
@、一定場所:就像中鋼駐衛處的TTCV保全一樣,他們是責任制,這樣我就承認。
@、以監視為主:保全人員每時每刻盯著監視器畫面,那麼我可以承認是責任制。
@、之工作:從上班到下班,保全人員工作就在小小的TTCV房間工作,不可擅離職守,我就承認責任制。


理事長加油💪
哈哈~
加油!
你說:我是全國唯一,那我就當唯一,不做「責任制」保全。

我們AK002的監視器的功用:監視器位置:大門口,有二支相互照射,紀錄進出車輛外,還監視保全人員工作情形。

監視器設置之主要功能
(一)、預防犯罪:道路設置監視器其目的基於警察為主動積極的角色,在犯罪尚未發生前,即應預防、制止,使犯罪行為消失。
不管是對個人生命、身體、財產或公共利益有害的犯罪,均須在犯罪行為發生之前即早預防。
(二)、嚇阻犯罪:從歹徒犯案心理,會為了避免被循線查獲;或監視器上有可能攝錄到犯人的面貌特徵,因此會有效嚇阻犯罪的發生。
依據外國相關之統計,發現在停車場裝設監視器,可有效地降低汽車竊盜案件發生。
(三)、證據功能:監視器可作為協助偵查犯罪,當一件案件發生時,一般會先尋找附近裝設的監視器,檢視有無拍攝到相關的影像,作為追查犯罪之證據。
例如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釋字第202號刑事判決:「為防止犯罪,甚多住宅、社區、商店,普遍設置錄影機以監視各時段之動態,其錄影之內容,全憑機械力拍攝,無經人為操作,未有人之主觀意見在內,具有證據能力。」

我們上班工作有那些:
工作條件:
承租車輛停車位公司、個人等,30幾家公司及個人等,還在遞增公司及個人車輛中。

依據業主要求管理車輛、人員進出。
我們的工作就這樣簡單。

晚上,巡視:一般狀況,上班日回報即可,記錄於值勤薄或口頭報告給業主。


緊急就打手機給業主,來廠處理,有關治安事件,先問業主要不要報警,由業主指示處置。

2019年1月16日 星期三

我的日常:保全人員是否為「監視性工作」

監視是指對行為、活動或其他變動中信息的一種「持續性關注」,通常是為了對人達成影響、保護的目的。
假設依上述解釋監視是指「持續性關注」工作,是在每時每刻持續關注,監視對象達成目的。

監視器設置之主要功能
(一)、預防犯罪:道路設置監視器其目的基於警察為主動積極的角色,在犯罪尚未發生前,即應預防、制止,使犯罪行為消失。
不管是對個人生命、身體、財產或公共利益有害的犯罪,均須在犯罪行為發生之前即早預防。
(二)、嚇阻犯罪:從歹徒犯案心理,會為了避免被循線查獲;或監視器上有可能攝錄到犯人的面貌特徵,因此會有效嚇阻犯罪的發生。
依據外國相關之統計,發現在停車場裝設監視器,可有效地降低汽車竊盜案件發生。
(三)、證據功能:監視器可作為協助偵查犯罪,當一件案件發生時,一般會先尋找附近裝設的監視器,檢視有無拍攝到相關的影像,作為追查犯罪之證據。
例如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釋字第202號刑事判決:「為防止犯罪,甚多住宅、社區、商店,普遍設置錄影機以監視各時段之動態,其錄影之內容,全憑機械力拍攝,無經人為操作,未有人之主觀意見在內,具有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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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衛保全人員工作項目是否為「責任制」
法源依據
一、勞基法
1. 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2. 「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3. 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二、保全業法
4條(主管業務)
保全業得經營左列業務: 
  一、關於辦公處所、營業處所、廠場、倉庫、演藝場所、競賽場所、住居處所、展示及閱覽場所、停車場等防盜、防火、防災之安全防護。

三、何謂責任制人員?
A: 法令並未就「責任制人員」有所定義。但依據勞動基 準法施行細則第 50 條之 1 2 款關於「責任制專業人員」 規定,所指的是以「「專門知識或技術完成一定任務並負責其成敗之工作者」」。此外,依據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規定,責任制專業人員必須為勞委會所公告之工作者,「「且勞資雙方應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者才可以算是責任制專業人員」」。 相關法令: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條及其細則第 50 條之 1 2

四、保全業與管理維護(管理員)
為使駐衛保全業務之「安全維護」與樓管業之「管理維護」有所區隔,實有必要將「管理維護」與「保全」之業務範疇仍應予明確劃分,特將第一項第三款修正為「駐衛保全:指派駐專責駐衛人員,於各場所執行巡邏、守望、監控、人車進出登記管制、及維持秩序之安全維護」。

第四條  保全業經營之業務如下:
一、系統保全:指於各場所以裝置保全設備之方式,執行偵測、監控、巡護或防處危害狀況之安全維護。
二、運送保全:指以配有衛星定位系統及特殊安全裝置之運送車,運送現金或其他重要物品之安全維護。
三、駐衛保全:指派駐專責駐衛人員,於各場所執行巡邏、守望、監控、人車進出登記管制及維持秩序之安全維護。
四、人身保全:指有關人身隨行之安全維護。
五、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其他相關業務。
非保全業不得經營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業務;非保全業不得以保全業名義經營前項各款業務。
保全業執行第一項各款業務之作業流程、報請核定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五、大法官解釋:https://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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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之1、勞基法責任制「範圍」
勞基法
1. 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2. 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3. 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監視性:保全人員主要工作為監視為主,如系統安管中心、中鋼本部TTCV、日月光管制中心等」

解釋:
  1. 監督及管理人員,也就是可以實際負責事業之經營及管理工作,並對一般勞工之受僱、解僱或勞動條件具有決定權力之主管級人員。如果只是你的職稱掛主管,但實際上不具有人事決定權限,你就不屬於這一種人。
  2. 責任制專業人員,指的是專門知識或技術完成一定任務並負責其成敗之工作者。這也是為什麼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就是俗稱責任制的法律依據來源。
  3. 監視性工作,指於一定場所以「監視」為主之工作。
  4. 間歇性工作,指工作本身以「間歇性」之方式進行者。

次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50條之1規定,進一步解釋:
1、「監督、管理人員」是指受雇主僱用,負責事業之經營及管理工作,並對一般勞工之受僱、解僱或勞動條件具有決定權力之主管級人員(例如像經理、店長等級)。
2、「責任制專業人員」是指以專門知識或技術完成一定任務並負責其成敗之工作者。(例如受僱律師、建築師等)。
3、「監視性工作」是指於「一定場所以「監視為主」之工作」(例如保全、電腦管制中心監控人員等)。
4、間歇性工作,指工作本身以間歇性之方式進行者(例如司機、隨扈等)。
5、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例如空服員、社福機構保育員等)。適用責任制之工作者,需由勞動部核定公告。

二之2、保全業法「駐衛保全工作範圍」
駐衛保全的工作項目:「防盜、防火、防災之安全防護。」

四之1、駐衛保全範疇「駐衛保全:指派駐專責駐衛人員,於各場所執行巡邏、守望、監控、人車進出登記管制、及維持秩序之安全維護」。

五之1、以下解釋責任制理由:
1、「專門知識或技術完成一定任務並負責其成敗之工作者」。
2、「且勞資雙方應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者才可以算是責任制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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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順
駐衛保全範疇「駐衛保全:指派駐專責駐衛人員,於各場所執行巡邏、人車進出登記管制、及維持秩序之安全維護」。
剛健
駐衛保全範疇「駐衛保全:指派駐專責駐衛人員,於各場所執行巡邏、人車進出登記管制、及維持秩序之安全維護」。
中鴻
駐衛保全範疇「駐衛保全:指派駐專責駐衛人員,於各場所執行巡邏、人車進出登記管制、及維持秩序之安全維護」。
中鋼門哨
駐衛保全範疇「駐衛保全:指派駐專責駐衛人員,於各場所執行巡邏、人車進出登記管制、及維持秩序之安全維護」。
兆豐成功
駐衛保全範疇「駐衛保全:指派駐專責駐衛人員,於各場所執行巡邏、維持秩序之安全維護」。
唐榮
駐衛保全範疇「駐衛保全:指派駐專責駐衛人員,於各場所執行巡邏、人車進出登記管制、及維持秩序之安全維護」。
IKEA
駐衛保全範疇「駐衛保全:指派駐專責駐衛人員,於各場所執行巡邏、及維持秩序之安全維護」。
日月光電子廠
1、駐衛保全範疇「駐衛保全:指派駐專責駐衛人員,於各場所執行巡邏、人車進出登記管制、及維持秩序之安全維護」。
2、「責任制」:一定場所以監視為主之工作,電腦管制中心監控人員。
中鋼總部
駐衛保全範疇「駐衛保全:指派駐專責駐衛人員,於各場所執行巡邏、維持秩序之安全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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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12日 星期六

我的日常:督導如何掌握外駐點日常?

督導代表公司管理駐點,每日保全工作進行的如何等?
督導們常說:他們有忙不完的事,基層員工的安全、工作態度、評量等,各單位幹部掌握就能掌控駐點單位。
而駐點單位的工作情形,透過哨長及小隊長知道工作情況。
而小隊長、哨長本身是駐點單位最高首長,對督導來說,他們的評語論述,決定事情發展。

外駐點工作,三班二輪,實質上是一個人上班,似單哨也是團隊。每一個人對於保全工作的認知,基本有二個方面:
一、認同公司,認同小隊長、哨長的工作理念,依照長官的施政方針來工作。
不依照保全業法,保全人員本職進行工作,不依循相關法規工作,不依所見所聞記錄回報業主(顧主)。

PS、除非已發生工安、竊案、事故、災情、或是業主與公司認定的保全人員錯誤與缺失,這些事才會進行瞭解、調查、訪談、討論、懲戒、公告。

如果當事人在上級認知是自己人,會替當事人爭取疏失責任釐清,而且保護這位當事者。

二、員工想法真誠實在,對錯分明,依法辦事,遇疑難會據理力爭。

這種人基本上級已經判定為問題人物,此人會製造問題,容易引發爭議。在公司上層廣為宣導並作案例分享,基本在上層此人已斷絕友善對待。

假設:
保全人員當班已發生事故,如果事故發生時,有牽扯保全人員,公司先定性為保全人員失職論「這無關對錯」與顧客至上為基礎,業主(顧主)追究責任時,公司基本叛保全人員疏失。

公司瞭解情況是依照保全人員口述,紀錄做為證據,上級首先要知道誰當班,依據當事人基本瞭解,依照上級觀點定性該保全人員疏失,會依保全人員口述,抓出漏洞來做為懲處理由。

上級需要證詞,利用文字提問,矛盾詞彙來寫,讓保全人員看文字時,被文字內容帶到坑裡,如果沒看清楚內容,很容易讓當事者認罪。但是就算當事人不認罪,訪談紀錄寫了回覆及簽上名字,公司依舊會懲處,因為訪談紀錄做為證據,等勞工局調閱備查。

最主要勞工局管不到企業內部管理區塊。

假設各駐點沒什麼大事件的話,督導則認為「沒事,正常」。
這種「沒事,正常」中,其實有時候會發生許多大大小小的事,只是保全人員處理得當,或是當事人沒有受傷及不追究等。

我寫個案例一:
安統鋼鐵公司駐點,我發現該公司公務轎車🚗,它的後輪沒氣了,該車要出廠區時,我把車輛攔下來,告訴車主,輪胎沒氣,請他不要開出去,等修復後再外出。

依照上訴,我預防一次意外,照常理此事為善舉,按公司角度看是功勞。但是我工作裡的小隊長,對此事當作理所當然,當作正常。

案例二:
安統鋼鐵公司駐點,我上的是日班,早上上班在業主工廠大門口前道路上,看到一隻被車撞的狗屍體。
我到保全室後東西放下,拿交管棒開閃爍燈,拿起垃圾帶出去包裹狗屍,準備交給業主環保人員處理。

依上訴雖然是小事,但影響很大,有狗屍會讓人看著惡心,如果沒處理有可能受業主責難。
但是我工作裡的小隊長,完全無感,他則認為沒事,正常。這就是說,沒有功勞有苦勞,做好工作是本份,但是讓工作順利進行是功勞,就幹部認定此為沒事,正常。

這種大大小小的事,時常發生,如果處理這些事的人是實誠人,認為應當。對於上級自己人來說是功勞,有獎金可以拿。其實差別待遇在公司屢見不鮮,看獎懲公報名目即知大概。

這說明什麼?這說明公司管理制度只往下管,沒有向上提議通道,這是實實在在的事實。督導們看到的都是經過完善,或是經過上級既定事實進行,他們則認為各駐點發生大大小小的事情,都以沒事論,自己人則獎勵,不是自己人則是發生有爭議的事,既定為保全人員疏失,懲處之。
所以基層保全人員才分成二類人,一類人則是:上級同類。二類人則是:問題人物。把人標籤化早已是管理原則,不變的定律。
想做保全人員請先學會,討好你的上級,討好你的業主。攻擊你的同事,陷害你的同事,嫁禍給你的同事。





2019年1月9日 星期三

我的日常:我的公司名字叫「中鋼」

它就是一個「老頑固」,中鋼等於老頑固。
外界認為中鋼是有規模的企業,是個有制度的公司,形象正面勞工幸福,外界給正面肯定。

你覺得呢?
我是基層員工,工作很久了,我第一次提意見(91),當然要循正常管道,由基層幹部建議起。
我說:在這裡工作一個多月了,經學習與經歷發現幾個安全疑慮。在巡視廠區時有些圍牆破損低矮,巡邏路線有碎鐵,可能造成機車漏氣財產損失,廠區區域位置分部沒有明確名稱,於發生事故難尋找現場等。

小隊長聽著,回覆說:我知道了,我們這裡有地圖,應變措施也有,不用擔心。
我聽來理解,據字面意思是:這個問題已解決,到此為止。

過不久我調離現職,據同事事後告知,約三個月左右那裡發生工安事故,應變慌慌亂亂,還撤了幾個同仁(要同仁自行離職)或調單位等。
仔細想想,這個結果是可以預見。

第二次提意見是電子廠,業主要求保全人員做許多原該員工應作之工作。在這裡工作三個多月,我把想法跟哨長說,當下哨長說了,你做就是,別提那麼多意見。

當時來說,業主要我們保全照看設備及用水儲備,缺水或設備有經常性失靈,要我們復歸等,但是業主經常對我們嘮嘮叨叨。

就哨長的意思,到此為止。

其實我可以說很多例子,我要說的是,保全人員的意見或其他想法,不見得是工作上的,一般哨長會壓制這種現象,壓制成功了,保全人員就不會再提意見或想法,只會做、做、做,沒事就是好事的心態,並不把工作當工作,而是尋找一套息事寧人態度應付業主,業主滿意才是他們看重的,而非代替業主查察安全疑慮。

當工作問題詢問哨長無果時,我會主動再向上一個層級反應,其實我早已知道結果,但是還是要做,早期上級的觀念是很強悍的,不容置疑。我一次又一次這麼做,我相信他們會慢慢改變,變的更好。

我曾被公司調派單人駐點,其實意思很明白的告訴我,要乘乘的,上級不會找我麻煩。

在這之前我作過高捷泥土儲區,做過工地保全人員,發現我的公司哨長傲氣十足說一不二,把新人用勢欺壓,要保全要乘聽話,而且多數哨長會強制性言詞,要保全人員面對業主客人詢問時,以不知道、長官說的、有什麼事請找幹部等。
意思就是,保全人員沒有能力工作,以及處理事情,一切都是長官說了算,這是他們要表達的意思。

做過幾個月中鋼門哨,後又調 C3,其實在這個過程中,有幹部跟我說過,說:你能力很好,可以找更有發展潛力的公司,我們公司就是這樣子。意思就是要我辭職。

當時在 C3 正面臨中鋼建廠及大維修保養,處處有工程進行,也正在改進中鋼廠區交通及規劃分流,以前的司機早已習慣曾經,要司機們改變習慣會遭遇困難。

我曾向公司提出工作情境,希望公司能出面協調,我沒感覺到有溝通蹟象。

廠長要求我,管好進廠車輛停車、排隊、違停、並排停車等等⋯,第一次我跟廠長說:管理好車輛並不難,難在中鋼給我多少權力及依靠,廠長你考慮看看。
當時我看到異常,以勸導方式進行,效果不張。
廠長第二次跟我說,要我做。
我當時聽聽就好,因為我看不到靠山。但是我有準備照相機,已拍了一些照片。
過沒幾天廠長又找我,我跟廠長說,我這裡有證據,看能不能請中鋼罰款,也可以拿照片提醒司機。接著我說,如果你同意,也要求,那麼我會強力執行,你要有心理準備。當時廠長將我的話不當一回事。

之後我又調離現職轉調 C3 後廠區,後來聽司機說,廠長被總經理飇了,原因是司機該公司的後台就是總經理。

做我該做的工作,確惹怒了該公司司機們,他們偷了我的安全帽⛑️、交管棒等裝備,我沒證據,他們看我一點放鬆也沒。
某一星期六我上班著,星期六車輛搬運比較少,大約09:00左右,司機們開車來到,停了一堆車看不到盡頭,司機下車手上拿木棍緩緩的將工作地點圍起來,我呢?拿毛巾撕兩半,雙手警棍纏繞毛巾,等著與他們談判。

又調往中鋼廠區的路口交通指揮,這個工作安全性提出了各項建議,後又調離,做工地巡視安全,又調路口,反正就調、調、調,公司的目的很明顯。

在這些年來我提過無數意見,也有看到些許改變,我並非要跟公司對著幹,而是有太多不合理,這些不合的事多數同事是為當然,也無力改變,那就同流之。
說說去年吧!107年,於安統鋼鐵廠,那裡的工作規範是小隊長,他說的就是規定,當詢問他為什麼,或提疑意。
他說:業主規定!(標準答案)。
如果說,這不是應該業主管的,他會說:公司規定的,(標準答案)。

然後小隊長想要上級有先入為主的觀念,先打電話報告給上級打預防針,當然內容意思決不是,你和他的談話內容,這是我親身體驗。
這麼做的哨長呀、幹部呀以見怪不怪了。這已形成共識,這是公司文化成形,想改變那是不可能的。

我要說的,就是保全人員在中鋼保全工作,沒有個人意識,建議再好,他們中層幹部擋住,並把此事當做找公司麻煩定性。
對與錯由幹部來定,沒有機會申訴,就算申訴也會被他們定性為強辯。

這是誰助長的,一定是有決策權的人,以及勞工局!
為什麼?
勞工局有一句話是這麼說的:未發生的事,不能申訴,未造成傷害的,不能提告。
所以要爭取抗爭,必須要先有「事實證明、已發生事故」,等死了人公司或勞工局你以為還你公道,因為有很多理由可以拿來推卸責任,這一直是企業標準應付程序。


所以多數保全人員都是這麼認為,同流合污得過且過,才是在中鋼保全工作的原則。管他業主生命財如何?都有幹部應付,賠禮道歉🙇事過境遷,依然故我,工作不重要,沒事最重要,想讓業主滿意,順著他一切順心愉快,事故發生時,找一個倒楣保全人員背鍋,調單位了事唄。

2019年1月8日 星期二

我的日常:睜眼瞎的管理制度

https://lininfu.blogspot.com/2018/08/blog-post_75.html
1、董事長
2、管理部
3、駐衛部:處長
4、駐衛部:經理(缺)
5、駐衛部:副理(數位)
6、駐衛部:督導(數位)
  • 安管中心:24小時服務
  • 管理處:行政文書處理機制
7、駐點幹部:小隊長(數位)
8、駐點幹部:哨長(數位)
9、保全人員

這是我們的金字塔積木組合,從基層保全人員向上總共8個層級,管道看起來很順暢,看起來很有規模,看起來完整,看起來震撼。
但是並非如此!

管理制度以上對下,按層級向下監督、傳達,會集、分散流程上順暢,但在管理保全人員的相關條條框框,基本是由督導訓練、彙整、討論、歸納、演繹、核備、或是向上呈閱,實施等流程。
依據歷年來管理層(簡稱)無論是規定、工作規範、處理基層事務、員工上下班、休假、調度等條文、宣導、實施等複雜瑣碎事務皆由中層管理負責,壓力集中在此位階,我們稱之「督導」,當事務集中彙整後由經理核備實施或向上呈閱。
實行上對下管理層級系統實施,並沒有問題,這也是在台灣一般管理方式,也實施多年之久,在這個過中公司應該也面臨許多問題、解決等,才形成現在的樣子,也對公司營運有幫助(對公司而言)。

我們保全人員能接觸的層級有哨長、小隊長、督導這幾個管理人員,也就是說,副理以上才是管理核心、決策機構,按此看來以大部分類上對下分三層:
第一層:董事長、管理部
第二層:駐衛處:處長、經理、副理、督導
  • 鈕帶:督導
  • 編制橫向機制:安管中心
第三層:督導、小隊長、哨長
基層:無階級員工、勞工、保全人員

從這裡可以瞭解「鈕帶」及安管中心,所扮演的角色很重要,但在實際事務上,它呈現的面貌是潤滑劑的作用,用的好其作用會完美架構上對下連絡方便之門,重管理制度上來說,也是這個作用。

基層員工而言:鈕帶及安管中心並不起作用。
在多數保全人員來說,於工作上,當保全遭遇困難時,一般來說應該向安管中心回報,安管中心決策,不能決策向上呈閱,及指導保全人員處事流程,這就是它的作用。
實質上保全人員遭遇困難時,安管中心人員答覆是,假設回報駐點單位,是駐廠於中國鋼鐵公司的保全人員,安管中心會指導並協助保全處置。
假設回報駐點單位,是中國鋼鐵公司以外的單位(簡稱:外駐點)時,安管中心卻說,你反應給值班主管回報(外駐點當班:督導)。
當外駐點回報給當班督導,他會來協助處理,安撫業主解釋處置狀況,這是理想狀態時,但是當班督導要求保全人員也要回報安管中心報備 保全人員回報安管中心:1、發生當下。2、進行處理中。3、完整事態發展。
保全人員還要回報業主(顧主):1、發生事故時情形。2、發生事故進行。3、完整事態發展。
在事發當下,保全人員會有接不完的電話☎️,用常理來說,當電話響起,第一句,現在情況如何?已經通知什麼人了嗎?處理情況如何?送醫急救了嗎?發生什麼事?是那些人員?等等⋯⋯
保全人員重複又重複,這樣的情形⋯⋯
在事發當下保全人員要寫報告,寫流程,並記錄事發過程等。

事過境遷檢討,會有不同的意見,針對保全人員有好有壞,這就看上級對保全人員的觀感來點評。

總的來說,上對下對於管理者而言,是暢通無阻,並不存在問題是一片看好。

讓我說夾心餅(督導)這個位階,對上有處長、經理監督管理指導,當然還有指責與獎勵。對基層有督察之責,宣導、政策說明、指導工作、排除疑難等等⋯,督導還有修正規範及工作之責,督導有協調作用、完善服務等方面責任,輔導基層員工工作及心身理健康等事務。

處在中心鈕帶要處理好上下級關係變得至關重要,事實上證明這個工作難處很大,上級要問員工工情情形,督導報告回覆上級。下級反應問題居中協調處理功能等,此位階在整個體系至關重要。

那麼此位階至關重要,所負的壓力也變得複雜!假設你我處在這個位置會怎麼做?

我所看到及親身體驗,對上一般來說報喜報憂取決於上級的習慣,上級習慣成為事件的重點,對事件結果有決定性關係。
假設上級對此件事關鍵人物的喜好是(否),那麼將事件經過流程偏向否定懲處來辦。若是上級對此件關鍵人物印象很好,那麼將事件經過流程優化偏向獎勵進行。
這就是我親身體驗,我曾在事件過程經歷關鍵人,而我的高層對我持不好印象,就算事件不關我事,但事故禍端加諸及身,以申戒告終,申訴無效。

所以在我的體驗中,公司是以高層定對錯,以高層喜好論事,我們也都知道管理講究的事,事發時檢討制度,非檢討人,我的公司是以事發時檢討人,不講制度。
歷年來以這樣的方式,來管理保全人員工作,遭遇困難以人定此判決。我沒看過公司面臨事故發生後,檢討制度規定條文等。
我是在想,為什麼?
我細細思量,給我的答案竟然是:簡單與方便。
如果檢討制度,制度所考慮層面及廣,這道題困難重重,所以高層不願觸及,制度製定參考許多方方面面,高層不想花費很多時間人力在此。

在這樣的前提下,在公司文化潛規則制約,高層不得不向人管理,公司管理針對人,而不是以制度管理人,在這樣下去造成很多冤案。

公司成立至今已15個年頭,從開始至今有多少事故發生,判定為人為因素造成,但公司管理層已經習慣這種模式在管理公司。

以人為本的管理機制,已根深蒂固活在管理層心裡,當事故發生時,第一個要問的是?誰是當班保全人員!
假設是:S14430林銀福時,答案已定:馬上出現在高層腦海裡一個答案「此人是問題人物,常常陷同仁於不義,常常製造難題給公司,這一定是林銀福造成嚴重影響」。
判決:林銀福的錯,記申戒一支。(請參閱https://lininfu.blogspot.com/2018/08/blog-post_75.html)(請參閱https://lininfu.blogspot.com/2018/08/blog-post_87.html

中鋼保全是我的職場,保全人員工作是我該做,如何作如進行以保全業法為主體,參照其他相關法令為負,以駐點實際內容物為參照,製訂工作規範,以工作規範管理保全人員工作上行為,及應變措施,才不會以保全人員主觀意識能力來判斷,用保全人員主觀意識能力決定應變措施方法。
獎懲制度是制約保全人員個人行為及人際關係應對準則,以制度規範保全人員,以制度管理保全人員,以制度管理工作,在沒有主管請示的工作環境工作,保全人員於工作中能夠持續維持秩序,保證工作品質與形象。
制度訂定標準,普遍適用範圍擴大,因地小部修正制宜,當要查察分區先找資料,遠端重點查察工作,減少不必要重複性問題,減少不熟悉內情誤判事故情況,不必要管理人,人之複雜心理因素及個人行為,避免以人驗,以人證有虛偽不實言論,造成誤判之嫌。

基層員工表現

謂何以表現來定主題,人之行為,人之言論,人之心理活動,人之外在行為種種呈現,皆為表現,因此於此論述。

員工新進表現皆相同,細心學習工作知識及應變之法,心裡主觀意識與工作有出入時,皆會開口詢問疑慮,當疑慮得不到正確道德標準時,有些人會繼續追問,找出肯定解答,有些人以已之認知理解為解答。

在中鋼保全工作,學習工作上的事,遭遇困難時最佳解答是,長官說:發生大大小小的事,一定要向長官反應,責任由長官承擔與否看事態發展。當事態發生時業主(顧主)詢問處置情形,遭遇困難皆以長官說的為回覆解答。
當事態嚴峻時開始協商拉扯推拖,將事態起因究歸於保全人員疏失,一般公司處理這種現況,以業主主觀意思為主,公司態度是息事寧人為主,公司主要原因就是「顧客至上」之理念,無關事故發生之事實,無關法令對錯分際,公司立場是站在業主(顧主),所以保全人員給業主與公司印象,是最重要關鍵因素。
所以我才說,我的公司以投長官喜好,在公司工作才會順順利利,才能升官發財。這個問題其實在其他台灣企業中也是主力文化,這也是企業停止進步的障礙,也是人才在職場却步的主要原因,因為在台灣教育子女、朋友告誡、長官意有所指的原因就是「講話要婉轉,不要直言不諱」。假設要離職的時候,第一次離職很多人糾結在離職原因,該寫什麼比較好,通常有些人會去詢問親朋好友,一般回答是,不要把真實離職原寫上,要寫「另某高就」、「想休息一陣子」、「結婚生子」、「出國旅遊」、「長輩有恙」等等~,我很想問為什麼?要這樣,明明就是被逼退的,還用這種光綿堂皇的理由,公司的弊病陋習,習慣成自然生態文化,這就是台灣的病。

對公司最高層來說,公司的弊病陋習,不根除會成為公司惡性腫瘤,成為公司的包袱,管理的障礙,薪資與生產力不相等,或是人才不得志憤而離開,這就台灣企業。
我的公司也存在這個問題,但是他們這些高層看不見問題核心,就算看見了也不願改變,怕自己的寶座失去。

所以他們形成共識打造堅固堡壘,認真負責工作能力強者,會被這些人壓制在基層得不到公司青睞,反而成為中階主管的敵人。以我所知,台灣職場許多人對職場這種文樂此不疲,在公司裡玩內鬥玩鬼計,栽贓嫁禍視為平常,台灣企業管理層行成鬥爭內耗,也牽扯到基層員工,全公司八掛流言滿天飛,我看著大家很享受這種企業文化。
而稱之為睜眼瞎!

有好意見,上級避之不及,申訴認定為壞事,追究責任並阻擋建言向上呈閱的機會,有機會改善工作環境及工作流程等,多數長官皆認為這種事為麻煩事少碰為妙。

上級應對這種事已經形成套路,會跟員工說:你建議很好,如果你把心思放在工作上會更好;實質上員工建議不就是工作上的事嗎?為何還是放在工作上,此工作是指本職工作,你呢好好工作不要多想,這就是最好的,想想這種公司文化多可怕啊!
是要大家一起學習「逢迎拍馬的人際關係能力」,也稱為「態度」,有一本書,書名是:態度決定高度,作者:林蒼井,出版日期:2018/07/04,類別:心理勵志.

態度的解釋:逢迎拍馬的人際關係,也稱之為「能力」,不是工作能力,也不是專業能力,這種逢迎拍馬的人際關係能力,是「心理勵志」書籍。其實大家都看得懂,這本書內容寫什麼,大家也喜歡看這類的書,但我並不喜歡有違我的本性,所以我在職場是上級的敵人。